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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法案《权利法案》(theBillofRights),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AnActDeclaringtheRightsandLibertiesoftheSubjectandSettlingtheSuccessionoftheCrown),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理论和法律基础,确立了议会高于王权的原则,具有宪法的性质,标志着君主立宪制开始在英国建立,为英国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扫清了道路。正文:国会两院经依法集会于西敏寺宫,为确保英国人民传统之权利与自由而制定本法律。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彼等(即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并主张、要求与坚持上述各条为彼等无可置疑之权利与自由;凡上开各条中有损人民之任何宣告、判决、行为或诉讼程序,今后断不应据之以为结论或先例。
本文标题:英国权利法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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