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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成立清算组的的决定公司于年月在(地点)召开公司第次(临时)股东会,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已于15日前以.(口头/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代表%表决权的股东参加。会议由主持。经代表%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代表%表决权的股东反对,代表%表决权的股东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1、公司成立清算组,其成员由组成,其中由担任清算组负责人。2、清算组成立后按《公司法》得要求开展工作,履行职责。股东(法人)盖章、签字:日期:年月日1、本决议应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做出。2、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代替;签名应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本文标题:公司股东会决议-成立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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