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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出台背景及意义1《特别规定》的六大主要内容2《特别规定》内容解读3壹—背景及意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背景劳动关系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劳动关系市场化、契约化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变化我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8850361.3742.7%)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对象、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女职工劳动保护更明确、更具体,标准更科学贯彻执行中存在许多问题社会各界要求修改呼声强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重要意义体现了党和国家关心爱护女职工的一贯政策体现了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的高度重视有利于保护和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贰—主要内容内容一---适用范围的规定更加准确《特别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在原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包括女农民工。内容二——用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及其法律义务得到强化,法律责任规定更加明确、细化《特别规定》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遵守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以及要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明确了对用人单位违反《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13)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13)违反《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13)违反《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内容三—女职工劳动保护更加全面、公平,保护水平得到提升(与《规定》相比)女职工产假从过去的90天增加到现在的98天,并且对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产假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不仅关注女职工身体和生理的劳动保护,而且增加了对女职工精神和心理方面的保护条款。对女职工权利救济的规定体现了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合理衔接。内容三—规定了用人单位防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11)“应当”一词表明这是一种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只要违反此项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内容四—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特别规定》,操作性更强《特别规定》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纳入其中,放在附录中加以列示,把原劳动部1990年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由部颁规章提高到行政法规层次。从实际出发对禁忌劳动范围作了适当调整。并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亮点五—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与否的差别待遇加以明确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和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可以减轻参加生育保险单位聘用育龄妇女的经济负担,承认生育的社会价值引导和鼓励更多的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亮点六—政府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及处罚的责任得到明确《特别规定》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叁—特别内容的解读三方面的完善1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2规范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3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调整考虑到《劳动法》仅规定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为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二三作业场所有害作业分级标准GB5044—19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l2331—1990《有毒作业分级》GB5817—19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T3869—199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T4200—1997《高温作业分级》GB/T14440一1993《低温作业分级》GB/T14439一1993《冷水作业分级》LD80—1995《噪声作业分级》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152025)第四级体力劳动就是在8小时工作日内,人体的平均能量耗费为2700大卡,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例如,煤厂的煤仓装煤工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小于12℃的作业。)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产假假期《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规范产假假期生育产假十四周98天产假假期流产产假未满4个月15天满4个月六周/42天规范产假待遇生育津贴医疗费用参加生育保险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监督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妇女组织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特别规定》条款解读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孕期,不是“尚方宝剑”--职工有过错依然能被解聘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对女性职工“三期”的特殊保护的相关规定是为了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但是不意味着只要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就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存在过错,用人单位照样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孕期,不是“尚方宝剑”--职工有过错依然能被解聘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一规定意味着女性职工不是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就取得了“尚方宝剑”,无所顾忌,但如果存在过错的,照样可以被用人单位解雇。《特别规定》条款解读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特别规定》条款解读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谢谢大家!
本文标题:女职工劳保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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