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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和科研项目管理等制度改革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进一步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使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更加公平、透明。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国家、省(部)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管理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一)拨款类科研经费:包括国家各部委、福建省各厅局等政府部门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等。(二)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科研经费:包括科研协作、科技开发、提供科技咨询、设计、评价以及其它科研事业收入等经费。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二章经费预算管理第四条拨款类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2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按照上级拨款部门对经费管理的要求,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第六条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应接受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一)项目经费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各经费的主管部门批准。(二)项目支出经费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经费预算总额10%的,应按程序报各下达经费的主管部门批准;未超过项目经费预算总额10%的,应报校科研处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福建省科技厅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第八条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印刷费、管理费等。(一)劳务费:1.临时工工资、学生助学费:按有关规定支付研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酬金,其费用控制在30%以内。拨款类科研项目按照经费预算执行。2.加班费:横向课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课题组成员可领取加班劳务3费。原则上不超过到位经费的15%。拨款类科研项目按照经费预算执行。3.专家咨询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二)科研业务费:差旅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打印费、研究成果专著出版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科研成果的评审费、鉴定费、技术推广费等。1.科研办公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一般性办公用品、及学术刊物订阅费等。2.会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3.差旅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国内外埠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4.资料讲义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5.邮寄费:指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6.电话通讯费:指入网费、通信费、传真费等。项目负责人每月报销电话费不超过总金额的80%,最高金额不超过400元;项目组其余成员每月报销电话费不超过总金额的50%,最高金额不超过250元,报销须提供电信局发票及电话清单。7.知识产权事务费:指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8.论文版面评审费:指进行科研活动撰写论文、专著所必需的版面和4评审费等。9.国际合作交流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研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费用。10.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三)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药品、试剂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材料和微生物菌种的购量、种植、养殖和发酵培养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及样机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1.材料费:原材料、药品、试剂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材料,样品等。2.水电费:按到位经费的2%提取;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不提取水电费。3.试验化验加工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容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四)仪器设备费:因科研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运输、安装费;维修费、实验室改装费。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购买仪器设备,按照资产管理处有关实施细则办理相关手续。)(五)修缮费: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六)协作研究开发支出:指将协作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承担单位以外的单位所发生的支出。纵向课题按照经费预算执行。横向课题按合同或5协议办理。(七)管理费:除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以外,科研项目间接管理费占到位经费的比例为5%。拨款部门有规定的按拨款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八)其它支出:指除上述费用外,包括为科研项目支付专家咨询费和软科学项目研究过程中所产生的稿费以及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其它直接费用。(九)由学校经费资助的各类课题不提取管理费、水电费。(十)对于中外合作科研项目,按资助条款或协议(合同)要求开支经费。第四章经费使用和审批第九条科研经费统一由校财务处、科研处负责核算、监督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须严格按项目合同书的经费预算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第十条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项目参加人员3人(含3人)以上,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差旅费、临时工工资、学生勤工俭学、购置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设备,必须由所在单位分管科研领导签字;项目参加人员2人(含2人)以下,由所在单位分管科研领导签字。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组成员使用经费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使用经费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或科研处负责人审批。特殊情况的经费使用与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所在单位分管科研的领导、科研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审批。6第十二条课题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于与课题研究相关的支出,不得将课题经费用于旅游、福利劳保、娱乐等活动和与课题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不得用课题经费经商办企业。与课题研究活动相关的必要支出,也要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支标准。第十三条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第十四条人员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课题经费用于人员奖励等超出预算范围的支出。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五条科研经费到位后,项目负责人持合同或协议书、开题报告及经费拨款单到校科研处办理科研项目立项,项目负责人持立项通知单到财务部门领取经费控制本。第十六条科研处每年对项目进行检查和审核,并列出当年结题项目,由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节余经费的结转。第十七条对中止、撤消的项目,由科研处通知项目组、财务部门停止经费使用,剩余经费由科研处根据上级部门的意见进行处理。第十八条科研项目必须按规定及时结题,并提供验收、鉴定证明,报科研处审批并备案。特殊原因确需延期,必须按程序提前办理项目研究延期手续。第十九条已完成并通过验收或鉴定后的拨款类科研项目结余经费,7留用两年。两年后原则上转为学校科研发展金。资助单位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已完成或通过验收、鉴定后的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提取60%作为项目组奖励金,提取20%作为项目组的特支费,提取10%作为校科研发展基金,提取10%作为所在单位科研发展基金。第二十条未结题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结题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认真清理账目,正确计算项目研究实际成本。严禁项目结题后不及时进行财务结算,长期挂账报销费用。项目组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占用项目结余经费。第二十二条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学校。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由学校各种基金资助设立的项目,项目结束后,剩余经费结转为校科研发展基金。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03年制定的《福建师范大学科研项目财务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福建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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