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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责任锐普PPT论坛chinakui转载:一、环境行政责任概述•(一)概念•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环境管理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违反环境行政法律法规(不应为而作为)或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应作为而不作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排污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负有环境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产生的行政责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环境资源法教程》(第2版)蔡守秋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版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分类•环境资源行政责任具有丰富的内涵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一)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行政主体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二)根据责任关系的不同环境资源内部行政责任环境资源外部行政责任《环境资源法教程》(第2版)蔡守秋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版二、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分类(三)根据责任功能和目的的不同惩罚性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补救性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四)根据责任内容的不同财产性环境资源行政责任非财产性环境资源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资源行政主体违反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的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一、行政主体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构成•主体、客观、主观和客体行政主体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一)主体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行政主体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2)具有法定的环境资源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二)客观方面指构成该责任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包括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必要条件。危害后果——不是必要条件①在一些场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要承担行政责任。②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必须产生了危害后果才承担环境资源行政责任。③在法律明文规定只有“危害后果”较重时,它才成为追究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由危害后果决定由上述可知,客观方面的三种外在表现,只有行政违法行为是必要条件。其他为选择条件。(三)主观方面对于主观过错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法律责任的承担。对行政主体而言,只要其在客观上有行政违法行为,就应承担行政责任,而不必探究其主观状态。但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主观状态下,才承担环境资源内部行政责任。(四)客体行政主体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客体,是指行政主体的环境资源违法行为所侵犯的而为环境资源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种对象包括国家、社会、公民的环境资源权益,环境资源管理秩序。1.行为违法及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可称“必要条件”;2.主观过错、危害后果和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则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场合才成为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故可称为“选择条件”。问题:如何理解环境资源行政主体承担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行政主体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二、行政主体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责任形式行政主体工作人员承担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共有6种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行政主体承担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有:(1)通报批评(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4)返还权益、恢复原状(5)停止违法行为(6)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7)履行职务(8)纠正不当(9)行政赔偿三、行政主体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实现(一)行政主体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追究有两种:一种是主动履行,二是被动履行。有权追究行政主体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组织包括权力机关、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1.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务会权力机关主要通过撤销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实现。2.人民法院法院追究行政主体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方式是行政诉讼。(只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且,法院不能直接追究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因为这是一种内部行政责任。)3.行政机关——最主要的法律途径行政机关追究行政主体环境资源行政责任,具有追究责任范围的全面性,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无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都有权追究;也具有追究责任形式的多样性,所有的责任形式都有权适用。方式主要有:①由行政机关以作出行政决定的形式追究本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②由行政复议机关以复议裁决的方式追究;③由上级行政机关以作出决定的方式追究;④由行政机关中专门的监督部门如审计、监察部门以作出决定的方式追究。•如: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行政相对人,通常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一方互有法定权利义务的相对一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行政相对人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构成(一)主体(二)客观方面(三)主观方面(四)客体一、行政相对人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构成(一)主体•行政相对人承担环境资源行政责任同样需要考察其责任能力。环境资源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从其成立之日起就具有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二)客观方面包括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必要条件危害后果——选择要件因果关系——选择要件(三)主观方面主观过错——必要条件注:•行政主体的环境资源行政责任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而行政相对人承担环境资源行政责任,须以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必要条件。(四)客体行政相对人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客体往往也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环境资源管理秩序,也侵犯了环境资源本身,还有可能侵犯了他人的环境资源权益。有时也会是单一客体。对比:•《环境保护法》: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海洋环境保护法》: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例——•某地农民甲承包农田种植水稻。2012年和2013年两年连续出现水稻受害症状,减产稻谷23万公斤。农民认为是上游四个造纸厂向农田灌溉水源的河流中排污所致。后来,经专家调查组调查,造纸厂排放的污水均符合国家标准。•请问造纸厂是否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主要是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的概念•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而污染或破坏环境,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的制裁措施。行政相对人环境资源行政责任的责任形式•环境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6年3月17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改的《行政处罚法》;•2、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11月21日通过的《环境行政复议办法》;•3、国家环境保护部2010年1月19日第8号令公布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4、国家环境保护部2010年12月27日颁布的、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5、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的《环境保护法》。•2、环境行政处罚的特征•(1)环境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享有环境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2)环境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环境行政相对人中的违法者,即因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3)环境行政处罚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法律制裁,是对违法者的惩戒,目的在于使其今后不得重犯。•(4)环境行政处罚具有时效性。•《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环境行政处罚的原则•(1)依法处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罚教结合原则•(4)权利保障原则•4、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注:•实施机关•管辖例——•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处罚——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③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④违法事实不清的⑤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从轻或减轻处罚——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③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减轻、免除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制裁的机关所在单位或政府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制裁的对象对保护环境的违法失职者科处,是一种身份责任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违法单位或者非履行环境保护公职的个人科处制裁的情节一般违法行为及违反内部规章的违纪失职行为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制裁的内容记过、撤职、开除工职等罚款、责令停止生产、关闭等制裁的程序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本文标题:环境法--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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