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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第33卷第3期湖南科技学院学报Vol.33No.32012年3月JournalofHunanUniversityofScienceandEngineeringMar.2012《“格”辨》与格语法陈忠平(湖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湖南长沙410081)摘要:《“格”辨》(TheCaseforCase)一文是美国语言学家菲尔摩创立格语法的经典文献。文章通过梳理《“格”辨》中格、格框架以及深层格等核心概念,重点解读该文中格语法的体系建构。文章认为,《“格”辨》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在深层结构中引入格以实现对转换语法的修正,并以此为基础初步创立具有普遍意义的格语法体系;《“格”辨》的意义在于将语义和句法结合,开启句法语义的系统研究。关键词:格;格框架;深层格;格语法中图分类号:H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219(2012)03-0159-03一引言《“格”辨》(TheCaseforCase)一文是美国语言学家菲尔摩创立格语法的经典文献,发表于60年代末期。当时乔姆斯基转换生成学派正处于上升时期,“语法自主观”盛行。《“格”辨》沿用转换语法的句法分析思路,试图将语义和句法连接起来,构建自己独特的格语法体系。它虽然是“在生成语法的总框架内设计的一种语法分析方法”[1],但反映了语言研究中看待意义的不同态度,因此代表了乔姆斯基阵营中的一种不同声音。《“格”辨》的发表,在学界引起了较大反响,激发了对句法语义问题的研究兴趣,但目前学界还很少对该文进行较完整的解读。本文沿用胡明扬的译法,将菲尔摩的TheCaseforCase称为《“格”辨》。通过梳理《“格”辨》中格、格框架以及深层格等核心概念,重点解读该文中格语法理论体系建构及其意义等问题。二《“格”辨》中的格语法基本概念《“格”辨》引言部分提出该文的目的是要推动句法共性研究,中心论题是“格”在普遍语法的基础部分应有自己的位置,格关系应视为语法理论中的基元概念。因此,格、收稿日期:2011-12-27基金项目: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菲尔摩语义理论发展研究”(项目编号11WLH38)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陈忠平(1971-),男,湖南慈利人,湖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认知语义学和认知语法。白解红(1952-),女,湖南宁远人,湖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认知语言学和认知语义学。格框架等概念在格语法中是十分重要的概念。(一)格传统语言研究中格已有比较明确的定义,一般被视为依附于名词的具有区别性的显性标记,表示句中带该标记的名词与句子其它部分之间具有某种可识别的语法或语义联系。或者说,它“是一个标记系统,表示名词依附于他们的中心时所表现出的某种关系”[2],含有这样一个标记系统的语言也因此被称为有格语言。《“格”辨》中使用的格概念不同于传统研究中的格。当一些语言学家坚守传统格定义时,菲尔摩却侧重于考察传统的格所表达的语义功能。他依据格林伯格关于格用法跨语言比较的论述,提出类似格的语义功能也可以在无格语言中进行比较,因此他为传统的格赋予了一个全新的定义,即格是“句子底层的句法—语义关系”[3],又称“格关系”,格的表现方式则称为“格形式”。菲尔摩这样对格进行定义,突破了传统语法中格的樊篱,为语义研究拓展了新的领域。《“格”辨》中菲尔摩明确列出了施事格(Agentive)、工具格(Instrumental)、与格(Dative)、使成格(Factive)、处所格(Locative)和客体格(Objective)共6种格,并表示还有必要增加其它格。《“格”辨》对格从语义功能上加以定义,并从“概念框架”角度对格系统进行解读。菲尔摩认为,句子的主语只是一个表层结构现象,除了表示被谈论的对象外没有语义上的固定价值与其相关联,在跨语言研究中不具可比性。相反,从语义功能上定义的格不管其表现形式如何,是一组具有普遍性的、也许是人类内在的概念,反映人类对生活中发生的各类事件所作的判断,可以进行跨语言比较。因此菲尔摩将其引入到句子深层结构中,并认为句子“在底层是由动词和160一个或多个名词短语构成,且每一个名词短语与动词都处于特定的格关系中”[3]。这样一来,句子深层结构中由于格关系的出现而引入了语义结构,这可以说是格语法对当时生成语法的一大修正。(二)格框架格框架是一个较为核心的概念,菲尔摩视其为一个句子深层结构中所有格关系的组合,这种组合也同时构成句子深层结构中的命题,命题再与情态结合就形成了完整的深层结构。菲尔摩对《“格”辨》中命题所含的格框架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述。例如,在使用动词run的语句中一般存在格框架[____A],而使用give的句子对应的格框架通常是[____O+D+A]。菲尔摩认为,根据这些不同的格框架可以确立起一些具有普遍性的语句类型,并由此可以对进入格框架的动词进行分类。但是,菲尔摩也意识到这种分类的复杂性。例如动词open在不同的语句中用法不同,与此对应的格框架也会发生变化。a.Thedooropened.open→[____O]b.b.Johnopenedthedoor.open→[____O+A]c.Thewindopenedthedoor.open→[____O+I]d.Johnopenedthedoorwithachisel.open→[____O+I+A]为简化这一问题,菲尔摩用增加选择项的方式将上述格框架中的不同格整合起来,这样可将open的格框架改写成+[____O(I)(A)]。菲尔摩认为,格语法可以通过采用类似的格框架以及在转换过程中产生句子主语的方法减少词库中的语义描写量。也就是说,上例中的open尽管句法表现不一,但它在语义上可以进行统一的描写,因此词库中无需将它视为不同的词条来进行语义说明。这种分析思路,不同于生成语法对词库的处理。三《“格”辨》中的格语法体系建构(一)深层格《“格”辨》中保留了转换语法的深层结构和表层结构两个分析层次。根据菲尔摩的对格的定义,格本质上是属于深层结构,但当深层结构中的格向句子表层结构转换时,格往往被称为深层格,以对应于表层格形式。虽然格在格语法中被称为深层格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但菲尔摩在具体论述深层格时多次使用“语义深层结构(semanticdeepstructure)”、“深层结构的‘最深层’(‘deepest’levelofthe‘deepstructure’)”、“更深的深层结构(deeperdeepstructure)”、“小句结构最深层(deepestlevelofclausestructure)”等术语,这说明菲尔摩是要将格和格框架定位于句子的语义深层结构,以区别于乔姆斯基的(句法)深层结构,而后者在菲尔摩看来是“位于经验上可发现的语义深层结构和可直接观察的表层结构之间”[3],与音位一样属于一个人为的中间分析层次,其属性多涉及语法学家的方法论问题而无关语言本质。由于有了这样一个层级关系,菲尔摩将格定位于“最深层”就不难理解了。(二)格语法体系的表征《“格”辨》沿用当时的转换思路,进一步阐述了语句中深层格到表层格形式的实现过程,并确立了不同于生成语法的格语法表征体系。依据前文的论述,格语法中,一个句子的深层结构,或者说语义深层结构主体上是由句中所有格关系形成的格框架。菲尔摩将每一种格关系表征为“K+名词短语”,其中K为格的总标记形式,在英语中它是通过不同的介词来实现;这些不同的深层格与动词共同构成句子的命题成分P,P与情态M则组成一个完整的语句。下图所展现的就是句子Johngavethebookstomybrother的深层结构。上述深层结构要经过一系列的转换机制才能实现为句子的表层结构。《“格”辨》中提到的转换机制主要有:1.表层格形式的选择;2.动词特殊信息记录;3.主语化;4.宾语化;5.词序调整;6.名词化。这些转换机制显示,从深层结构向表层结构转换,与表层结构中的主、宾语等语法关系联系在一起。为此,菲尔摩首先讨论了深层格与句子主语选择的关系问题。他认为,英语中每个句子都必须具有主语这一语法关系,而且通常都遵循一条主语选择规则,即“若(深层结构中)有施事格,则施事格为主语;若没有施事格但有工具格,则工具格为主语;若既没有施事格也没有工具格,则客体格为主语。”[3]依据该规则,上图中能作为主语的首选对象是施事格John,其深层格标记为by。由于英语中深层格的表层实现方式主要依靠语序和前置词而非屈折词缀,因此就施事格John而言,它成为句子的表层主语还必须经过多个转换步骤,如主语前置,格标记删除等。至于其它机制,本文限于篇幅不再一一介绍。上述格语法表征体系是菲尔摩构建格语法过程中较为重要的一个环节。遗憾的是,该表征体系在菲尔摩后续论述中未得到进一步完善,对于话题/说明、量化以及状语的表征等问题,菲尔摩也深感无能为力。四《“格”辨》的意义《“格”辨》的目的是从通过重新定义传统语法中的格而试图“发现一个语义上可以证明的普遍句法理论”[3],这在“语法自主观”盛行的时期,显示了菲尔摩非凡的见解,161极大地丰富了句法研究。在菲尔摩看来,一组基于人类生活体验的语义格概念,“可以揭示词汇和语句结构的普遍特征,直觉上更符合说话人对各类事件的判断”[4],也正是这些从语义功能角度定义的格概念,成为后来句子语义研究中“语义角色”的源头[5]。《“格”辨》还对词汇语义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按照格语法的设计,命题中的深层格形成格框架,进入格框架的动词因此形成了不同的分类,这与几乎同时期文德勒关于动词分类的研究相比,代表一种更为精细化的研究方向。《“格”辨》同样也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如在确定格数目和名称方面,菲尔摩始终没有提出一个明确的分类标准和格的清单。当格语法面临诸多质疑时,菲尔摩未能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格语法体系。从上个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菲尔摩开始转向关注语言的意义及其理解问题,他沿用格语法中的框架概念,逐步创立了框架语义学,并因此成为重要的认知语言学创始人之一。参考文献:[1]克里斯特尔,戴维(沈家煊译).现代语言学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2]Blake,B.Case[M].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1.[3]Fillmore,C.Thecaseforcase[A].InE.Bach&R.Harms(eds.).UniversalsinLinguisticTheory[C].NewYork:Holt,RinehartandWinston.1968:1-88.[4]Fillmore,C.TheCaseforCaseReopened[A].InP.Cole&J.Sadock(eds.).SyntaxandSemantics(Vol.8):GrammaticalRelations[C].NewYork:AcademicPress,1977:59-81.[5]Comrie.B.LanguageUniversalsandLinguisticTypology[M].Chicago:Th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81.(责任编校:京华)
本文标题:《格辨》与格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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