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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县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焚烧处理站建设项目(黄门镇)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清水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评价单位: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2019年4月·北京概述1、项目基本情况随着各乡镇经济社会较快发展和镇区规模的不断扩大,生活垃圾量逐年增多,大量的垃圾随处乱倒,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为完善镇区基础设施服务功能,改善镇区环境状况,清水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拟在清水县黄门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焚烧处理站(以下简称“拟建项目”)。拟建项目占地1100m2,选用热解焚烧炉,焚烧规模为5t/d,并配套烟气处理设施及脱酸废水处理系统。项目选址及用地已取得清水县规划局“关于清水县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焚烧处理站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函”(清规函[2017]245号)和清水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清水县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焚烧处理站项目建设用地的预审意见”(清国土资发[2017]268号)。拟建项目工程总投资562.4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占总投资的10.7%。2、建设项目特点拟建项目为小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是解决农村生活垃圾安全处置、关系民生的农村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焚烧烟气、恶臭气体、垃圾渗滤液、飞灰、炉渣等污染物。3、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2018年11月,清水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拟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评价单位成立项目组,在2018年12月、2019年1月、2019年2月多次进行了现场踏勘及调查,收集了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资料,并进行了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在上述工作基础上,编制完成了《清水县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焚烧处理站建设项目(黄门镇)环境影响报告书》。4、分析判定相关情况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正本)》,拟建项目为生活垃圾无害化焚烧处理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项目,同时也不在限制类和淘汰类的范围内。目前拟建项目已取得清水县规划局“关于清水县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焚烧处理站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函”和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水县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焚烧处理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天发改环资[2017]455号)。5、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拟建项目运行期间垃圾堆存过程会产生垃圾渗滤液和恶臭气体,垃圾焚烧会产生焚烧烟气。环评工作中特别关注分析论证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以减少焚烧烟气、臭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6、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1)拟建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正本)》中的相关要求。(2)环境质量现状:环境空气质量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地下水质量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敏感点声环境质量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厂界声环境质量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厂区外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的其他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土壤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要求。(3)拟建项目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废气、噪声均能达标排放,生产废水合理处置,生活污水定期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固体废物做到合理处置。综上,清水县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焚烧处理站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在采取相应措施后,污染物能够做到达标排放,在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建设是可行的。工作中,我们得到了清水县环境保护局、清水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深表感谢!3第1章总则1.1项目由来随着清水县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生活垃圾量与日俱增,垃圾不经处理的乱堆乱放,对环境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严重阻碍了经济建设的持续稳定发展,建设垃圾处理场所十分迫切。由于农村生活垃圾构成复杂、经济价值低,且各乡镇距离较远,不宜采用城市中大规模的垃圾集中治理方案。为完善镇区基础设施服务功能,改善镇区环境状况,清水县计划建设17座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焚烧处理站,黄门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站(以下简称“拟建项目”)即为其中一座。2017年9月,拟建项目取得清水县规划局《关于清水县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焚烧处理站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函》(清规函[2017]24号);同年11月,取得清水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清水县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焚烧处理站项目建设用地的预审意见》(清国土资发[2017]268号)。2017年5月,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清水县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焚烧处理站建设项目(黄门镇)可行性研究报告》,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10月以天发改环资[2017]455号文对该可研进行了批复,清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11月以清发改[2017]262号文将该可研批复转发给清水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拟建项目位于清水县黄门镇,主要建设5t/d热解焚烧炉一座及配套环保设施,总投资562.4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占总投资的1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2018年11月,清水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清水县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焚烧处理站建设项目(黄门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公司派人进行了现场踏勘,收集了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资料,并进行了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在认真分析拟建项目特点和环境特点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本环境影响报告书。41.2评价依据1.2.1法律法规及政府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正)》,2018年10月26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2018年12月29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正),2016年11月7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改)》,2012年7月1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1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修改施行);(12)《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13)《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14)《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1.2.2部门规章(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成[2000]120号;(2)《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发改能源[2005]2517号;(3)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5]114号);(4)《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3号);(6)《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2018年4月28日;5(8)《关于加强二噁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23号,2010年10月19日;(9)《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2016年10月22日;(10)《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2011年4月19日。(11)《关于加强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环办[2006]34号);(1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3)《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3]104号;(1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能源[2014]3003号。1.2.3地方规章(1)《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修正)》,2004年6月;(2)《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2013年9月;(3)《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甘政发[2015]103号);(4)《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2013年9月17日施行;(5)《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甘政发[2015]103号,2015年12月30日实施;(6)《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甘政发[2016]116号;(7)《甘肃省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甘政发[2007]70号);(8)《甘肃省水功能区划》(2012-2030)甘政函(2013)4号;(9)《甘肃省生态功能区划》(甘肃省环境保护局,2004年10月23日);(10)《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2]17号,2012年2月15日);(11)《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2013年9月30日);(12)《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07]141号,2007年9月26日起施行);(1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甘6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30日);(14)《甘肃省“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甘政办发[2017]156号,2017年9月5日);(15)《甘肃省工信委关于印发甘肃省2018年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工信发[2018]228号,2018年5月15日);(16)《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50年)的通知》(天政发〔2016〕45号,2016年4月26日)。(17)《关于印发天水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1997)132号;(18)《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东西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通知》天政发(2007)110号,2007年9月21日;(19)《天水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2年4月;(20)《关于印发天水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方案的通知》天政发(1996)24号;(21)《清水县县城总体规划(2016-2030)》。1.2.4导则规范(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6)《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文件建城[2010]61号,2010年4月22日;(7)《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8)《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9)《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564-2010);(10)《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71.2.5项目资料(1)《清水县乡镇生活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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