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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时代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内容摘要随着因特网技术的高速普及,信息网络已经与每个人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沸沸扬扬的“斯诺德事件”充分暴露了当今社会对网络的深度依赖以及个人隐私在网络环境下极易遭受外部侵害。这使得我们急需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加强信息技术防范,以规范网络行为,提高技术保护水平,强化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促进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隐私权的保护涉及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通过提高我们国民的整体素质,尊重他人的隐私,保护本人合法的隐私,我们才能构建一个完美和谐的社会环境。关键词:隐私权互联网法律保护论互联网时代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互联网时代隐私权的概述(一)隐私权的概念及沿革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一般来说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隐私权的理论和实践起源于美国。189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隐私权》这篇论文,认为隐私权是宪法规定的人所共享的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后,埃·威斯汀将隐私权进一步概括为不受旁人干涉搅扰的权利,在这个权利的保护下,个人有权自由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与外界沟通,在一个限定的私人活动范围内,不受他人和群体的拘束。1903年美国纽约州通过一项法律,使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引用《联邦宪法》第4修正案关于公民自由权的规定,作为隐私权的立法依据,在适用上扩大了隐私权的范围。1965年,美国适用《人权法案》认可隐私权为宪法权利。从1968年到1978年短短十年时间中,美国国会制定了六部法律来调整各种信息的取得、储存和传播。这开创了用成文立法来保护信息隐私的新时代。这些法律的实施使美国成为隐私权立法最发达的国家。在美国的这些法律条文的影响下,西方各国纷纷建立隐私权保护制度。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出现了对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方式和间接保护方式不同的方法。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都很重视,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应的立法。然而,我国由于历史及文化传统的原因,民事法律的发展相对较为缓慢,对隐私权的研究更加滞后,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存在明显的不足和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二)互联网时代隐私权及侵权行为的特征互联网时代隐私权不是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它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出现而产生的。虽然网络隐私权具有自己的特点,但它与传统隐私权仍有重叠的部分,因此可以说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体现。互联网时代隐私权通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普及,信息网络已经与每个人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2013年6月发生的“斯诺登事件”充分暴露了当今社会对网络的深度依赖以及个人隐私在网络环境下极易遭受外部侵害。据美国中情局前职员爱德华·斯诺登爆料:“棱镜”窃听计划,始于2007年的小布什时期,美国情报机构一直在九家美国互联网公司中进行数据挖掘工作,从音频、视频、图片、邮件、文档以及连接信息中分析个人的联系方式与行动。监控的类型有10类:信息电邮,即时消息,视频,照片,存储数据,语音聊天,文件传输,视频会议,登录时间,社交网络资料的细节,其中包括两个秘密监视目,一是监视、监听民众电话的通话记录,二是监视民众的网络活动。之前香港的“艳照门”事件也充分表明互联网时代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1.互联网时代隐私权的特征。互联网时代隐私权具有以下几个的特征:(1)、互联网时代隐私权的财产权属性突出。在网络时代,网络只是作为侵权行为的媒介发生作用的,网络本身不是侵犯隐私权的主体。在网络空间中,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已经不仅仅是给予窥探他人隐私的好奇心,而大多数是受到利益的驱使,隐私权由此便具有了物质性或财产性的属性。财产权是网络个人资料所有者的权利,也是网络个人资料收集者的一项重要权利。某些个人资料能直接带来商业利益,而收集者的目的大部分都是出于商业性质所反映的利益。因此网络个人资料本身就有经济价值,这就成为我们要确立它的财产权性质的理由之一。相对传统隐私权,网络隐私权的财产权的属性更加的突出。由于传统隐私权的侵权动机的主观性,保护的内容以非财产的内容为主,因此传统的网络隐私权倾向于对隐私权所表现出来的精神利益给予保护。互联网隐私权的保护则打破了这种侵权的主观性,并且不再依靠那些出名的人物和资讯来挣钱,那些普通公民的信息也成为了经济利益价值的一种体现。(2)、互联网时代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扩大了很多。传统隐私的保护范围从抽象意义上看与网络隐私没有不同,都是私人信息、私人领域和私人信息,而且互联网隐私权所保护的课题中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比传统隐私权重要性有所减弱,但这并不影响其保护范围的增加。网络隐私条件下,网络隐私权保护客体不仅包括了传统隐私的信息内容,而且包括了新兴的产物。如:网络个人数据:域名、邮件地址、相册、视频,网络个人私事:电子商务交易、网聊、购物等;不同的是,网络私人领域不再是住宅房屋等有形的领域而是主页、博客、邮箱、网络空间等无形的空间,并且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会有更多新的领域将会被纳入进来。(3)、互联网时代隐私权受侵害手段更加隐蔽。传统隐私侵害手段较为简单,容易被控制,且一般在小范围内传播,容易发现始作俑者和源头。以口头传播和书面载体为主,通常不需要高超的技术,也就容易被发现。而技术化的网络却给侵害行为注入新的因素,cookies、webbugs等网络跟踪插件也会不经过允许不知不觉地被安装进入电脑,待下次启动计算机时来监视你所浏览的每一个网页。受侵害者常难以知悉或防范其隐私资料被窥探、搜集或利用,信息社会使个人成为所谓的“透明人”,甚至裸体化。问题在于没有人发现而且没有法律规定该行为是违法的。2.互联网时代隐私权侵权的主要特征。现代社会,人们对网络工具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加上Internet作为全球媒介不分国界,具有开放的属性,越来越多的人们加入到网络的行列中来,并且随着相应的新软件不断地开发,收集和储存相关信息更为方便,网络个人隐私就不可避免地被暴露于公众,对人们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危害。互联网时代隐私权侵权具有以下的几个主要特征。(1)、侵权主体的多元化网络隐私权侵害的主体是指非法获得、利用、披露私人信息资料,非法闯入私人网络空间,非法干涉私人网络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单位。从上述的侵权行为来看,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主体十分广泛,除了现实中的网络用户之外,还包括网络服务商、网站服务商、软硬件设备提供者、商业经营者等。甚至,只要稍微懂得网络技术的人,都有可能成为侵权的主体。(2)、侵权客体范围扩大化网络隐私权的客体是网络隐私,具体是网络个人信息、私人空间、私人活动的三者中隐私权权利的结合。由于网络时代的不同,更多的人们进入到网络的环境中,相比传统隐私权,网络隐私权的客体有明显的扩大化趋势。在现实生活中,也许一个名人的信息才更值得别人的关注,才有被他人揭露和传播的可能。但是,在网络的环境中,一个普通人的个人信息和活动也可能成为侵害的对象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隐私权的客体内容还将得到扩展,从而侵害的范围和形式也会有所变化。(3)、侵权手段的智能化、隐蔽化网络时代最大的特点,就是任何的信息与活动,可以通过一个小小的鼠标就进行操作,对于网络个人隐私的搜集、传输、利用与处理是离不开“鼠标的操作”,“鼠标的操作”其实就是一种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因此,网络隐私权侵权中更多的是依靠智力和高科技实施,行为人只有具备了熟练的操作技能与丰富的专业知识,才能迅速而准确地搜集到他人的资料或是侵入他人的私人网络空间领域。同时,网络最大的特点就是快速,网页不停地在刷新,信息不断地在更新,一些侵权的信息也在不断地被新的信息所取代,因而侵权的手段也就显得更为隐蔽。同时,在网络空间里,侵权的证据多数是存在于电子数据、代码等非书面的信息中,很容易被修改、传输,相对于普通的网民来说,很难发现这些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4)、危害后果的严重性Internet的全球性以及信息传输的快捷性,使得网络信息的发布极为便利,但是这把双刃剑也构成了对个人隐私的极大威胁。一旦某个人的隐私在网上被披露了,等待的将是无数的网站的转登,全球范围的人们在瞬间就都能知道,这给受害人造成了精神上与物质上的极大的伤害。此外,网络隐私权往往带有经济的属性,一旦网络隐私权被侵害,可能导致受害人经济上的巨大损失。网络隐私侵权发生以后,是不可能恢复原状的,只能请求损害赔偿。(三)互联网时代的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概况1.国外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现状网络中侵害公民隐私权的现象屡有发生。信息网络的发展的同时,个人隐私权也受到了巨大威胁。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为了有效地保护个人的网络隐私权,各国都在积极地寻求保护途径,许多国家在加强网络隐私的法律保护方面也达成了某些共识。鉴于各国实际情况不同以及对网络个人信息资料、个人活动及其空间的收集使用等行为的规范可能对电子商务和网络发展造成的影响不同,从而采用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和救济的模式与侧重点也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行业自律与立法规制两类,分别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1)、美国行业自律模式美国曾尝试通过《公民网络隐私保护暂行条例》,规定电脑用户全凭信用卡注册上网,并配有年龄识别系统,却因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现在美国主要被称为行业自律模式。美国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不处于领先地位,只是在一些敏感的领域如儿童信息、医疗档案以及金融数据,美国政府采取了立法的形式。美国政府认为,主要通过自律的方式,再配合政府的执法保障,可以有效地实现隐私权保护的目的。行业自律模式是指计算机信息网络从业者自己制定行业行为规范或标准,实行行业内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表明他们在计算机网络隐私问题上的保护措施。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对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总体上还是采取了比较宽松的政策,强化业界的自我约束,淡化了政府的干预。美国采取这样的模式,主要是因为美国是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发达的国家,其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贸易额居世界的首位。主要采取行业自律模式,而非立法模式,美国可以维护其网络世界的霸主地位,同时也可以遏制其他国家的发展。(2)、欧盟立法规制模式与美国相比,欧盟国家采用立法规制的模式——采用立法的方式来保护个人隐私的安全。这是一种由国家和政府主导的模式,其侧重点在于对个人隐私权的充分保护和尊重。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从而使得成员国内有效建立起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统一的、相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欧盟对网络问题的各种管制措施和规范,被视为最大、涉及国家最多、层次最高的网络管制方案。追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另一方面,则是网络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正是通过一系列的规章,使欧盟在成员国内构建了一套相对完备的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框架,为用户和网络服务商提供了清晰可循的隐私权保护原则。欧美等发达国家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已经进行了有关的双边或多边合作,并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相对于网络世界的日新月异,法律就具有相对的滞后性,以至于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标准方面有所僵硬化,可能会束缚网络经济的发展,妨碍技术的进步,挫伤行业发展的积极性,使网络社会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受到阻碍。2.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现状我国宪法只是间接地对公民隐私权不容侵犯给予了确认。宪法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而隐私权正是人格权的一种。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这些法律上都有一些关于隐私权的间接的保护规定,但是我国除了婚姻家庭方面的民事基本法,没有保护精神性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当然也不可能出现隐私权
本文标题:论互联网时代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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