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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法的基本理论(小题)二、法的概念、特征与本质(一)概念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二)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是以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具有内容特定性。5.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具有普遍性。(三)法的本质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①是统治阶级的基本意志,而非全部意志。②是统治阶级整体的意志,而非统治阶级中个人或部分(阶层或集团)的意志。三、法的作用(一)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教育作用3.评价作用4.预测作用5.强制作用(二)社会作用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四、经济法或法的渊源(形式渊源,效力来源)--选择题1.宪法(其制定和修改权都归于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执行)(是其他法的立法依据和基础)(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基本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3.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和修改)(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5.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机关)6.行政规章(由有关行政机关制定的)(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7.国际条约(我国签订或加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小题)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概念的早期使用1.首次使用:1755年,摩莱里,《自然法典》4.1979年,经济法一词出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文件中小结:经济法形成的历史非常短暂和相应的国家经济密切相关(放任自由——国家过渡管制——两手并用)(市场————国家——————市场、国家)(二)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市场准入)2.宏观经济调控关系(长远利益、公共利益))3.市场运行规制关系(规范交易行为)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二、基本原则1.国家适度干预原则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3.经济公正原则(国家与市场主体)经济法律关系(考点多小题)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法律关系1.何谓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社会关系+权利/义务=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一定是社会关系但社会关系不一定是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如朋友/恋人关系法律关系如父母与子女关系、夫妻关系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参加者(2)内容:权利、义务(3)客体: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物、行为、智力成果)(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1)国家(2)国家机关(3)企业(具有营利性,如学校、医院、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主要从事公益性事业,如党团组织、工会和妇联等)(4)经济组织内部机构(如工厂的科室、车间,分公司)(5)其他经济主体:自然人、城乡个体工商户、农场承包经营户(6)外国自然人和社会组织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核心)(1)经济权利,是指经济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要求义务主体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2)经济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1)物:条件:a、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b、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有形物(如房屋)(2)行为(如按摩,经济决策行为)(3)智力成果:一种是精神财富,如专利权、著作权、和发明权另一种是科学技术成果、经济信息等,如三星/苹果手机、商标、非专利技术(祖产秘方)★民事法律行为(大题)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受意志支配与控制)为要素,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二)特征1.是民事主体以达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内心意愿)3.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法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1.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2.明示形式与默示形式★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一)一般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精神病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即不存在欺骗和胁迫)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二)特别有效要件1.具备一般有效要件(以上3个)2.具备特殊要件。如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遗嘱、附始期的合同等。四、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具体列举如下:1.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4.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小结:不符合1或者3的条件)(二)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享有撤销权和变更权的民事行为。如经撤销该行为自始无效,如不撤销则该行为仍然有效。(举例说明如下)1.民法中:(1)重大误解(是因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发生的)(2)显失公平2.合同法:(1)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3)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损害国有企业的利益)(4)胁迫(5)乘人之危3.撤销权如何行使(1)行使时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2)向谁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小结:不符合2)★(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悬浮,尘埃未定)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依法不得独立从事的民事行为2.无权处分行为3.无权代理行为五、民事行为被撤销、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1.返还财产,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3.其他法律后果(收归国家或集体,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代理(理解)被代理人(本人)第三人(相对人)代理人一、代理的基本概念和特征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3.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疑似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被代理人指定的):这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被代理人以委托的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故委托代理又称为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2.法定代理(法律指定的):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法律规定他们的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主要根据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血缘或配偶)而产生的。3.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适用于被代理人既无委托代理人又无法定代理人而有特定事项需要代理人代理的情况。★三、代理行为的适用范围1.可以代理的行为:一般法律行为均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2..不可以代理的行为(1)违法行为不得代理(2)事实行为即非表意行为不得代理(3)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遗嘱)(4)依行为的性质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如: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化妆、理发、画肖像等)四、禁止代理权滥用(前提:有代理权)(一)概念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恶意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代理的行为。(二)滥用的形式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自己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重合)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活动(双方代理,代理人既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又是第三人的代理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第三人恶意串通)★五、无权代理1.概念: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2.发生情形(1)根本未经授权或者授权无效的代理(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越权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而为之的代理)3.效力:(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联系起来)(1)被代理人追认(明示或默示)(2)第三人行使催告权或撤销权(3)被代理人未追认,第三人也不作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所谓行为的意思表示。六、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行为)1.概念:本人的行为(即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任而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2.条件:(1)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2)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第三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第三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3.表见代理的效力(1)对本人。为有效代理,后果直接由本人承受;(有损伤可向表见代理人追偿)(2)对第三人。享有撤销权;也可主张表见代理。注意: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因此,当相对人基于表见代理制度主张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效时,被代理人不得以无代理权为由而主张无效,反之,如果相对人知道代理权人无代理权的真相后,当然可以行使撤销权,被代理人不得以表见代理为由对抗。诉讼时效一、时效:指的就是时间在法律上的效力。又可以分为取得实效和消灭时效(凡一定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而丧失权利的)。我国目前的时效制度只规定了消灭时效。时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为条件2.须以一定的时间经过为条件3.须发生时效的法律后果,如丧失胜诉权。二、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指的是权利人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诉讼时效的特征(举例说明)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了获得诉讼救济的权利,从而使自己的权利丧失了法律的保护。(即丧失了胜诉权)2.可变期间3.期满后实体权利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如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仍有权受领。因权利人并未丧失实体权,债务人履行后又以不知时效届满为由要求返还时,法院不予支持。4.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的规定。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一二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一)普通诉讼时效:2年★(二)特殊诉讼时效: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三)最长诉讼时效(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20年★其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非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四、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与延长(案例)(一)诉讼时效的中断1.概念:时效期间开始以后
本文标题: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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