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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房屋使用性质的函尊敬的业主:由于您违反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使用性质,擅自将本是住宅性质的房屋改为办公或其它经营性质使用,已违反了国家相关部门的法律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与签定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使用性质相关内容。请您接到此函后立即停止违约行为,以避免事态扩大给您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若您接到本函后继续有违约行为,物业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制止,以防止您的违约行为继续发生。现将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抄送与您,请您知晓并及时停止以上行为。1、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要求。(1)国家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2)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业主、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依法申请。在设立(开业)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及其他登记所需材料。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3)重庆市物管条例第八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因上述行为导致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4)业主规约第三章第十二条: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之同景物业后才可以实施;2、房屋租赁建设部《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3、您如果要将住宅性房屋用于办公或其它经营性用房,请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关手续给物业项目部:(1)经政府规划部门申批并同意你户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申请或报告;(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其它证件;(3)本楼栋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书面签名,同意你户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材料;请您接到此函后停止违反住宅使用性质的行为,否则项目部将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并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年月日
本文标题:关于-小区违规使用房屋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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