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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介绍标准文本编制法律根据我国招投标法律规范的三个层次:(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颁发的招投标法律;(2)国务院颁发招投标行政法规及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招投标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颁发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投标部门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招投标规章。如:《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保险法》、《环境保护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56号文》。根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56号令):第五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标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供招标人参考。。资格预审目的1)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履约能力。文件内容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有限数量制)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第五章:项目建设概况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1.招标条件:建设资金来源:如国债资金、贷款资金、自有资金等。项目出资比例:如为股份公司:其中含国债资金60%;A公司出资20%;B公司出资20%。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项目概况:如项目规模、组成、功能、地点、质量和工期等宏观情况。招标范围:如标段划分、标段内容、质量要求、计划工期等。(避免划小包和平分蛋糕)3.申请人资格要求:按照(2007年建设部159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4.资格预审方法:按照本标市场预计竞争情况而决定采用“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鼓励采用合格制)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1)发售日和停售日之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2)发售地点不能以招标人的名称代替发售标书地点。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递交地点不能以招标人名称代替。7.发布公告的媒介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规定:如《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及各地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8.联系方式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两家的相关信息。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前附表的作用是:进一步明确正文中的未尽事宜。1.总则1.1项目概况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具备的招标条件:如: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应该审批的已经审批;3)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已经批准;4)资金已经落实;5)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具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均需注册地址,不得只用公司名称。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资金来源:1)国债;2)银行贷款;3)自筹资金等。资金落实:1)企业已到手;2)来源已经落实。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招标范围:尤其要说明不包括的内容计划工期:=计划竣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1质量要求: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评标准。1.4申请人资格要求以必须满足最低资格为原则条件:1)资质;2)财务;3)业绩;4)信誉;5)经理;6)其他资质:按照2007年建设部159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后续补充文件。财务:注册资金、资产负债表、净资产盈利表、现金流量表、银行资信证明。业绩:类似工程指:结构、功能、规模类似,要求提供中标通知、合同协议书、验收证书。信誉:工商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评审结论。经理:具有建造师执业资格。其他:如环卫、安全生产等要求。申请人的12种不准许:1)为招标人(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2)为项目前期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EPC总承包除外);3)为本标段监理人;4)为本标段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6)与本标段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同一个法人代表的;7)与本标段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参股的;8)与本标段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近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语言文字原则上一律使用中文,外文资料应该有中译文本。(发生歧议时的宜以中文为准)1.6费用承担一切费用申请人自理。(但招标人的技术图纸可有押金制度。)2.资格预审文件2.1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1)资格预审公告;2)申请人须知;3)资格审查办法;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5)项目建设情况;6)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以最后发出的文本文字为准)2.2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双方澄清均:1)需以书面形式;2)需在“前附表”中规定时间前发出;3)建立(如收后24小时内)确认制度2.3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对预审文件的修改通知发出时间如果超过“前附表”中规定的,凡(实质上)做修改的应该延长截止期。实质性修改指:凡对预审文件重要内容有影响的,并需要投标人大量准备工作的修改。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3.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1)资格预审申请函;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附有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申请人基本情况表;5)近年财务状况表;6)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7)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8)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9)其他“前附表”中要求的材料。3.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对五个附表的要求:1)《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具体年份要求)-营业执照副本(年检合格证明);-资质证书副本;-安全许可证复印件。2)《近年财务报表》(必须附有相应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财务情况说明书。3)《类似业绩表》-中标通知;-合同协议书;-工程验收(接收)证书。4)《正在施工情况表》-中标通知;-合同协议书。5)《诉讼记录情况表》-情况说明;-判决书。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签字如:正本和副本分别装订。装订应为粘贴方式而不宜用活页方式。由申请人的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章。可详细规定:签字或签字章;单位章或投标专用章。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正副本分别密封;密封处用密封条;密封口处加盖单位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递交日期: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结合项目具体特点。涉及申请人商业机密的文件可规定“退还申请文件”时间。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成立审查委员会:原则按照《招投标法》37条规定:1)技术经济专家需占2/3以上;2)招标人不得超1/3;3)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4)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回避。资格审查:严格按照公布的“资格审查办法”中的审查标准,没有规定的不能使用。6.通知和确认6.1通知按照“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格式自定)并同时发出“投标邀请书”。6.2解释1)提出质疑人必须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2)必须书面形式提出;3)招标人只对提出人进行书面解释;4)招标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审报告”进行解释;5)为防止无理干扰评审活动,不保证申请人对该解释满意。6.3确认1)确认答复“参加投标”者才可参加投标;2)确认表示不参加投标或规定时间不回答确认者,无权再参加投标。7.申请人的资格改变提醒申请人:在以后的投标时若公司发生不利于资格变化,将可能导致丧失投标资格。8.纪律与监督8.1严禁贿赂8.2不得干扰资格审查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和纪检。8.3保密评审前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会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和信息;评审中或之后不得透露评审结果。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不得与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补充无效。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1.审查办法1)本次采用“合格制”审查办法;2)项目单位应不加修改地引用该章正文;3)“审查办法前附表”中自编的内容务必与资审文件其他章节衔接,不得抵触,否则无效。编制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说明审查办法正文中未尽内容2.审查标准2.1初步审查标准详细标准列入“审查办法前附表”。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申请人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二)申请函签字盖章是否是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三)申请文件格式是否满足规定要求;(四)联合体申请人是否有《协议书》并明确牵头人。(五)申请文件的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六)其他审查因素。2.2详细审查标准详细标准列入“审查办法前附表”。必须与“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一致,并在本章“审查办法前附表”中进一步细化。包括:(1)营业执照的有效性(经营范围);(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颁发部门合格性);(3)资质等级的符合性(《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159号);(4)财务状况的符合性(三表及资信证明);(5)类似业绩的符合性(类似业绩的适当定义);(6)信誉状况的符合性(行业主管部门的评价及诉讼历史纪录);(7)项目经理资格的合格性(建造师资格级别);(8)联合体申请人的合格性(联合体对应资格要求);(9)其他方面要求3审查程序3.1初步审查1)按照2.1中规定标准进行审查,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则不能通过;2)在前附表中应明确递交申请文件时应携带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供必要时核查。资格初步审查应注意的问题: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相应要求(完整性);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密封、标识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4)联合体中是否有成员又单独或参加另一个联合体的申请;5)申请人是否以他人名义申请或是否与其他申请人串通申请;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该自觉满足的因素;7)按行业管理及项目特点补充的其他评审要求。3.2详细审查不能通过的情况包括:1)按照本章2.2中规定标准进行审查,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则不能通过;2)凡不按时回答评审委员会要求澄清的问题的;3)违反“申请人须知”1.4.3中规定的12种规定的;4)有弄虚作假(欺诈)或贿赂(腐败)行为的。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评审期间的澄清注意:1)对表达不清楚的事项进行澄清,但不得借此机会改变实质内容;2)不接受申请人的任何主动澄清。4.审查结果4.1提交审查报告内容包括: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3)任何澄清、说明、补正纪要等。4)审查通过人名单和未通过人的不合格理由。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4.2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数量不足3人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直接招标。(取决于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对结果是否具有竞争力的判断。)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适用于申请人数较多,竞争较为激烈的项目。建立《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进一步说明细化正文中内容。1.审查方法(有限数量制)例如: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通过数量一般可考虑限制在5-9家。2.审查标准2.1初步审查标准同对(合格制)初步审查标准要求。2.2详细审查标准同对(合格制)详细审查标准要求。2.3
本文标题:标准资格预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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