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
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五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四月十九日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积极推进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进程,有序开展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工作由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转地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规划部门负责会同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转地办)组织核定非农建设用地的指标并提出选址建议方案,经区转地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规划部门具体划定非农建设用地。第三条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由符合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条件的原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继受单位)接收。第四条非农建设用地的划定标准按照深府[2004]102号文件执行。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不再另行划定非农建设用地。第五条继受单位现有已占用地应首先抵扣其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不足部分可新划非农建设用地,新划定的住宅用地应统筹建设。第六条非农建设用地的划定按以下程序实施:(一)公安部门提供继受单位建制转变之日的户籍数和人口数;(二)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会同街道办事处提供处理完毕的违法私房及违法经营性建筑详细数据及占地范围和坐标;(三)国土部门根据两区现状土地和已批准非农建设用地的清查成果,提供继受单位的详细清查数据及占地范围和坐标;(四)规划部门会同区转地办汇总上述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审定非农建设用地的指标,并会同街道办事处及继受单位提出选址建议方案;(五)区转地领导小组审定选址建议方案,规划部门具体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第七条非农建设用地的划定和城市化转地同步进行。对于规划部门会同区转地办核定的非农建设用地选址建议方案,继受单位不接受的,不影响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及城市化转地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八条非农建设用地的划定应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并按照“工业进园、住宅进区”原则安排。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本文标题: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60305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