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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0目录摘要......................................................1关键词....................................................1一、交易型受贿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1-2(一)表面的合法性和实质的违法性.......................2(二)交易对象价值上的不对等性.........................2(三)形式上的市场交易性...............................2二、交易型受贿犯罪认定的关键问题........................2-11(一)市场价格的认定.................................2-6(二)“明显”的判断标准...............................6-9(三)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与交易型受贿犯罪的界别......9-11三、交易型受贿犯罪数额计算的基准时间...................11-12(一)交易对象为不动产时...........................11-12(二)交易对象为动产时................................12四、结论..................................................12参考文献.................................................12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1浅析交易型受贿犯罪摘要:交易型受贿与其他受贿相比,交易型受贿犯罪有一定的复杂性。而就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对于交易型受贿的有关市场价格的认定、“明显”的判断标准、以优惠个购买商品与交易型受贿犯罪的界限、犯罪数额你的基准时间等关键问题视乎并没有一个的界定,学界对此也存在各种各样的观点,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做法,需要重新界定,以符合法治国家的理念。关键词:交易型受贿、市场交易、价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1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上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这在立法上明确认定了“低买高卖”的市场交易形式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可以构成受贿罪。一、交易型受贿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学界将上述以“低买高卖”的市场交易形式为掩护完成实质的“权钱交易”的行为统称为交易型受贿犯罪,即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2职务上的表里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交易型受贿犯罪本质上属于受贿罪,在构成上除了要符合受贿罪的要求外,其还有自身的一些特点。(一)表面的合法性和实质的违法性。交易型受贿犯罪表面上是合法的民事交易行为,双方的交易从形式和过程上来看,是符合《合同法》、《物权法》等民事法律法规的。但在合法的外衣之下,其本质是一种“权钱交易”的行为。受贿人以合法的民事交易为掩护,暗中收受请托人的好处,出卖公权力,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这是违反刑法的受贿行为。(二)交易对象价值上的不对等性。在正常的民事交易中,交易对象在价值上一般大体对等。但在交易型受贿犯罪中,交易对象在价值上存在明显的不对等性,或是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或是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存在明显的差额。(三)形式上的市场交易性。传统受贿犯罪是请托人直接给予受贿人财物以换取国家公权力,而交易型受贿犯罪中存在着金钱与物品、物品与物品的“市场交易”行为。例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或以低价值的物品置换高价值的物品。二、交易型受贿犯罪认定的关键问题交易型受贿犯罪由于有看似合法的市场交易为掩护,在具体认定中存在一定的困难,眼认定交易型受贿犯罪,需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问题。(一)市场价格的认定交易型受贿犯罪中存在着一个明显的价格差额,而这个价格差额是以市场价格为基准价的。因此,对市场价格的认定是个关键问题。笔者认为,鉴于交易行为本身的复杂性,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不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3同的情况下以不同的价格作为市场价格。1、在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商品的情况下,应以最低优惠价格为市场价格在商品交易过程中,销售者设定的市场销售价并不具有实质意义,实际销售中往往是以销售价之下的优惠价或折扣价来进行交易。这种情况在房产、汽车等大宗物品的交易中表现的比较明显。对于不同的销售者,其优惠的程度不尽相同。在销售者内部,不同级别的经办人员所能决定的优惠程度也是不一样的。如果要从中选择某一优惠价格来确定为市场价格是相当困难的,没有客观的选择标准,不具备可操作性。如果以这些优惠价格的平均价为市场价,在操作上也有不小的难度,而且容易扩大打击面。在民事交易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一名普通的购买者有和其它购买者一样的享受合理价格的权利,不能因为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要求其支付比其它购买者高的价款。因此,笔者认为,以最低优惠价格为市场价格是比较合理的。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以最低价格作为市场价格具有可操作性。最低优惠价格往往能在销售者内部查阅到,是可确定的。其次,以最低价格作为市场价格充分考虑到了民事交易中的习惯及民事交易的平等性。最后,以最低价格作为市场价格有利于控制交易型受贿犯罪的打击面,防止打击面的扩大。但是,最低优惠价格具有随意性,以此作为市场价格判断受贿性质与计算受贿数额,存在死法认定客观性与公正性缺失的危险,且容易放纵犯罪。因此,需要就以最低优惠价格认定市场价格的规则设定限制条件——①查实交易时销售方没有内部最低优惠价格具有明文规定;或者②虽然销售方没有内部明文规定的,但查证公司经办人员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4口头陈述的最低优惠价格能够对证言进行补强的。对不符合上述限制条件的,不能适用此认定方法。2、在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卖商品的情况下,应以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为市场价格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是在市场规律自然调节所形成的合理的价格的波动区间内,结合发生交易的时间点的相关情况所确认的。因此,在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卖商品的情况下,将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作为市场价格是客观、公正的。但是,有学者笼统的提出,此标准同样适用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商品的情况。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应当坚持上述最低优惠价格的观点。因为在此种情况下,销售者完全有可能为了回笼资金等原因而以一个远低于评估价为市场价,很可能扩大打击面。当然,在确实不能确定最低优惠价格的前提下,则可以评估价格为市场价格。3、特殊情况下市场价格的确定(1)低价购买二手商品时的市场价格的确定交易二手商品的交易型受贿犯罪是指,行贿人将自己的物品低价出售给国家工作人员或应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购买商品在低价转售给他。低价购买二手商品的交易型受贿犯罪在实践中主要是行贿人低价购买二手房,笔者以此为例。《意见》规定,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而在购买二手商品的交易中却存在两个交易时,即行贿人购买商品时的第一次交易和受贿人购买商品时的第二次交易,以其中哪一交易时为确定市场价格的基准点,学界有不同观点。通说认为,应当以受贿人购买时为基准点计算市场价格,但也有学者提出,应当参考19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神力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先考虑直接以行贿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5购进价格证据明显不足或市场行情明显变化时,才有必要以受贿行为发生时作为市场价格的评估基点。笔者赞同通说认为的以受贿人购买时为确定市场价格的基点的观点。持以行贿人购进房屋的价格认定为市场价格观点的学者认为在房产市场价格没有大的波动情况下,行贿人购进房屋的价格反映了特定房屋市场价值。但是如果行贿人本身购买的就是二手房,为了体现其市场价值就应当再次确定其前手购买的价格。只要房屋被交易一次就要向前追查一次价格,这给实践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同时,如何确定房产市场价格没有大的波动,这又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不容易确定。而以受贿人购买时为确定市场价格的基点,能够充分反映交易双方的主管恶性。同时,避免因市场价格波动所造成的对具体案件定罪量刑的不公平。(2)交易特殊廉价商品时市场价格的确定实践中,一些行贿人(受贿人)用以交易的商品是通过拍卖、债务抵销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其对价往往低于此类商品正常的市场价格,行贿人(受贿人)再将这些商品加价出售给受贿人(行贿人)。在这种情况下,有学者认为应当以行贿人(受贿人)支付的价格为市场价格,也有学者认为应当以双方交易时的市场价格作为判断受贿性质、计算犯罪数额的基准数。笔者倾向于后者观点。笔者认为,以行贿人(受贿人)支付的价格为市场价格极有可能会放纵一部分此种类型的交易型受贿犯罪,特别是在低价购买商品的情况下,例如,行贿人通过折抵债务人欠其的100万元获得一辆市场价值150万元的汽车,行贿人再以120万的价格出售给受贿人,依该观点是不构成受贿罪的。交易双方可能会以此作为规避刑事制裁的一种方法。至于,学者提出的,以双方交易时的市场价格作为判断受贿性质、计算犯罪数额的基准数可能将部分受贿性质并不明显的交易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6的范围的问题,笔者将在以下部分对交易型受贿犯罪中“明显”的判断标准进行论述。(二)“明显”的判断标准《意见》规定,交易行受贿犯罪中的价格差额必须达到“明显”的程度。从相关权威性解毒来看,《意见》之所以用“明显”来修饰“低于”或者“高于”,是考虑到这类交易行为的对象多为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如简单规定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或者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达到受贿犯罪的定罪数额起点的,都将构成受贿犯罪,则有可能混淆正常交易与权钱交易的界限,也不利于控制打击面。1、学界观点及评析“明显”属于程度副词,在实践中,以什么标准来判断达到了“明显”,学界对此有不同观点,大致包括:主管判断说,绝对数额说,相对比例说,数额比例结合说,成本交易价格说。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1)主观判断说认为,以文义解释进行分析,“明显”属于程度副词,“明显低于”、“明显高于”并非形式判断,而是实质判断。“明显低于”或者“明显高于”是根据社会观念、主观识别、政策立场做出的价值选择。笔者认为,该观点以一个纯主观的标准来判断交易型受贿犯罪中作为客观要件的数额问题,这本身是极不合理的。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从受贿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市场价格”的规定所解决的是:行为人太过偏离市场价格的交易获利行为的受贿性质和受贿数额问题。数额是该罪的客观要件,而用主观的判断来决定一个客观的要件,本身不符合客观要件具有客观性的基本属性。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7(2)绝对数额说认为,市场价格经由价格评估部门确定后,贿赂双方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产生偏差的,均应当计入受贿数额。如果绝对数量超过受贿犯罪立案标准,即在社会危害性层面达到了刑事处罚的规格,可将之判定为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笔者认为,此观点极有可能扩大打击面。在低价购买商品的情况下,特别是购买房屋、汽车等大宗物品的情况下,销售者只能稍微给予一点折扣、优惠,国家工作人员获利的数额就相当可观。绝对数额规定太高则可能放纵犯罪;规定的太低则可能扩大打击面,同时,也与《意见》用“明显”来修饰“低于”、“高于”的初衷相悖。(3)相对比例说认为,对“明显低于”或“明显高于”的界
本文标题:浅析交易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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