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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疑情况报告制度1、公安机关因侦破案件需核查宾馆内现住或曾住旅客的有关情况时,旅馆工作人员应积极帮助核实和查找。建立《通缉通报登记簿》,详细记载通缉、通报的查控情况。2、旅馆接到公安机关发出的通缉令或协查通报时,应确定专人负责,立即开展工作,尽快核对、排查,发现可疑者,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3、旅馆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4、住宿场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下列情形者,应当予以制止,并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一、发现被公安机关通缉的,布控的对象要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二、发现有违法犯罪分子或形迹可疑的人员住宿人员身份与证件不符,或者伪造、变造、涂改证件,来路不明者。四、发现吸毒、贩毒、嫖宿、卖淫、赌博等情况要及时报告。五、住宿人员酗酒闹事宿,或有行凶迹象者。六、住宿人员昼夜无故不归,或者任意留宿他人者。七、住宿人员离店后,叫别人领取物品难以证明,或者寄存物品长期不取者。5、如发现住宿人员中有企图自杀迹象,或患有精神病和有病危死亡可能者,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医疗机构等部门报告。
本文标题: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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