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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08〕477号)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我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为: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一级因战22680因公21960因病21240二级因战20520因公19440因病18720三级因战18000因公16920因病15840四级因战14760因公13320因病12240五级因战11520因公10080因病9360六级因战9000因公8520因病7200七级因战6840因公6120八级因战4320因公3960九级因战3600因公2880十级因战2520因公2160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城镇690061805820农村414039603780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15720141004680四、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表(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85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每人每月不低于330元)每人每月不低于16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五、参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六、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表(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1937年7月6日前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前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360028801920600
本文标题: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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