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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项安全方案编写的若干要求1-4合同段及汾河大桥合同段:目前,部分合同段已将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写并上报总监办,从编制的内容看:各合同段未完全领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实质意义,且内容较笼统、未突出重点。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制,总监办要求各合同段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2007年1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进行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具体项目如下内容: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八)爆破工程;(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要时,承包人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另外,安全管理方面资料还应有安全制度类、安全防护措施类、安全应急预案类、危险源辨识等均应单独成册;特种机械设备检验资料;安全管理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等;各合同段须投保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上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并上报总监办备案。附件:三类管理人员统计表特种作业人员统计表特种设备统计表二0一0年十一月十四日
本文标题:关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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