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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文件定额〔2011〕39号关于调整电力建设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标准的通知各电力建设定额站:随着全国各地用工问题日益突出,人工工资水平逐年上涨,为合理确定电力工程造价,准确反映人工成本变化,经广泛调研和分析测算,现决定对2006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日单价标准予以调整,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站。一、调整标准(一)除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云南省迪庆州、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全国各地电力建设工程执行统一的人工工日单价调整标准,调增标准为:建筑工程14.23元/工日,安装工程15.20元/工日。(二)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青海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人工费调整标准见下表。序号省、市、地区人工工日单价调增标准(单位:元/工日)建筑工程安装工程1北京市21.8722.972上海市20.2821.373广东省24.0924.854青海省17.2918.05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1020.72二、调增费用的计算方法(一)本次调整仅适用于以2006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和预规为基础编制工程概预算的工程。(二)人工费调整金额的计算:分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分别计算和汇总定额工日耗量,分别乘以对应工程的调增标准,合计后即为人工费调整总金额。(三)人工费调整金额只计取税金,直接汇总计入“编制年价差”,不作为措施费、间接费、利润中各项取费的计费基数。(四)输电线路工程人工费调整统一执行安装工程标准。(五)原电定总造[2007]14号文规定的人工费调整规则和各电力建设定额站颁布的年度人工费调整系数仍继续执行。三、其他说明(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审定的概算、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已经完成结算的工程量均不作调整。(二)本规定颁布实施之日前已经核准开工,但尚未结算的工程或尚未结算完成的工程量,由合同双方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协商调整和确定人工费结算金额。(三)西藏自治区、云南迪庆州的相关调整规则另行通知。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李鑫联系电话:010-63414456,15201220616邮箱:lixin@cecm.info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本文标题:关于调整电力建设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标准的通知定额[201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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