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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
11总则1.0.1为加快江苏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推动建筑节能,提高建筑能效,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以下简称能耗监测系统)的设计、施工、检测、验收和运行维护。改扩建以及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设计、施工、检测、验收和运行维护可参照执行。1.0.3能耗监测系统采集的数据应远程传输给省、市级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并提供给建筑所有权人、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为制定节能政策、加强用能管理等提供科学可靠依据。1.0.4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工程建设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2术语2.0.1国家机关办公建筑governmentoffices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的办公建筑,包括国家机关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办公建筑。2.0.2大型公共建筑largepublicbuilding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宾馆饭店建筑、文化教育建筑、医疗卫生建筑、体育建筑、综合建筑、其他建筑。2.0.3分类能耗energyconsumptionofdifferentsorts根据建筑消耗的主要能源种类划分进行采集和整理的能耗数据,如:电、燃气、水等。2.0.4分项能耗energyconsumptionofdifferentitems根据建筑消耗的各类能源的主要用途划分进行采集和整理的能耗数据,如:空调用电、照明插座用电、动力用电、特殊用电等。2.0.5能耗监测系统monitoringsystemofenergyconsumption通过在建筑物内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采用远程传输等手段及时采集能耗数据,实现建筑能耗的在线监测和动态分析功能的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的统称。2.0.6能耗计量装置measurementdevice用来度量电、燃气、水等建筑能耗的仪表及辅助设备的总称。2.0.7数据采集器datacollector在一个区域内进行电能、水量或其它能耗信息采集的设备。它通过信道对其管辖的各类表计的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和存储,3并通过远程信道与数据中心交换数据。2.0.8数据中心datacenter数据中心采集并存储其管理区域内监测建筑的能耗数据,并对本区域内的能耗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展示和发布。43基本规定3.0.1江苏省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建立能耗监测系统,采集分类能耗、分项能耗数据,为相关部门优化用能管理和严格控制能耗提供可靠数据和资料。3.0.2各辖区建立的能耗监测系统应按上一级数据中心要求自动、定时发送能耗数据信息。3.0.3能耗监测系统应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可靠适用的设备。对于既有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应充分利用现有配电设施和低压配电监测系统,结合现场实际合理设计能耗监测系统所需要的表计、计量表箱和数据采集器的数量及安放位置。3.0.4能耗监测系统应作为新建建筑设备设施系统的组成部分,列入建设计划,同步设计、建设和验收。3.0.5能耗监测系统的建立不应影响建筑用能系统既有功能,不得降低系统技术指标。54系统设计4.1一般规定4.1.1能耗监测系统的设置,既要满足国家建立建筑能耗数据监测网的要求,又要为建筑物在运行过程中实现行为节能和控制节能提供基础数据。4.1.2能耗监测系统的基础数据包括两部分:一是建筑基本信息和配电支路信息,详见附录A、附录B;二是建筑能耗监测数据。4.1.3能耗监测系统应能实现分类能耗数据和分项能耗数据的实时上传,且上传时间间隔不大于1h。其中包括电能计量的一级分项能耗数据和二级分项能耗数据,详见附录C。4.1.4能耗计量装置和数据采集器的设置不应破坏系统的合理性,不应影响系统的可靠性。4.1.5能耗计量装置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数据采集器应优先采用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认定项目产品。4.1.6能耗监测系统的计量数据仅作为节能考核之用,不作为收费核算依据。4.1.7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专业设计应严格遵守本规程,改扩建及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加装能耗监测系统时,其表计设置必须满足分类、分项能耗数据的上传要求,一级分项和二级分项表计设置可参照本规程执行。4.1.8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宜设置建筑能源管理后台,同步采集能耗监测系统数据。4.1.9采用可再生能源作为建筑用能时,宜单独设置可再生能6源系统的能耗计量装置。4.1.10能耗监测系统的设计应由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计算机及信息专业的设计人员共同参与完成。4.1.11能耗监测系统的设计同时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4.2能耗计量装置的分类4.2.1电能计量装置为计量电能所必须的计量仪表和辅助设备的总称,包括电能表、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等。1电子式多功能电表1)计量功能:应具有监测和计量三相电流、电压、有功功率、功率因数、有功电能、最大需量、总谐波含量功能。2)通信接口:应具有数据远传功能,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物理接口。3)通信协议:应采用标准开放协议或符合《多功能电能表通信规约》DL/T645中的有关规定。4)精度等级:有功应不低于1.0级,无功不低于2.0级。2电子式普通电能表1)计量功能:应具有监测三相(单相)电流及有功功率和计量三相(单相)有功电度的功能。2)通信接口:应具有数据远传功能,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物理接口。3)通信协议:应采用标准开放协议或符合《多功能电能表通信规约》DL/T645中的有关规定。4)精度等级:应不低于1.0级。3互感器71)精度等级:应不低于0.5级。2)其他性能参数:应符合《电流互感器》GB1208规定的技术要求。4.2.2能量计量装置用于计量采暖空调管道能量和流量的计量装置,主要指冷(热)量表。1冷(热)量表1)计量功能:应具有监测和计量温度、流量、热(冷)量功能。2)通信接口:应具有数据远传功能,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物理接口。3)通信协议:应采用Modbus协议或相关行业标准协议。4)精度等级:应不低于2.0级。5)其他性能参数:应符合《热量表》CJ128的规定。4.2.3流量计量装置为计量中央空调和给排水系统中水、蒸汽等用量的计量器具的总体,包括水表、流量计、燃气表等。1水表1)计量功能:应具有监测和计量累计流量功能。2)通信接口:应具有数据远传功能,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物理接口。3)通信协议:应采用Modbus协议或相关行业标准协议。4)精度等级:应不低于2.5级。5)其他性能参数:应符合《封闭满管道中水流量的测量饮用冷水水表与热水水表》GB/T778的规定。2蒸汽流量计1)计量功能:应具有监测和计量累计流量的功能。2)通信接口:应具有数据远传功能,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8物理接口。3)通信协议:应采用Modbus协议或相关行业标准协议。4)精度等级:应不低于2.0级。5)其他性能参数:应符合《封闭管道中气体流量的测量涡轮流量计》GB/T18940的规定。3燃气表、燃油表等1)计量功能:应具有监测和计量累计流量功能。2)通信接口:应具有数据远传功能,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物理接口。3)通信协议:应采用Modbus协议或相关行业标准协议。4)精度等级:应不低于2.0级。4.3专业设计Ⅰ电气4.3.1计量装置选型应符合以下要求:1变压器出线侧总断路,应设置电子式多功能电表进行计量。2变电所所有出线回路,均应设置电子式普通电能表进行计量。3其他场所均采用电子式普通电能表进行计量。分项设置详见附录C。4.3.2计量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1能提供建筑物总能耗、分项能耗、一级子项能耗及部分二级子项能耗数据。2系统构成时,能源中心和用电区域(单元)的物理链路在通讯回路上应分开。3电力干线系统的配置应为计量系统的细化提供可能性。94.3.3照明系统计量设计1非出租用办公楼照明系统的下列设备应按楼层或区域分别计量:照明灯具插座、电热设备、室外景观照明。2有出租单元、对外出租包厢的办公楼、商场等公共建筑,宜按经济核算单元计量。3医疗建筑的病房、手术室,旅馆建筑的客房、厨房,学校建筑的教室等宜按楼层或功能分区计量。4影剧院、体育建筑、图书馆等的公共场所的用电设备宜按干线系统计量。4.3.4空调系统计量设计1空调系统前端设备的计量应能区分冷水机组和附属水泵系统。当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系统形式,且室外机与管理考核单元相对应时,多联式空调(热泵)应分别计量。2无经济核算单元时,空调末端和空调插座应按楼层或分区计量;当建筑内有出租单元且采用集中空调时,出租单元内空调末端宜单独设一表计。4.3.5电力系统计量设计1电力用电应按下列不同功能的设备类别分别计量:电梯、水泵、通风机、室外景观电力用电等。2特殊区域电力用电应按区域单独计量,如信息中心、洗衣房、厨房餐厅、游泳池、健身房等。Ⅱ给水排水4.3.6计量装置选型应符合以下要求:1总水量计量应采用具有远传功能的数字式水表,厨房、卫10生间等分项用水计量宜采用具有远传功能的数字式水表,其余表计的选用宜根据投资、测量精度、安装条件等综合考虑。2给水系统和设备的能耗计量应根据系统型式、使用水温等情况选择合适的计量器具,并应符合以下规定:冷水系统应选用冷水表计量;热水系统应选用热水表计量;蒸汽热交换器宜选用蒸汽流量计计量;水-水热交换器宜选用热量计计量。4.3.7水计量设计1市政给水管网的引入管上应设置总水表计量。2每栋单体建筑宜设分水表计量。3给水系统应根据不同用水性质、不同的产权单位、不同的用水单价和单位内部经济核算单元的情况,进行分别计量。4当热水系统的计量装置后设有回水管时,回水管上应设计量装置。5给水系统中餐饮用水、游泳池补充水、冷却塔补充水、空调水系统补充水、锅炉补充水、水景补充水应单独计量。6喷灌系统、雨水回用系统、中水回用系统和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进行计量。7热交换器的热媒用量应进行计量。Ⅲ暖通空调4.3.8计量装置选型应符合以下要求:1能量计量装置(主要指冷(热)量表)应由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计算器组成。2热量表应根据公称流量选型,并校核在设计流量下的压降。公称流量可按照设计流量的80%确定。3冷(热)量总表、煤气总表、燃油总表等应具有数据远传功能,其余表计的选用宜根据投资、测量精度、安装条件综合考虑。114.3.9集中采暖系统计量设计1在保证分室(区)室温调节的前提下,应按经济核算单元设置热计量装置;2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应设置热计量装置。3公共用房和公共空间宜设置单独的采暖系统及热计量装置。4.3.10多联式空调(热泵)系统计量设计1在同一区域组合或同一空调系统内,宜按经济核算单元设置空调用电计量装置。2系统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核算单元时,应采取电能核算分配计量措施。3公共用房和公共空间宜设置单独的空调系统。4空调新风系统的划分宜与多联式空调(热泵)系统一致,以便进行电能核算。4.3.11集中式空调系统计量设计1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每栋单体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2建筑内部宜按经济核算单元设置用能计量装置。3空调风系统宜按经济核算单元布置,以便进行电能计量。4公共用房和公共空间宜设置单独空调水系统和风系统,同时设置相应的冷(热)量计量装置和电能计量装置。5当采用冷凝热回收时,宜单独设置热回收计量装置。4.3.12制冷站计量设计1制冷站应设置冷量计量装置;2空调冷却水及冷水系统应设置补水计量装置。4.3.13锅炉房及热交换站计量设计1燃煤锅炉应设置计量装置(如铁路道衡、汽车衡等)。2原煤输送系统应设置计量装置(如皮带秤、冲击流量秤12等)。3燃油、燃气锅炉应设置油、气计量装置。4蒸汽锅炉应设置蒸汽流量和水量计量装置;宜设置蒸汽凝结水回收量及回收热的计量装置。5热水锅炉应设置供热量和补水量计量装置。6热交换站应分别设置空调热水、生活热水的热计量装置。4.4数据传输4.4.1能耗监测系统的传输方式应取决于能耗计量装置的数量、分布
本文标题: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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