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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的指导方针,明确就业工作事关学院的生存和发展,学院教学、行政各相关部门要以此为重,以此施教,以此行政。第二条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有义务去关心和帮助毕业生就业。贯彻执行“领导主抓、中心统筹、院系为主、全员参与”的就业工作体系。在确保完成就业率目标的前提下,重点抓好就业质量。第三条“健全体制、理顺机制,落实责任”是本制度的指导思想,以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各系部、各专业教研室作为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要力量,规范职责,齐抓共管,建立通力合作的工作机制。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第四条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以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为服务宗旨,以提高毕业生就业率为基本任务,以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为根本目标,最终目的是为全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优秀毕业生。做好大学生就业工作,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是关系到社会、政治的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关系到人民群众和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学校的生存和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规范措施、密切配合、优质服务,本着对学校负责、对毕业生负责和对用人单位负责的精神,不断开拓创新,利用多种方式积极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密切关注新的人才需求增长点,及时为毕业生提供更多更新的就业信息,以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做好就业工作,工作中要往前看,要有前瞻性、创造性和可操作性。第五条本着高起点、高目标、高标准的要求,建立一套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的毕业生就业推荐和就业指导工作机制;建设一支熟悉就业工作,能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的就业工作教师队伍;建好一批能对各专业建设起示范作用的实习实训基地;建成一个覆盖各专业相关领域的有一定影响的就业网络;努力将毕业生引导到国家最急需、最能发挥作用的岗位上去;力争使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以上。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书记、院长担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毕业班指导教师、毕业班辅导员为成员。实行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中领导,毕业班指导教师参加,毕业班辅导员落实的三级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模式。第四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一)做好就业政策的宣传,组织动员院教职员工以及毕业生广泛收集需求信息,使毕业生充分了解就业政策;(二)研究制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年度实施方案;(三)开展毕业教育,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对就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学校;(四)向学校提出实施教学计划改革、学科专业设置、制定招生计划的意见和建议;(五)完善院就业信息网络,建立就业信息资料档案;(六)加强对外宣传,密切联系用人单位,加强就业基地建设;(七)定期举办学院毕业生招聘会,组织、指导毕业生参加校级、校外人才招聘会;(八)做好本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九)完成院主管部门和学校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毕业班指导教师工作职责(一)在学生进入实习前做好实习动员,规定实习任务,从专业的角度提出实习的要求;(二)负责毕业生实践技能的指导与培训;(三)负责毕业生自荐书设计、写作、定稿的指导与审核;(四)协助辅导员负责就业政策的宣传、解释、咨询,就业指导,毕业生思想教育等工作。第九条毕业班辅导员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学院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示精神,做好毕业生就业和教育工作;(二)负责毕业生资格的初审工作,及时向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报送毕业生信息表;(三)负责分管毕业生跟踪调查和市场调研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建设;(四)负责分管学生的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及时组织指导毕业生参加招聘活动;(五)负责收集就业信息,积极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宣传专业特点、就业方向,全方位拓宽就业渠道,及时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信息和服务;(六)负责审核分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其他就业推荐材料;(七)协助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负责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推荐工作,做到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就业;(八)负责及时回收已就业学生的就业接收函;(九)负责就业情况统计报表和其它就业材料的报送工作;(十)完成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和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章就业渠道及基地建设第十条就业基地建设在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和教务处的指导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学院就业基地应该按照毕业生数一定比例的数量进行建设,就业基地要求一定的质量保障,并能够每年稳定接收我校一定数量的毕业生。第六章毕业生就业状况的界定第十二条签约性就业:毕业生向学院提供下列协议(合同、函件)之一,视为签约性就业:(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由学校提供的就业协议书;(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用工合同);(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录用)批文或函件;(四)参军入伍(入伍证);(五)西部计划、特岗教师、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项目(项目文件);(六)学院统一代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七)考研(录取通知书)。第十三条灵活性就业:毕业生向学院提供下列协议(函件)之一,视为灵活性就业:(一)毕业生自愿申请填写的《河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二)没有约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接收函件或证明。第十四条待就业:毕业生有就业愿望但未落实具体工作单位,正在择业的,视为待就业。第七章校内就业招聘管理第十八条学院积极采取措施,在校内适时组织和开展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在校内招聘活动中要热情接待用人单位,认真安排各项事务,力争使用人单位招聘到满意的毕业生。第十九条学院鼓励教师和同学通过校友、实习单位、合作单位、原用人单位等渠道广泛征集用人信息,积极组织并支持在本院举办有专业特点的小型招聘活动。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来我院举办招聘活动应当首先征得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的同意,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明单位身份的证件复印件、招聘计划等到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招聘的有关具体事宜在双方协商后可由我院协助办理。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若需张贴标语、横幅和发放宣传品,应经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同意,并由招生就业办公室安排张贴和发放。第二十二条毕业生参加校内招聘活动必须遵守招聘纪律,自觉维护教学秩序,不得违反就业政策;必须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材料,真实反映本人的情况,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毕业生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学院将视情况予以处罚。第八章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及管理第二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文书和学院编制、上报就业方案的凭据。第二十四条发放对象:我院符合规定的全日制应届本专科毕业生。第二十五条协议书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管理,毕业班辅导员负责组织发放。第二十六条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每人只能拥有一份协议书(一式四份),并必须由本人亲自签领。辅导员发放协议书时,要求毕业生在协议上填写本人姓名,并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领登记表》后,方可领取。第二十七条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落实签约单位后,向辅导员提出申请,有辅导员统一到招生就业办公室签领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约后将协议交辅导员,并有辅导员统一报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第二十八条就业协议的签署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毕业生签约前应认真阅读协议书上的说明条款,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签约单位,否则后果自负。第二十九条如用人单位恶意违约,不履行协议,经毕业生本人和学校协调不果的,毕业生可凭就业协议书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调解,或直至诉诸法院。第三十条加强毕业生签约的诚信教育,降低违约率。第三十一条毕业班学生签领协议书后,因损坏、涂污需更换协议书者,凭本人申请到招生就业办公室更换,更换时必须将原件退还。第三十二条毕业班学生因解除协议需更换协议书的,凭原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证明、新单位接收函(或经确认有新接收单位)和本人申请,到招生就业办公室更换协议书,并将原协议及原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协议证明、毕业生更换协议申请书等资料妥善保管。第三十三条毕业生离校程序(一)学校教务处负责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档案邮寄等工作;(二)学院党总支负责毕业生组织关系办理;(三)学校保卫处负责户口迁移办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本文标题:就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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