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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制的概念及特征概念:首先要对“法制”必须有一个初步的理解。对于“法制”这个概念,我国自古就有,但是直到现代也尚无明确的定论。主要来说有三方面的说法:其一,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其二,狭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制可以理解为规范政府应对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种措施,保护公民和社会权利的一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种平衡。可以说任何法律制度都是规范与保护两个方面的综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也不例外。特征:虽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有许多共同点,但是也有一些本质的区别,这取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调整的对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制独有的特征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1紧急处置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政府的全面监视下发生和发展的,因此政府应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应急法制的设计应促使政府主动、及时的做出应对。所以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为防止公民的财产和生命健康受到更大损失,政府及其机关应该进行紧急处置,即便没有针对某种特殊情况的具体法律规定。2权力优先性为使政府应对有力,令行禁止,应急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优先权力。与立法、司法等其它国家权力相比,与法定的公民权利相比,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应急权力具有某种优先性,例如可以限制或暂停某些宪法或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的行使。3程序特殊性在非常状态下,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过程中遵循一些特殊的行为程序,例如可通过简易程序紧急出台某些政令和措施,或者对某些政令和措施的出台设置更高的事中或事后审查门坎。4医疗救助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关公共安全,因此应急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将医疗救助放在首位。医疗救助贯穿应涉及法律制度的始终。医疗救助也是区别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之一。5社会配合性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处理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有义务配合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并提供各种必要帮助。
本文标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制的概念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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