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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本章内容7.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类别7.2施工合同管理7.3FIDIC合同条件简介7.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类别合同又称契约,合同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专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7.1.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7.1.1.1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法律关系由三部分组成,即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是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又称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客体是指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合同的具体要求。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法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进行工程建设,权利是得到工程价款;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价款,权利是得到完整、符合约定的建筑产品。7.1.1.2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1)勘察合同指发包方与勘察方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达成的协议。7.1.2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2)设计合同包括初步设计合同和施工设计合同。①初步设计合同即建设工程立项阶段承包方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而与发包方达成的协议。②施工设计合同指承包方与发包方就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3)施工合同指承包方完成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发包方验收后接受该工程并支付价款的合同。(1)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建立、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经济。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的建筑业,要想繁荣和发达,就必须加强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健全建筑市场的法规体系7.1.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2)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市场价格和市场交易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体系,是一项经济法制工程,它要求对建筑市场主体、市场价格和市场交易等方面加以法律调整。①建筑市场主体建筑市场主体进入市场交易,其目的就是为了开展和实现工程项目承发包活动。因此,有关主体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才具有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②市场价格建筑产品价格,是建筑市场中交换商品的价格。建筑市场主体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运用合同形式,调整彼此之间的建筑产品合同价格关系。③市场交易建筑市场交易,是指对建筑产品通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市场竞争活动进行的交易,最后采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形式加以确定。在此过程中,建筑市场主体依据有关招标投标及合同法规行事,方能形成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3)加强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率牢固树立合同的法制观念,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从自身做起,坚决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法规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合同,认真履行合同文本的各项条款。监理工程师通过谨慎而勤奋的工作,通过对建设工程合同的严格管理,力求在计划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实现建设项目的目标,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建设工程合同的履约率。(1)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经济(2)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3)有利于开放国际建筑市场(4)有利于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7.1.5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意义7.2施工合同管理施工合同是指承包方完成工程建筑安装工作,发包方验收后接受该工程并支付价款的合同。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其中,建筑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装配。7.2.1施工合同概述7.2.1.1施工合同的含义7.2.1.2施工合同的订立程序施工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也是订立合同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建设工程的施工都应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施工企业。依照《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的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项目法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定标前双方达成的协议等签订施工合同。(1)按施工的种类进行分类根据建筑工程种类不同,施工合同一般可以分为建筑施工合同、设备安装施工合同、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施工合同等。(2)按承包单位的数量不同进行分类根据承包单位数量的不同,可以将施工合同分为总承包施工合同、分别承包施工合同和分包施工合同。7.2.1.5施工合同的分类(3)按合同价的计价方式进行分类①总价合同指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在合同中是一个“规定的总额”,即总价。它是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依据,由承包方与发包方经过商定做出的。其主要特点:一是价格应根据事先确定的由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按投标报价中提出的总价确定;二是待实施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应该事先商定。总价合同的优点是在实际工程量变动不大的情况下较易管理。缺点是由于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量将会占用很多时间,从而延长了设计周期,拖长招标的准备时间。②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整个合同期内执行同一个单价,而工程量则按实际完成的数量进行计算。单价合同适用于施工图不完整,或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一时尚不明确,或未具体地予以规定的情况。在不能比较精确地计算工程量的情况下,可以避免凭运气而使发包方或承包方承担过大的风险。③成本加酬金合同指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发包方需要承担工程建设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这种合同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发包方对工程总价不能实施实际的控制;二是承包方对降低成本不关心。根据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4日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文本》。该文本是对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1年3月31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1—0201)的改进,是各类公用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的合同样本。7.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简介《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1)《协议书》《协议书》是《施工合同文本》中总纲性的文件,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建设工程施工中最重要的事项协商一致订立的协议。7.2.2.1《施工合同文本》的组成《协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①工程概况。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等。②工程承包范围。③合同工期。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④质量标准。⑤价款(分别用大、小写表示)。⑥组成合同的文件。⑦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⑧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⑨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款项。⑩合同生效。包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的生效时间。(2)《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出修改、补充或取消外,其余条款双方都必须履行。《通用条款》具有很强的通用性,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通用条款》由11部分47条组成。主要包括:①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②双方一般的义务;③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④质量与检验;⑤安全施工;⑥合同价款与支付;⑦材料设备供应;⑧工程变更;⑨竣工验收与结算⑩违约、索赔和争议;(11)其他。(3)《专用条款》考虑到建设工程的内容各不相同,工期、造价也随之变动,承包人、发包人各自的能力、施工现场的环境也不相同,《通用条款》不能完全适用于各个具体工程,因此配之以《专用条款》对其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共同成为双方统一意愿的体现。《专用条款》的条款号与《通用条款》相一致,但主要是空格,由当事人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明确或者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4)附件《施工合同文本》的附件则是对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使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有关工作一目了然,便于执行和管理。《施工合同文本》规定了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本包括:(1)施工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7.2.2.2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1)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材料、设备的需方则应根据购销合同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①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时的质量控制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的时间、地点的清单,向承包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7.2.3施工合同中质量、进度和费用的控制管理7.2.3.1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管理监理工程师在验收24小时前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一起验收。无论承包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生损坏丢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发包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包方不按规定通知承包方验收,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丢失由发包方负责。②承包方供应材料、设备时的质量控制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和产品合格证明。在到货24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监理工程师拒绝验收,承包方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购置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根据工程需要,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方可使用代用材料,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在不妨碍承包方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这是发包方的权利。承包方应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布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的检查、验收和监督,并予以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旁站监督、测量监督、试验检验等。(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通知包括承包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承包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方在限定期限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以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批准,承包方可以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隐蔽工程进行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费用由发包方负担,赔偿承包方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承包方则应承担检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竣工验收①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A)编制竣工验收的工作计划。B)整理、汇集各种经济技术资料。C)拟订验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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