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危房鉴定的程序步骤方法检测机构问题
危房鉴定的程序⒈申请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可向危房鉴定合法机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⒉鉴定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⑴受理申请;⑵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⑶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⑷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⑸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⑹签发鉴定文书城区危房鉴定程序根据《关于城乡危房修缮改造的意见》,城乡危房修缮改造一般采用加固、修缮、改造、重建、异地新建等方法解决。局部危房和有危险点的房屋,以不改变房屋原有外观、主体结构为前提,由住户及时加固、修缮和维护。整幢属危房的,采取整体加固、重建或异地新建,能加固消除隐患的,鼓励采取加固的办法。对确实需要拆除重建的,其申办程序是,由群众申请、村级组织初审、依法鉴定、公示、镇(街道)审核、主管部门批准。金华市规划局村镇规划处处长周德康说,属于危房拆扩建的,必须对村民家庭住房和家庭农业人口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再公示房屋拆扩建情况,征求群众意见,审批后再公示审批结果。申请人提供材料:1、个人申请(申请表)、村委会(居委会证明);2、房产证(规划证)、土地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3、房屋现状照片资料齐全,三日内派员到现场查勘鉴定如资料不全,要求补正根据查勘鉴定情况,七日内出鉴定结论公示七天领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如系危险房屋的发《危险房屋通知书》危险房屋鉴定标准1引言1.1为确保住用安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所依据,特制定本标准。1.2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1.3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1.4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算。1.5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2危险构件鉴定2.1危险构件是指构件已经达到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2.2构件单位2.2.1基础a.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单位;b.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单面长度为单位;c.满堂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2.2.2墙以一层高、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单位;2.2.3柱以一层高、一根为单位;2.2.4梁、搁栅、檩条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单位。2.2.5预制板以块、捣制板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2.2.6屋架以一榀为单位。2.3.1地基、基础2.3.1地基因滑移,或因承载力严重不足,或因其他特殊地质原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2.3.2地基因毗邻建筑增大荷载,或因自身局部加层增大荷载,或因其他人为因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2.3.3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2.4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2.4.1柱、墙2.4.1.1柱产生裂缝,保护层部分剥落,主筋外露;或一侧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或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2.4.1.2墙中间部位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或伴有保护层剥落。2.4.1.3柱、墙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高度的1/100。2.4.1.4柱、墙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坏面超过全面积的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少。2.4.2梁、板2.4.2.1单梁、连续梁跨中部位,底面产生横断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或其上面产生多条明显的水平裂缝,上边缘保护层剥落,下面伴有竖向裂缝;或连续梁在支座附近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在支座与集中荷载部位之间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或斜裂缝。2.4.2.2框架梁在固定端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或产生交叉裂缝。2.4.2.3简支梁、连续梁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挑梁根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2.4.2.4捣制板上面周边产生裂缝,或下面产生交叉裂缝。2.4.2.5预制板下面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2.4.2.6各种梁、板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2.4.2.7各类板保护层剥落,半数以上主筋外露,严重锈蚀,截面减少。2.4.2.8预应力预制板产生竖向通裂缝;或端头混凝土松散露筋,其长度达主筋的100以上的。2.4.3屋架2.4.3.1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且下弦产生裂缝大于1mm竖向裂缝。2.4.3.2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2/100。2.4.3.3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2.4.3.4端节点连接松动,且有明显裂缝。2.5砌体结构构件2.5.1墙2.5.1.1墙体产生缝长超过层高的1/2、缝宽大于2cm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2.5.1.2梁支座下的墙体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2.5.1.3门窗洞口或窗间墙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或竖向裂缝或水平裂缝。2.5.1.4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5/10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7/100),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2.5.1.5风化、剥落,砂浆粉化,导致墙面及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平均达1/3以上)。2.5.2柱2.5.2.1柱身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竖向贯通裂缝,其缝长超过柱高的1/2。2.5.2.2梁支座下面的柱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2.5.2.3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5/100)。2.5.2.4风化、削落,砂浆粉化,导致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平房达1/4以上)。2.5.3过梁、拱2.5.3.1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2.5.3.2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母线产生裂缝;或拱曲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松动,或锈蚀严重,截面减少。2.6木结构构件2.6.1柱2.6.1.1柱顶撕裂、榫眼劈裂,柱身断裂。2.6.1.2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柱脚达1/2以上,柱的其他部位达1/4以上。2.6.1.3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2.6.1.4明显弯曲,曲背产生水平裂缝。2.6.2梁、搁栅、檩条2.6.2.1中部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产生水平裂缝,其长度与深度分别超过构件跨度与构件高度的1/3。2.6.2.2梁产生超过跨度1/120的挠度,搁栅、檩条产生高度1/100的挠度。2.6.2.3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2.6.2.4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2.6.2.5榫头断裂,支座松脱。2.6.3屋架2.6.3.1支撑系统松动失稳,过度变形,导致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4/100。2.6.3.2上、下弦杆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变形。2.6.3.3上、下弦杆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2.6.3.4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2.6.3.5主要节点,或上、下弦杆连接失效。2.6.3.6钢拉杆松脱;或严重锈蚀,截面减少达1/4以上。2.7其他结构构件2.7.1土墙2.7.1.1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1.6/100。2.7.1.2墙体风化、硝化深度达墙厚的1/4以上:或有墙脚长度的1/4,其受潮深度达墙厚。2.7.1.3产生两条以上的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2/3。2.7.2混合墙、乱石墙2.7.2.1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2.7.2.2墙体连接处产生竖向裂缝,其深度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或墙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3危险房屋鉴定3.1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危房分整幢危多和局部危房: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3.2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3.3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3.4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3.5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a.结构老化的程度;b.周围环境的影响;c.设计安全度的取值;d.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e.危险的发展趋势。3.6危险范围的判定3.6.1整幢危房3.6.1.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3.6.1.2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3.6.1.3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3.6.1.4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3.6.2局部危房3.6.2.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3.6.2.2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3.6.2.3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3.6.2.4因搁栅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3.6.2.5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板倒塌的。3.6.2.6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3.6.3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4危房及危险点处理4.1危房需由鉴定单位提出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4.2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4.3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4.4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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