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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司2018年6月7日贵阳耕地占补平衡与扶贫搬迁用地政策第一部分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第二部分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第三部分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中耕地占补平衡有关要求第四部分易地扶贫搬迁用地一、现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主要成效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新形势新要求三、中发4号文件明确的改进方向和途径四、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的着力点五、配套开展的两项主要工作六、有关保障工作第一部分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一、现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主要成效耕地占补平衡是法定严格耕地保护的一项支撑性制度,为落实法律规定,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按照中央领导一系列指示精神,部不断改进管理方式,为严守耕地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储备耕地实行先补后占制度要求地方政府先行补充储备耕地用于建设用地需要,除部分重点建设项目外,各类建设用地必须先补后占。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制度要求补充耕地以土地整治项目形式实施,建设用地项目与土地整治项目挂钩,未挂钩的不予通过建设用地审批。稳增长重点建设项目承诺制对于铁路、高速公路和大中型水利水电等国家或省级政府立项的稳增长重点建设项目,允许承诺限期补充耕地。主要制度建设补改结合实现占优补优制度通过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的方式落实占补平衡。耕地占补平衡监管与考核制度实行各土地整治项目报部备案、统一配号;应用监管平台进行占补挂钩;对区域内依法批准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方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范畴等。主要制度建设一是有效约束了建设占用耕地;二是切实落实了耕地占一补一;三是基本实现耕地先补后占;四是大力提升了补充耕地质量。主要成效一是有效约束了建设占用耕地1985年至1996年,全国年均占用耕地规模为750万亩;1999年至2015年年均占用耕地规模为350万亩,下降幅度超过50%。二是切实落实了耕地占一补一1999年至2015年,全国补充耕地6929万亩,有效补充了建设占用5928万亩耕地造成的缺口;“十二五”期间,全国批准建设占用耕地1710万亩,同一时期全国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2632万亩,远大于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做到占补有余。三是基本实现耕地先补后占“十二五”建设占用1710万亩耕地中,以先补后占方式落实补充耕地1697万亩,以边补边占方式落实的有13万亩,先补后占比例近99%。四是大力提升了补充耕地质量“十二五”期间全国通过补充和改造耕地共补充380多万亩水田,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耕地质量1个等别左右,新增粮食产能约440亿斤,弥补了建设占用耕地的产能损失。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新形势新要求(一)目前耕地占补平衡存在的主要问题(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资源条件分析资金投入分析管理方式分析(一)目前耕地占补平衡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资源条件看耕地后备资源日益紧缺。根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情况,2015年全国宜耕的集中连片后备资源为3700万亩左右,较2003年下降近60%,补充耕地资源约束日益增强。耕地后备资源区域分布不均衡。后备资源主要集中在东北和西北的部分省份,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等地接近枯竭。耕地占用与补充区域分布不匹配。耕地占用需求旺盛的省份,往往是后备资源稀缺的地区。从资金投入看耕地开垦费过低。根据“十二五”土地整治项目核算,通过开垦后备资源补充耕地的成本全国平均为5000-8000元/亩,通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成本全国平均达3-5万元/亩,而全国耕地开垦费收缴平均标准为1.06万元/亩,最低仅为1000元/亩。补充耕地资金渠道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其他费用开垦的耕地不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以致补充耕地来源渠道单一。从管理方式看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标准逐一、同步挂钩落实占补平衡实施难度大、操作繁琐,影响用地审批效率。个别地方在易地补充耕地中缺乏统筹与监管,利益驱动扭曲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引发不当围垦、开荒等,影响生态环境。(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一是党的十九大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通过成片未利用地开发补充耕地已不符合资源实际。三是其他有关部门的投入为耕地占补平衡注入新的活力。一是党的十九大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习总书记强调,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要求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生态文明理念已经成为全党、全社会、全体人民的共识。耕地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需要在占补平衡中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改革创新管理措施,助推生态文明建设,使耕地保护在绿色的发展道路上前行。随着补充耕地的持续开展,集中连片的耕地后备资源日趋减少,其中很大一部分由于生态保护等原因不宜开垦。从补充耕地地块看,2012年新增耕地地块规模全国平均约17亩,到了2015年只有10亩左右,成片后备资源越来越少,需要转向田、水、路、林、村、草土地综合整治,通过土地集约节约增加有效耕地。二是通过成片未利用地开发补充耕地已不符合资源实际。近年来,有关部门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投入,改善农业基础条件,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有力促进了耕地保护工作。所以,需要改耕地占补平衡由一个部门单打独斗的做法,充分发挥各部门、社会各方面力量,拓宽补充耕地渠道,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三是其他有关部门的投入为耕地占补平衡注入新的活力。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立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确立了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耕地保护新格局,构建了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的耕地保护新机制,在耕地占补平衡上,提出了“明责任、算大账、差别化”的耕地占补平衡新方式,指明了改进的方向和途径。三、中发4号文件明确的改进方向和途径一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将“补地义务”和“补地任务”相分离,在重申建设用地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的同时,明确地方政府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责任,使之与耕地保护责任相统一。二是拓宽渠道算大账;允许各类资金、各种渠道补充的耕地用于占补平衡。三是创新耕地占补平衡新机制。明确了“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的占补新机制。贯彻落实中发4号文件明确的改进方向和途径,2017年底,部印发《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从转变补充耕地方式、扩大补充耕地途径、实行补充耕地三类指标分类管理、采取指标核销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拓宽补充耕地资金渠道、强化监管改进考核以及做好前后政策衔接等八个方面做出规定、明确意见。四、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的着力点一是转变补充耕地方式;二是“补改结合”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三是拓宽补充耕地途径“算大账”;四是建立三类指标储备核销制;五是进一步落实“明责任”;六是采取“差别化”管理方式。主要内容:1.将以往以开发为主补充耕地调整为以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为主补充耕地,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2.将“补改结合”应用范围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扩大到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3.允许各类资金、各有关部门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均可用于占补平衡;4.建立补充耕地数量、产能、水田三类指标储备库,建设用地报批时从库中分类分别核销,其中产能根据耕地数量、质量等别以及等别对应的粮食产量进行测算;5.提高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由以用地项目为单位调整为以区域为单位进行占补平衡考核;6.建立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因地制宜统筹指标调剂行为,原则上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一是升级改造相关信息系统。主要是完善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和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二是组织开展报备补充耕地项目清理核实。重点是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和时限、是否存在补充耕地指标已使用情况、补充耕地质量及水田信息是否填报完整等。五、配套开展的两项主要工作六、有关保障工作一是督促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统筹谋划,合理规划。二是严格补充耕地监管,防止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一、起草背景二、主要内容和思路三、实施的重要意义四、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的监管措施五、下一步工作打算第二部分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一、起草背景1、2017年中央4号文件提出“探索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并明确分类实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意见。2、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将所得收益通过支出预算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落实中央要求,部研究起草《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同意后,于2018年3月10日以国办名义印发(国办发﹝2018﹞16号)。二、主要内容和思路一是跨省域补充耕地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二是将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作为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的主要来源。三是分类确定国家统筹补充耕地范围。四是综合耕地数质因素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确定资金收取标准。五是筹集中央财政统筹资金。一是跨省域补充耕地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需要跨省域补充耕地的省和直辖市,向国务院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批准后确定统筹规模;有关省和直辖市应在国务院批准的统筹规模范围内组织建设用地报批;申请承担国家统筹补充任务的省份,也需向国务院提出申请,由国家根据统筹规模组织落实补充耕地任务。二是将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作为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的主要来源。将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作为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的主要来源,通过田、水、路、林、村区域性综合整治增加耕地,推进山水林天湖草整体保护与修复,坚决防止毁林毁草开垦和盲目滩涂围垦垦造耕地,破坏生态环境。三是分类确定国家统筹补充耕地范围。将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省份界定为两种情况: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补充耕地不足部分;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因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造成的补充耕地缺口。重大建设项目将与国务院同意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正在研究制定中)保持一致。四是综合耕地数质因素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确定资金收取标准。为体现耕地占补数质平衡,以占用的耕地数量确定基准价,以损失的耕地粮食产能确定产能价;为体现区域经济差异,将全国26个省(市)划分为五档,分档确定调节系数。确定耕地基准价为10万元/亩(其中水田20万元/亩),损失产能价为2万元,分省(市)调节系数分别为2、1.5、1、0.8、0.5,全国而言,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为6—80万元/亩(其中水田11—100万元/亩)。耕地质量等别1等2等3等4等5等6等7等8等9等10等11等12等13等14等15等标准粮食产能(公斤/亩)1500-14001400-13001300-12001200-11001100-10001000-900900-800800-700700-600600-500500-400400-300300-200200-100100及以下根据标准粮产能测算调节价格(万元/亩)30282624222018161412108642耕地基准价格(万元/亩)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水田价格(万元/亩)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20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一般耕地,万元/亩)一档地区807672686460565248444036322824二档地区605754514845423936333027242118三档地区403836343230282624222018161412四档地区3230.428.827.225.62422.420.819.217.61614.412.811.29.6五档地区20191817161514131211109876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水田,万元/亩)一档地区10096928884807672686460565248
本文标题:耕地占补平衡培训-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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