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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铜场水库库区库底清理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库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库车县铜场水库库区库底清理实施方案为保证铜场水库按时安全投入运行,切实保护库周及下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县库区水域开发利用创造条件。根据《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DL/T5381-2007)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基本情况库车铜场水库是一座具有防洪、农业灌溉、发电、保护生态等综合效益的工程,也是向库车工业园区供水的一项重要的水资源配置工程,总库容6560万立方米,灌溉面积37.08万亩,保护农田面积42万亩。该工程经自治区发改委(新计农经【2002】812号)批准兴建,概算总投资19959.98万元。铜场水库淹没影响总面积4.18km2,水库淹没实物指标主要包括;(1)、农村部分:淹没人口12户45人、淹没耕地607.26亩(含浸没225亩)、天然草场1041.61亩、林地82.5亩(含灌木林65亩)、园地22亩、建设用地56.03亩,房屋1578.80m2及部分附属建筑物。(2)、淹没库车县支阿格乡县乡公路(砂砾石路面)4.7km、10KV输电线5.5km、坟墓136座。二、清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1996)、《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T290—2003)、《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DL/T5381—2007)、《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动物鼠疫监测标准》(GBl688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其它有关规定。三、清理对象、范围、方法及技术要求(一)清理对象与范围。本工程一般清理的范围按不同淹没对象,分别为居民迁移线以下的建筑物与构筑物的拆除与清理。正常蓄水位(1330.2m)以下的林木砍伐与迹地清理及防止水质污染的卫生防疫清理。正常蓄水位(1330.2m)至死水位(1315m)以下2m即1330.4m~1313m范围内,大体积建筑物与构筑物残留体(如桥墩、线杆和墙体等)和林地等清理。1、建(构)筑物清理。(1)建筑物:指用于生产生活的各种类型、结构的房屋,包括农村居民、单位各类房屋,按结构分为砖混、砖木、木、土木及附属房屋等,共计1689.34m2,其中:主房及杂房拆除清理1578.8m2,棚圈、厕所、门楼、地窖1443.89m2,馕坑、炉灶清理20个。(2)构筑物:指非居住性的各类构筑物,包括围墙、砖、各类线杆、闸坝、等。(3)易漂浮物:指建(构)筑物拆除物中比重小于水的材料,如木质门窗、木质杆材及伐倒的树木、枝桠,田间和农舍旁堆置的柴草、秸杆等。2、卫生清理。(1)清理指标:①厕所10个;坟墓清理136个(2)清理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清理;明确对象,突出重点,分类处理;应与固体废物清理、建筑物清理统筹安排;坚持清理与无害化处理相结合,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防止二次污染。(3)清理对象。卫生清理对象包括所有可能对水库产生污染的固体、液体废弃物,分为常规(一般)污染源、传染性污染源、生物类污染源、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①一般污染源包括:粪池、厕所、牲畜栏、污水池;生活垃圾及其堆放场;坟墓。②传染性污染源包括:传染病疫源地;传染病死亡墓地和病死牲畜掩埋地。③生物类污染源:主要为居民区、垃圾堆放场及耕作区的鼠类。④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弃建筑材料;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尾矿渣。3、林木清理。(1)采伐区地类主要有用材林和灌木林两大类;主要树种,果树:核桃、苹果、核桃、沙枣、桑树、葡萄等;用材林树:杨树、等;灌木林地主要由一些较小的杂材组成。(2)采伐林地总面积为711.76亩,其中:有防护林地17.5亩,灌木林65亩,园地22亩。(3)零星果木数为:①苹果2846株;②核桃37株;③沙枣571株;④桑树34笼;⑤葡萄280笼;⑥杨树12896株。(二)清理方法及技术要求。1、建(构)筑物清理。(1)建筑物拆除。砖木、土木、附属房屋采用人工方式拆除。(2)构筑物拆除。围墙采用人工方式推倒;高出地面的水池可采用人工方式推倒;线杆包括水泥杆、木杆等采用人工方式拆除,拆除的线材、铁制品、木杆等应回收运出库外。(3)防漂浮处理。建(构)筑物拆除后的木质门窗、木檩椽、木质杆材等,应及时运出库外或尽量利用,临时库外堆放应加以固定,防止洪水冲入水库。(4)技术要求。①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后,残留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5m,拆除的线材、铁制品、木杆等不得残留库区。②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后的易漂浮材料,不得堆放在库区移民迁移线以下,堆放应有固定措施。③田间和农舍旁堆放的柴草、秸杆等,残留量应小于清理量的1‰。④对库岸稳定性有利的建筑物基础、挡土墙等可不予拆除,对确难清理的较大障碍物,应设置蓄水后可见标志,并在地形图上注明其位置与标高。2、卫生清理技术要求。(1)一般污染源清理:粪池、厕所、牲畜栏、污水池;生活垃圾及其堆放场;坟墓。①粪池、厕所、牲畜栏中的粪便应彻底清掏至库外,难以清掏的残留物,应加等量生石灰或按1kg/m2撒布漂白粉混匀消毒后用50—80cm厚的净土覆盖压实。处理后的粪便应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的要求。②粪池、牲畜栏的坑穴用生石灰或漂白粉(此处和以下使用的漂白粉有效氯含量均以大于20%计算)按1kg/m2撒布、浇湿后,用农田土壤或建筑渣土填平、压实。厕所地面和坑穴表面用4%漂白粉上清液按1—2kg/m2喷洒。③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堆放场应根据垃圾堆龄(堆龄5年以下的垃圾搬迁出库区,5-10年的垃圾采用分选后再搬迁的方法处理,余下的就地压实处理)、组成及体积进行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处理和就地处理处置。无害化处理一般可采取堆肥法、焚烧法和卫生填埋法等方法。经无害化处理的废物应化学性质稳定、病原体被杀灭,达到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卫生评价标准要求。资源化处理可采取化害为利、变废为宝、回收再生资源等多途径综合利用措施。④坟墓清理。有主坟墓应按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限期迁出库区,过期无人管理的一律按无主坟墓处理。埋葬15年以内的墓穴及周围土应摊晒,或直接用4%漂白粉上清液按1—2kg/m2或生石灰0.5—1kg/m2处理后回填压实。无主坟墓则将尸体挖出焚烧。埋葬超过15年的无主坟墓压实处理,坟墓清理应当尊重当地的丧葬习俗。(2)传染病疫源地的卫生清理。污染地点的污水、污物、垃圾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按照卫生部颁布的《消毒技术规范》执行。传染病死亡墓地和病死牲畜掩埋地的卫生清理。①炭疽墓穴清理和尸体处理的主体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助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操作人员按卫生防护要求进行操作,使用专门工具,配备防护用品。②墓地开挖及其消毒处理应选在无风晴天的日间进行。③炭疽尸体和墓穴的处理:挖掘前在墓基和即将挖掘的土层应喷洒20%浓度的漂白粉液使保持湿润;挖掘时每挖出一堆墓穴土,随即铺洒一层干漂白粉(土与漂白粉的比例为5:1);人、畜尸骨不得迁至库外,必须与棺椁同时就地焚烧;在墓穴底部铺3—5cm厚的干漂白粉,用水浸透,墓穴侧面喷洒20%漂白粉上清液;墓穴回填地每10cm加漂白粉3cm逐层压实;覆土表面及周围5m范围内撒泼20%漂白粉上清液,至少浸透到地表以下30cm;手工挖掘工具、防护器具必须全部及时焚烧处理。④因其它传染病死亡而埋葬的牲畜尸体挖出后就地焚烧,坑穴用10%漂白粉上清液按1—2kg/m2处理后填平。(3)生物类污染源。①灭鼠范围为居民区、垃圾堆及其周围100m的区域和耕作区。②居民区及其周围100m的区域应在搬迁后加快完成。耕作区在蓄水前2—3个月内完成。③应该使用抗凝血剂灭鼠毒饵,禁止使用强毒急性鼠药。投放敌鼠钠或杀鼠迷饵料量每堆20g,也可投放溴敌隆或大隆毒饵料量每堆10g。④居民区室内面积小于15m2,投放毒饵2堆,室内面积大于15m2时,投放毒饵3堆。⑤垃圾场及其周围100m区域每10m2投放毒饵1堆。⑥在耕作区灭鼠应在田埂上投饵,每亩投放毒饵10堆。⑦投放毒饵后5天,检查毒饵消耗情况,全被吃光处再加倍投放饵料。同时收集鼠尸并立即进行焚烧或距地面1m深埋处理;投饵15天后,收集并妥善处理鼠尸和剩余毒饵。(4)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清理。①固体废物在收集、清除和处理处置中应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破坏和污染环境,保障人群健康。②固体废物的清理按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废放射源分类清理及处理处置。③固体废物的收集、清除、装运、处置过程中,应采取密闭、遮盖、捆扎、喷淋、建密封容器、防渗层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5)卫生清理后达到的标准。①库底卫生清理记录应准确、完整和规范,要及时归档。②清理现场表面用农田土或建筑渣土填平压实。粪便消毒处理后要达到《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粪大肠菌值≥m-2的指标要求,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检测报告。粪大肠菌按照《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检测。③有炭疽尸体埋葬的地方,表土不得检出具有毒力的炭疽孢杆菌检测工作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炭疽孢杆菌按照《炭疽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检测。④鼠密度按照《动物鼠疫监测标准》(GB16882)检查,不得超过1%。⑤需要清理的固体废物均应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理处置场(厂)中进行,所有固体废物的暂存地必须在水库淹没区以外。⑥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场地的选择必须满足相应选址的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弃物处理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要求。⑦污水、粪便收集和处理设施中积存的污泥(包括公共厕所、粪池、化粪池、沼气池、废弃的污水管道、沟渠等设施中积存的污泥等废物)、牲畜栏和设施内积存的禽畜粪便以及类似的废物,必须清理的堆存的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以及磷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清理后的原址中的按规定必须清理的土壤,必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上述废物如果满足或经过处理后满足《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可以用作农用肥料或土壤改良剂施用于库底之外的农田、林地、绿化用地等土地。以施用于农田为目的的垃圾和污泥的处理可以在垃圾、污泥原堆放地进行,将施用于农田部分除去后的垃圾剩余部分应与生活垃圾一起进行处理处置。⑧卫生清理验收应由县卫生防疫部门提供检测报告。3、林木清理及技术要求。(1)对淹没线下伐区内林地和非林地上的所有林木及地面附着物,不分林木类型、林种、树种、起源、年龄,全部皆伐,对残余物全部运离库区或焚烧。(2)采伐地径6cm以上的树木伐根高度不得超过0.1m,地径6cm以下的树木伐根高度不得超过0.3m,伐倒木应运至库区淹没线上以外。林木砍伐残余的枝桠、枯木、灌木丛以及柴草等易漂浮物应及时运出库外或采取防漂措施。(3)在清理林木过程中,严禁火烧。(4)对具备清理条件的灌木林也应予以清理。(5)对清理范围内的珍稀植物、名木古树及经济价值较高的树木加以移植保护。四、清理时间及步骤2011年月日前各工作组制定并完成清理方案编制,做好进场清理的准备工作;月日前各工作组完成清理任务;月日前完成自查自验并写出自验报告,同时上报人民政府进行初验。五、工作措施(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铜场水库县库底清理工作的领导,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决定成立铜场水库底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副组长:(副县长)(副县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成员:暴项东(水利局局长)(卫生局局长)(林业局局长)(环保局局长)(交通局局长)(农业局局长)(建设局局
本文标题:库底清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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