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贸易 > 进出口许可 > 2013年报关员资格证考试复习总结(4章)
2013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相关内容说明:本大纲中,应当掌握、熟悉的内容以“★”号标记,需要了解的内容以“☆”号标记。第四章进出口商品归类第一节《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含义海关合作理事会1983年通过《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或HS。☆《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协调制度》分为21类97章。从类来看,基本上按社会生产的分工分类。从章来看,基本按照商品的自然属性或功能、用途来划分。从品目的排列看,一般是原材料先于成品,加工程度低的产品先于加工程度高的产品。列名具体的品种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种。第二节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基本结构1、我国在《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增设本国子目(三级和四级子目),分别编制出《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2、《进出口税则》中商品的号列称为税号,每项税号后列出了该商品的税率。3、《统计商品目录》中为了统计需要,列出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并增加了第22类,22类分为第98章、99章。4、《协调制度》中的编码只有6位数,而我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编码为8位数,其中第7、8位就是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加入的“本国子目”。第三节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的海关管理☆归类的依据1、《进出口税则》2、《商品及品目注释》3、《本国子目注释》4、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5、海关总署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归类的申报要求1海关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补充申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的,海关可以根据其申报的内容依法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在审核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1.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2.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3.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并且根据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进行商品归类。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当依法为其保密。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的要求如实、准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预归类的申请要求☆“预归类决定书”的使用申请人在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应当主动向主管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归类决定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进出口相同货物,应该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第四节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标题、品目条文、类注、章注的归类作用1.指出“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3.“如项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未组装件或拆散件的归类规定(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未组装件或拆散件。(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成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1、不完整品(缺少非关键部分,不完整)2、未制成品(尚未完全制成,需进一步加工才成为制成品)3、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货品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的归类规定(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的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具体列名优先于一般列名的归类规定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的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简称“具体列名”原则)。★混合物、组合物、零售成套货品的归类规定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基本特征”原则)★零售成套货品的判断标准(二)中的零售成套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归入不同品目号的货品组成(2)用途上相互补充、配合使用(3)零售包装★从后归类的归类规定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1、只有规则一和规则二都不能用的时候才用规则三。2、在运用规则三时,必须按其中(一)(二)(三)款的顺序逐条运用。☆“最相类似”归类原则的含义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最相类似原则)☆特定包装容器的归类规定★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的归类规定(一)制成特殊形状或适用于盛装某一或某套物品,适合长期使用的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报验,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一般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的归类规定(一)制成特定形状或适用于盛装某一或某套物品的,即按所要盛装的物品专门设计的。有些容器还制成所装物品的特殊形状;(二)适合长期使用的,即在设计上容器的使用期限与所盛装的物品相称。在物品不使用期间(例如,运输或储藏期间),这些容器还起到保护物品的作用。本条标准使其与简单包装区别开来;(三)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的,不论其是否为了运输方便而与所装物品分开包装。单独报验的容器应归入其相应品目;(四)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以及(五)本身并不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的归类规定(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报验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不受本款限制。★子目的归类规定和归类方法规则六,主要是解决,如何确定商品的子目的归类原则。先确定一级子目,再确定二级子目、然后三级子目、最后四级子目的顺序进行。确定子目时,应遵循“同级比较”的原则。一级子目与一级子目比较,确定一级子目后,再将二级子目与二级子目比较,确定二级子目,依此类推。★总规则的运用顺序第五节各类进出口商品的归类★运用归类总规则,对各类进出口商品进行正确归类
本文标题:2013年报关员资格证考试复习总结(4章)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67739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