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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与法律保护摘要:针对我国非物质遗产发展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对法律保护进行分析,提出改善措施,并对其未来的法律框架做出构想。关键词:非物质文化?法律保护?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被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它能够增强民族间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是联系国家和民族的纽带,是民族智慧的象征、民族文化的精华以及民族精神的结晶,有利于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发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我国文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我国是文化大国,拥有5000多年的历史文明,在历史的长河中创造了极为丰富、辉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代表着中华民族的灵魂、独特的精神文明、文化程度和文化价值,对我国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民族和国家发展的基本要求,又是世界文明多样性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我国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情况(一)现状虽然我国是文化大国,但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却发展慢、起步晚,最早还是在一些地方性的法规中出现的。例如2000年,云南省发布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保护条例》,这是我国民族传统文化第一次在地方立法,为地方立法开创了先河,它对民族传统文化的具体范围和界定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并且把语言、民间这些内容都纳入其中。之后又相继通过了《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一些地方性法律规定。但是这些地方法律并没有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名称,并且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很多内容都没有涉及,具有片面性。而对于全国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没有形成系统性的法律体系,2005年通过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并明确了奋斗目标与具体措施,制订了名录体系与传承机制等方案,以提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水平。随后又发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了指导思想、具体措施和最终目标的同时,提出加强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1]这两个条例第一次针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提出了权威性的要求与指导,是推动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石。(二)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我国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进步,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具体有以下几点。1.法制建设落后我国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相对缺失,没有一套完善、科学的法律体系。即使目前已经发布了一定数量政府性的规范、文献保护、传承民间传统文化,但这些文献实际上具有综合性与针对性,仍然不能满足全国性的保护工作,因此一套完备的、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急需建立。[2]地方立法虽然比国家立法起步早、发展较快,一定程度上能够对国家立法落后的缺失和不足进行填充和弥补,然而这些立法只针对地方文化,层次相对较低,不利于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统一,同时对建立保护体系也有很大的影响。2.保护与传承工作不协调、重视程度差距大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保护工作大多数是以经费保障制度、命名制度、奖励制度与建立分级名录体系等方法来开展,虽然这些方法对研究、立法、收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一定意义,但是在遗传继承与发展这些动态内容的保护方面是不能够满足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只是要遵循整旧如旧的原则,更要重视在发展中继承。这就需要逐步改变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建设,改变以往的重视开发、静态保护,轻视传承、动态保护的工作意识与指导思想,探索出更加符合时代性,有利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发展的有效措施和法律法规。3.有效、科学的保护工作体系与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非常繁杂且数量、体系庞大,涉及文化、宗教、文物、旅游业、工商、民间事务、建设等部门,导致管理工作的重复与交叉,使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下降,同时还会混淆每个管理部门的具体职权,一旦出现问题容易推卸责任,影响工作效率与工作进度。出现这种问题的很大原因就是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对部门进行规范与要求。二、针对现状提出改进、完善的具体措施(一)完善、健全法律法规,明确保护基本方针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一方面强调在保护过程中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另一方面又特别突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承发展”。[3]应该将“保护”界定为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不仅包括对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还应当包括各种宣传、弘扬以及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振兴,并明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便是保持其生命力和活态发展。(二)对法律保护制度作出构想与设计1.明确普查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急救的首要任务就是普查工作。普查工作可以全面了解我国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对其进行科学的分类、登记与建立具体档案。普查工作要遵循真实性、代表性的原则,进行全面的调查与记录,并筛选具备代表性的优秀作品,要尊重传统文化的原貌进行真实的描述与记录。在立法过程中需要明确对普查工作方法的具体要求标准,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资金投向、公民协助义务等相关具体内容。2.确定保护对象主体《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明确提出了三大类:国际组织、国家以及社区或者社群、群体、个人、非政府组织。当前,我国的保护工作更多的是在民间较为流行,但是缺少政府的资金与政策支持,因此并没有受到合理的保护。这就需要政府提出明确规定。一方面,组织相关部门与人员全面普查、采录、登记所属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采取视频、文字、录像与多媒体等措施进行全面的跟踪与记录;另一方面,对于代表作名录中的所有文物、建筑物与遗迹等作出明确的标注和说明,并且建立独立、专门的档案记录,同时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属性质是特定群体,仅靠政府是不够的,个人、特定群体、组织的积极参与也是必不可少的。3.建立健全名录体系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质即种类多、数量大,所以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名录体系来保证保护工作规范合理、有顺序地正常开展。[4]另外,合理、完善的名录体系可以很好地将我国辉煌灿烂的民间传统进行展示,同时可以促进全民参与、全民保护。应该把名录体系分为纵向类别与横向级别两种体系,实现纵横的有机结合,为我国名录体系提供保障。:[1]汪淳.浅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J].商情,2017(44).[2]曾玲.刍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困境與对策[J].文艺生活(下旬刊),2017(09).[3]苏蒲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探析[J].人民论坛,2013(26).[4]殷梦雯.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对策[J].活力,2016(11).(作者简介:张雄锋,男,本科,佛山市南海区博物馆,研究方向:文物博物)
本文标题:最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与法律保护-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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