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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PRI数字中继系统租用合同第1页共8页PRI数字中继系统租用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地址:成都市双林北支路471号负责人:甲方位于[],由于业务发展需要,需租用乙方PRI中继系统用于[接入乙方本地网];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出租PRI数字中继系统。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第一条租用标的物1.1甲方租用乙方[1]个2MB/S数字中继系统,以PRI方式接入乙方本地网。1.2为启用该数字中继系统,甲方将同时启用[300]个DID局连号号段:,同时启用电话号码作为接入号。第二条设备产权及维护2.1设备产权2.1.1甲方负责提供连接到乙方本地网上的有关通信设备(即:具备PRI接口功能的通信设备),产权归甲方所有;2.1.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第1.1条PRI数字中继系统所需的传输线路与传输设备,线路采用光缆方式。传输线路所需光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PRI数字中继系统租用合同第2页共8页传输设备所需光端机,产权归乙方所有。2.2维护甲乙双方对设备的维护分段以双方设备的产权分界点为准。甲乙双方应按照信产部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维护工作,确保PRI数字中继系统畅通。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3.1甲方权利和义务3.1.1甲方作为乙方的大客户,享受乙方为大客户提供的优质服务。3.1.2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使用PRI中继系统,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用的PRI中继系统租给第三方使用(除甲方关联企业之外,本条所述的“甲方关联公司”是指属于甲方控制的子公司、甲方的母公司、联营公司(即甲方持有50%以下但20%以上股权的公司)、甲方的母公司或甲方终极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及与甲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同一公司股权或者控制同一公司的公司,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第1.1条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3.1.3甲方应保证连接到乙方本地网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3.1.4甲方负责传输设备提供所需的不间断交直流电源,并负责提供可靠的接地保障。3.1.5甲方对乙方拥有产权的安装在甲方场地的传输线路及设备负有安全保管责任。在合同(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传输线路、设备安放位置原则上不得发生变动、迁改,若因甲方的原因发生变动、迁改,所产生的搬迁及重复投资建设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3.1.6甲方应按时向乙方缴纳开通PRI数字中断系统的一次性费用和月租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PRI数字中继系统租用合同第3页共8页3.1.7甲方应派专人负责做好入网的各项准备和配合工作,主要包括:1)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包括与现场施工地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协调工作);2)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的准备;3)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入网各方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4)调配和预留所在建筑物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5)其他。3.1.7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PRI数字中继系统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PRI中继系统按时开通。3.1.8不得利用所租用的PRI数字中继系统从事任何违法活动。3.2乙方权利和义务3.2.1乙方视甲方为乙方大客户,为甲方提供大客户优质服务。3.2.2乙方在资源具备的条件下,在甲方办理相关业务受理手续并交付一次性费用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PRI数字中继系统的开通工作。3.2.3乙方保证甲方扩容需要的前提下有权使用光端机的剩余端口作其他通信需求使用。3.2.4负责PRI数字中继系统全程连接、调通。3.2.5负责全程处理甲方在接入和使用租用PRI数字中继系统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3.2.6为保证甲、乙双方的系统和网络运行畅通,乙方将对甲方话务量作实时观测。如甲方数字中继系统话务量过大(根据乙方接通率统计指标),乙方应及时要求甲方进行扩容。3.2.7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将会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配合。3.2.8乙方将按照中国电信规定的有关质量标准和服务标准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PRI数字中继系统租用合同第4页共8页保甲方通信质量、提供完善服务。第四条PRI数字中继系统的退租4.1数字中继系统租用期间,除协商一致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前退租/停租合同项下的已开通数字中继系统。4.2甲方退租租用的PRI数字中继系统时,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停收租费的时间以乙方发出的业务需求终止单所规定的时间(该时限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退租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为准。4.2甲方退租时,应按照本合同第5.3.2条的约定支付相应的租金。第五条PRI数字中继系统租费及付费方式5.1PRI数字中继系统租费包括一次性费用、月租费及实际产生的通话费三部分。5.2一次性费用:3000元。5.3月租费:4500元。月租费包括PRI数字中继系统月租费和DID电话月租费。根据信息产业部相关规定:PRI数字中继系统的月租费按每月每系统3000元计收,DID电话月租费按每月5元计收。5.3.1PRI数字中继系统开通首月月租费:对于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开通的PRI数字中继系统,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月月租费;对于在当月15日后开通的PRI数字中继系统,甲方按照应付PRI数字中继系统月租费的百分之五十(50%)向乙方付费。5.3.2甲方在当月15日之前(含15日)退租的PRI数字中继系统,应当按照应付PRI数字中继系统月租费的百分之五十(50%)向乙方付费;在当月15日之后退租的PRI数字中继系统,甲方应当缴纳全月月租费。5.4实际产生的通话费:按实收取。5.5甲方须在每月[6]日之前向乙方缴纳当月月租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PRI数字中继系统租用合同第5页共8页5.6甲方付费方式:甲方开户银行:甲方帐号:5.7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国家颁布新的PRI数字中继系统资费标准,自新的资费标准生效时起按新的资费标准执行。第六条通信和服务质量6.1双方承诺根据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6.2乙方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的数字中继系统质量要求,保证甲方租用PRI数字中继系统畅通。6.3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6.4接到甲方故障申告,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全程处理。6.5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PRI数字中继系统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为甲方提供维修服务。6.6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租用PRI数字中继系统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通信线路。本事项不构成乙方对本合同的违反。6.7双方同意建立联系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第七条保密7.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PRI数字中继系统租用合同第6页共8页第八条违约责任8.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8.2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3.1.2条将租用PRI数字中继系统转租或将租用PRI数字中继系统用于本合同第1.1条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除收取正常的租费外并向甲方收取月租费[2]倍的违约金。8.3如甲方逾期付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有权要求甲方除向乙方补交租费之外,每逾期1天应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千分之三(3‰)的违约金。逾期支付PRI数字中继系统租费累计超过[30]日,乙方有权终止服务,但不免除甲方支付欠费以及违约金的义务。8.4因甲方管理或者使用不当,造成乙方设备网路人为损坏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8.5在乙方电信资源具备的情况下,如确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开通时限内开通PRI数字中继系统,则每逾期1天减免该条PRI数字中继系统单月月租费的[1]%,在首月月租费中扣除。如逾期[30]日仍不能开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8.6甲、乙方任何一方在租期未满前擅自终止合同的(如: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退租或停止租赁的),违约方应按租期未满期间的总租费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8.7如甲方利用所租用的PRI数字中继系统从事违法活动,则乙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8.8上述违约金,违约方应在违约事实发生日起30日内向对方偿付。8.9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一方对另一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预期收益或利润损失、未实现预期的节约、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第九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PRI数字中继系统租用合同第7页共8页9.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9.2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依据其提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9.3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执行本合同未涉争议及仲裁的其它部分。第十条免责条款10.1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乙方解除。第十一条租赁期限11.1本合同确定的租期为[三]年。自PRI数字中继系统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11.2除非任何一方在租期届满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租,租期将续展,续展的租期与本合同租期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11.3为免影响甲方运营与作业,若甲方在数字中继系统租用期届满后不再租用的,则应在租期满前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租期届满前完成电信业务的退租手续。否则本合同租期将按第11.2条约定自动续展。第十二条附则12.1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12.2本合同为乙方标准格式合同。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PRI数字中继系统租用合同第8页共8页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12.3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12.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5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于[2008]年[]月[]日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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