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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工程安全检查表序号排查内容依据检查情况描述检查结果备注一一般规定1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2.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和一道切断阀或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切断阀间设检查阀;3.仅在设备停用时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应设盲板或断开。GB50160-2008第7.2.7条2新鲜水、蒸汽、压缩空气、药剂、污油等输送管道进(出)口应设置流量、压力和温度等测量仪表.《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SH3095-2000第7.5.2条二给排水1企业供水水源、循环水系统的能力必须满足企业需求,并留有一定余量。输水系统、循环水系统的设置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如《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2003《石油化工企业循环水场设计规范》SH3016-901.循环水场不应靠近加热炉、焦炭塔等热源体和空压站吸入口,不得设在污水处理场、化学品堆场、散装库以及煤焦、灰渣、粉尘等的露天堆场附近;2.机械通风冷却塔与生产装置边界线或独立的明火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30米;3.加氯间和氯瓶间应与其它工作间隔开,氯瓶间必须设直接通向室外的外开门;氯瓶和加氯机不应靠近采暖设备;应设每小时换气8一12次的通风设备。通风孔应设在外墙下方;4.室内建筑装修、电气设备、仪表及灯具应防腐,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应在加氯间附近设防毒面具、抢救器材和工具箱。2企业污水排放、处理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200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SH3095-20001.生产装置区、罐区、装卸油区内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系统或独立的处理系统;2.易挥发有毒、恶臭物质的污水隔油池、调节池应加阻燃型盖板、排气管排出的污染物宜净化处理或高空排放;3.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距隔油池池壁5m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4.污水排放前应设置监控池。出水管上应设置切断阀,应SH3015-2003第4.2.4条将不合格污水送回污水处理设施重新处理。3污水系统污水储存、泵等设备设施能力及污水处理能力能否满足最大可能事故状态的需求,能否有效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事故。《安监总危化[2006]10号》三供热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应按规定定期检验,并建有有台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按照相关要求配置充足、合格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温度计等);供热系统设备设施应完好有效,功能正常;等级满足相关规定。企业管理制度3高温蒸汽管道及低温管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可防止人员烫伤或冻伤;防护材料应为绝热材料。企业管理制度4寒冷地区是否采用防冻、防凝措施,如:1.所有水线、蒸汽线死角加导淋,保持微开长流水、长冒汽。2.水线、蒸汽、凝结水保持微开长流水、长冒汽,所有水线阀门必须保温。3.水泵加伴热蒸汽,细小管线加伴热导线。企业管理制度四空压站1空压站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应按规定定期检验,并建有有台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空压站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按照相关要求配置充足、合格企业管理制度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温度计等)。空压站设备设施应完好有效,功能正常;等级满足相关规定。3压缩空气站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1.压缩空气站的位置,应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的场所,并位于上述场所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下风侧。2.空气压缩机的吸气系统,应设置空气过滤器或空气过滤装置。《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第2.0.1条五空分装置1空分装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应按规定定期检验,并建有有台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空分装置应按照相关要求配置充足、合格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温度计、氮气管网应设压力自动调节、报警或联锁设施等)。空分装置设备设施应完好有效,功能正常;等级满足相关规定。3空分装置的设置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1.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吸风管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及以上。2.空分装置应采取防爆措施。防止乙炔及碳氢化合物在液氧、液空中积聚、浓缩、引起燃爆。3.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内氮气、氧气等放散管和液氧、液氮等排放管,应引至室外安全处,放散管口宜高出地面4.5m或以上。《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2.0.2条《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974.排放的液氧、液氮、液空,宜采用高空气化排放。采用管道及地沟排放时,排放处应设有明显的标志及警示牌。5.氧设备、管道等是否已采取可靠安全措施,严禁被油脂污染。6.在生产与检修作业中,是否已采取可靠措施,严防氮气、稀有气体等造成窒息事故。六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1全厂性高架火炬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位于生产区、全厂性重要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符合环保要求;2.在符合人身与生产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宜靠近火炬气的主要排放源;3.火炬的防护距离应符合GB50160和SH3009的规定。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石油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设计规范》SH/T3053-2002《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3009-20012火炬系统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如:《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3009-200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1.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含氧气或卤元素及其化合物的可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可燃气体、惰性气体、酸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如氨、环氧乙烷、硫化氢等)不得排入全厂性火炬系统,应设独立的排放系SH3009-2001GB50160-2008统或处理排放系统。2.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火等设备。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3.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3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的要求GB50160-2008第5.5.11条4火炬应设常明灯和可靠的点火系统。GB50160-2008第5.5.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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