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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管理人实务讲解1个人简介周逸中国注册会计师司法鉴定会计师毕业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获会计学硕士学位,上海高院首批破产管理人,2008年开始从事破产清算业务,担任多家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的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组长,清算审计项目负责人。现任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任会计师助理,共青团上海市委国资办财务顾问。曾为杭州银行宁波分行、上海飞机制造有限公司、共青团上海市委、江西省工信委等相关单位讲解《企业内部控制》、《IPO审计要点》、《基本建设审计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编制方法》等课程。2012年应华立信国际亚太区总部邀请,为新加坡成员所ACCA会员讲解《中国税法》等课程,所授课程作为新加坡ACCA后续教育课时。2目录破产管理人现状及制度介绍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及难点注册会计师在破产清算中的工作内容破产清算中的税务问题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发展的影响3破产管理人现状2008年自《破产法》颁布实施后,高院开始建立破产管理人名册制度,参与单位和人员主要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破产清算事务所等机构和专业人士,各地实施略有差异。上海破产管理人名册共有19家单位,暂未实施个人管理人名册。主要由四家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求是会计师事务所、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毕马威上海分所,3家清算事务所,11家律师事务所)。上海高院采用定期摇号制度,确定管理人。4破产管理人现状法律知识财税知识是否具有职业资格律师事务所精通一般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熟悉精通注册会计师清算事务所熟悉一般无5破产管理人有关制度规定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一、二、三)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52号)6破产管理人现状有关制度规定管理人报酬:破产案件:按可清偿财产总额,累进制计算强制清算:协商,协商不成参照破产比例100万元以下不超过12%100-50010%7破产管理人现状有关制度规定500-10008%1000-50006%5000-100003%10000-500001%50000以上0.5%高级法院认为必要,可以根据上述比例在30%范围内调整,媒体公告,最高院备案8破产管理人现状有关制度规定注1:强制清算案件中的管理人报酬,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参照破产管理人报酬裁定;注2:计算标的不包括抵押、质押财产,该部分财产按标准10%收取管理费;破产企业可清偿财产越多,管理人报酬越高9破产管理人现状有关制度规定管理人法律地位:破产清算VS强制清算10破产管理人现状有关制度规定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指定及更换1、人民法院(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指定)(特殊情况回避:存在利益关系,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提供固定服务)2、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更换管理人11破产管理人现状有关制度规定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形式1、中介机构管理人2、个人管理人(事实清楚、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3、清算组(金融机构、军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破产,需要整体评估备案12破产管理人现状有关制度规定管理人法律地位:破产清算强制清算债权人会议法院股东法院13破产管理人现状有关制度规定管理人主要职责:1、接管财产(包括印章、账簿、文书等一切资料)2、接管经营和管理事务(保管职能、必要时聘请保安公司)3、调查财产状况、处分财产,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4、对外代表债务人行使必要的民事权利5、其他14破产管理人操作流程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三、公告(债权申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5日内)四、开设账户、刻章五、接管企业,审计裁定日报表六、调查财产(投资、房产土地、车辆等)15破产管理人操作流程七、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八、审查债权九、催讨应收款、资产保全、撤销资产查封、银行销户等十、通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前十五天),申请债权裁定十一、变现财产(公开拍卖)十二、制定分配方案,提交法院裁定16破产管理人操作流程十三、分配十四、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十五、工商、税务注销十六、归档(结束)17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难点讲解----如何调查破产财产一、财务资料齐全18二、财务资料缺失1、法院调查令(证券结算中心,已知银行余额、车管所)2、高院执行庭协查(银行、房地产)3、审计工作底稿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难点讲解----如何对争议的财产确权先发制人公告、告知函、法院判决关注关联企业财产,是否可以纳入破产范围19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难点讲解----如何对争议的财产确权无主财产如何处理?质押财产如何认定?(银行贷款质押物)分析,不要被表面现象迷惑?多方取证法院裁定手续齐全20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难点讲解----债权申报和审核一、债权申报的有关法律规定1、时间规定:裁定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公告次日起,最短30天(收到通知后),最长90天(公告后)逾期可以补充申报,分配结束日为止,不可逆转2、法律意义:申报、确认的债权可以参加分配,享受表决权职工债权无需申报21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难点讲解----债权申报和审核一、债权申报的有关法律规定2、法律意义(续):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3、申报方式:书面申报,说明债权金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据22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难点讲解----债权申报和审核二、债权分类破产债权定义: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放弃担保的债权,不足担保金额部分;票据出票人宣告破产,付款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23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难点讲解----债权申报和审核二、债权分类破产债权定义: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了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发行债券的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2003年修改)债务人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24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难点讲解----债权申报和审核二、债权分类(一)优先清偿债权(非破产债权):1、抵押债权、质押债权:《破产法》第109条2、享有留置权的债权《担保法》第84条规定的可以实现留置权的法律关系限于合同关系,采用列举方式在该条第一款列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可以留置。场地租赁合同是否有留置权?特殊情况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25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难点讲解----债权申报和审核二、债权分类(一)优先清偿债权:2、享有留置权的债权《破产法》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26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难点讲解----债权申报和审核二、债权分类(二)第一顺序(职工债权):包括正式职工和非正式职工应划入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劳动补偿金职工集资款?职工借款?职工投资款?27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难点讲解----债权申报和审核二、债权分类(三)第二顺序:划入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税款罚款、滞纳金是否属于第二顺序?28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难点讲解----债权申报和审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2012.6.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1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9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难点讲解----债权申报和审核(201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8次会议通过)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税款滞纳金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青民他字〔201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30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难点讲解----债权申报和审核第六十一条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31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难点讲解----债权申报和审核(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32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难点讲解----债权申报和审核二、债权分类(四)第三顺序:普通债权有担保,不足部分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最终经管理人审核,法院裁定(担保财产拍卖后)33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难点讲解----债权申报和审核三、特殊债权的申报及审核要点1、未到期债权:破产受理裁定日视同到期,如附加利息,计算到裁定日2、附加期限的债权:视同到期3、附加条件的债权:提存法院,条件符合分配,不符合分给其他债权人4、未决诉讼、仲裁的债权:撤诉直接申报or法院判决34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难点讲解----债权申报和审核三、特殊债权的申报及审核要点5、财产担保债权5.1自己财产为自己担保:优先分配5.2自己财产为第三方担保:可以申报,但是要向第三方追索《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转让价格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有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35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难点讲解----债权申报三、特殊债权的申报6、连带债权人的申报:共同申报,代表申报,均算一次7、连带债务人破产时的申报:7.1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破产,债权人有权在各个案件中申报债权;36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难点讲解----债权申报三、特殊债权的申报7.2保证人破产,债权人如何申报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6条: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37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难点讲解----债权申报三、特殊债权的申报7.2保证人破产,债权人如何申报关注重点:一般保证下,先诉抗辩权丧失讨论:质押债权的保证人破产,如何申报债权?38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难点讲解----债权申报三、特殊债权的申报7.2保证人破产,债权人如何申报(1)保证人破产程序开始前,债权人对其享有的保证债权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直接确认为破产债权;(2)破产程序开始前,债权人对债
本文标题:破产(清算)管理人业务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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