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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的适用范围1、代理在主体方面的适用范围被代理人无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通过代理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2、代理在代理事务方面的适用范围(1)代理民事行为(2)代理诉讼行为或某些行政行为。3、代理适用范围的限制(1)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不能通过代理人进行。(2)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3)依照法律的规定,只能由特定民事主体代理的行为,他人不得代理。(三)代理的种类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不同划分:1、委托代理(1)又称意定代理,即依据本人意思表示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2)委托授权行为可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3)被代理人对代理权的撤消必须通知相对人,否则其代理权仍然有效。2、法定代理(1)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3、指定代理(1)是指根据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2)指定代理人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四)代理权的行使1、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2、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3、常见的滥用代理权的情况如下:(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4、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由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代理人与第三者恶意串通的,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五)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2、无权代理的种类有:(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A、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交易后果归属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为交易一方当事人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B、表见代理:(见后)(2)、不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A、交易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撤销其与行为人之间所为的意思表示B、被代理人拒绝行使追认权:不产生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行为后果归属于无权代理人,使得交易成为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交易(六)表见代理1、概念: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与其发生民事行为,该项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2)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形。①行为人与被代理人间曾存在雇佣关系,担由于种种原因被代理人未将雇佣关系终止的事实公告或行为人手中仍持有表明雇佣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②行为人与被代理人间曾存在授权委托关系,担由于种种原因,授权结束后行为人仍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证明文件,如盖章的空白合同书,空白授权委托书等。(3)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4)无权代理人与善意第三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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