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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02章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民事诉讼法学》-马工程
第二章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第一节诉与诉权第二节诉讼标的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第四节民事诉讼价值第五节民事诉讼模式第六节既判力•1•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本章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其对之后的民事诉讼基本制度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诉的构成要素与类型有哪些,如何对诉讼标的进行识别,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研究民事诉讼模式理论对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有何意义,怎样理解既判力理论与一事不再理的关系。本章教学重难点:诉与诉权诉讼标的的识别,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民事诉讼价值的体现,民事诉讼模式的种类及既判力问题。本章导语:高等教育出版社一、诉(一)诉的概念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针对其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请求。(二)诉的要素1.当事人2.诉的标的3.诉的理由,又称事实理由: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益和进行诉讼的根据。第一节诉与诉权•3•高等教育出版社(三)诉的类型1.给付之诉: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2.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诉。3.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法律关系之诉。•4•高等教育出版社(四)反诉1.反诉的概念和性质反诉是指法院受理本诉后,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反诉是本诉被告享有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诉讼权利。•5•高等教育出版社2.反诉的要件(1)反诉在法院受理本诉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如果本诉尚未开始或本诉法庭辩论已经终结,则不可能提起反诉。(2)反诉的当事人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3)反诉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4)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5)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6•高等教育出版社(五)诉的变更与追加1.诉的变更,通常是指诉讼请求的变更。(1)广义的理解是将诉的变更视为诉讼请求的变化,因而增加新的诉讼请求也被视为诉的变更。(2)狭义的理解仅仅指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变动。2.诉的追加是指在诉讼中,原告在原有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7•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诉权(一)诉权的概念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其民事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二)诉权的特征1.诉权的行使须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2.诉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3.诉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8•高等教育出版社(三)对诉权的保护1.现行法律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具体规定2.法院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程度3.纠纷当事人对诉权重要性的认识程度。•9•高等教育出版社一、诉讼标的的概念诉讼标的,又称诉的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并且由法院审判的对象。二、诉讼标的的功能(一)是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与中心。(二)诉讼标的是判别诉的客观变更和诉的客观合并的依据。(三)诉讼标的是确定法院审判对象的依据。(四)诉讼标的决定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第二节诉讼标的•10•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1•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沿革1.一面关系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关系。2.两面关系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产生于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即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2•高等教育出版社3.三面关系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原告与被告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3•高等教育出版社(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意义1.指引未来的立法活动2.指引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活动3.指引民事审判活动有序进行•14•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15•高等教育出版社1.法院2.检察院3.当事人4.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员、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等,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16•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1.法院的诉讼权利和义务2.检察院的诉讼权利和义务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4.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5.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17•高等教育出版社(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案件事实、实体权利请求和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2.法院与检察院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生效裁判确认的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3.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案件事实。•18•高等教育出版社三、民事诉讼中的法律事实凡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一)诉讼事件诉讼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二)诉讼行为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目的实施的能够产生民事诉讼法律效果的行为。•19•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四节民事诉讼价值一、民事诉讼价值概述(一)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民事诉讼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的客体对诉讼主体主观需求满足的程度,以及民事诉讼程序功能的具体实现的程度。一般认为,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体现为公正、效益、效率、程序保障、程序安定等诸方面。•20•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民事诉讼价值的意义1.民事诉讼价值是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基础。2.民事诉讼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根本性指导作用。3.民事诉讼价值是民事司法体制改革和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理论依据。•21•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公正价值(一)程序公正价值1.平等性2.中立性3.参与性4.公开性•22•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实体公正价值1.真实地再现争执的事实,即事实认定要符合客观真相。2.正确地适用法律。法律的正确适用必然要求限制法官绝对的司法自由裁量权,要让法官严格服从法律,按照合理、公正的法律规则行事。3.裁判结果符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应然状态,即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谁是权利的享有者,谁是义务的承担者,符合事实本身。•23•高等教育出版社三、诉讼效益价值(一)建立科学的诉讼体制(二)设置合理的诉讼程序(三)使纠纷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四、民事诉讼价值的协调及其在我国的实现(一)协调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益的关系(二)协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三)民事诉讼价值在我国的实现•24•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五节民事诉讼模式一、民事诉讼模式概述(一)民事诉讼模式的概念1.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体制及其运行特征的综合性表述,体现一国民事诉讼的宏观样式,是体现国家意志的民事诉讼规范所确立的法院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的概括。2.民事诉讼模式的内容表现为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以及权利义务的配置和适用。3.民事诉讼模式受民事诉讼目的和民事诉讼价值观的支配。•25•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研究民事诉讼模式的意义1.可以为揭示民事诉讼体制提供分析手段。2.可以为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完善提供指导方向。3.可以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提供理论支撑。•26•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一)当事人主义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主动收集证据。•27•高等教育出版社辩论主义是当事人主义的核心1.判断权利发生或消灭的法律效果所必需的要件事实(或称主要事实),只要在当事人的辩论中没有出现,法院不得以它为基础作出判决。2.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所需要认定的事实只限于当事人之间争执的事实。至于没有争执的事实(包括自认及拟制自认的事实),不仅没有必要以证据加以确认,而且也不允许法院作出与此相反的认定。•28•高等教育出版社3.认定争执的事实所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29•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职权主义1.程序的进行由法院依职权推进。2.对于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等,法官不受当事人的约束,可以在当事人主张之外认定案件事实。3.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收集方面拥有主动权。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完善•30•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六节既判力一、既判力概述既判力,又称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和法院都受该判决所判定的内容拘束。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不得就该判决所判定的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法律关系另行起诉,即对既判的案件不能再提出相异的诉讼主张,法院也不得在后诉中再作出与该判决所判定的内容相矛盾的判断。•31•高等教育出版社(一)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所谓的既判力。(二)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判决在成为确定判决后,通常情况下,不能变更或予以撤销,在形式上具有不可撤销性。•32•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指生效判决主文中产生既判力的判定事项。一般认为,判决理由没有既判力,因为判决理由只是对判决主文进行论证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不是判决的对象(诉讼标的)。既判力是生效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定,对法院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由于判决理由没有既判力,意味着当事人仍可以依据判决理由,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33•高等教育出版社三、既判力的主体范围既判力的主体范围,是指既判力及于哪些主体,即哪些人受到既判力的约束。(一)既判力的主体范围原则上只限于双方当事人,即既判力的相对性。•34•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某些情形下,既判力可扩张到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1.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承继人2.为当事人或其承继人的利益占有诉讼标的物的人3.以自己的名义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的该他人4.形成判决的既判力不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而且还及于其他第三人,即具有对世效力•35•高等教育出版社
本文标题:第02章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民事诉讼法学》-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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