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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12章--简易程序-《民事诉讼法学》-马工程
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概述第二节简易程序的适用和内容第三节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是以第一审简单的民事案件为适用对象。掌握了简易程序,对后几章的学习具有重要意义。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与普通程序的区别、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转换、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本章教学重难点: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征、简易程序的适用和内容、小额诉讼的概念、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本章导语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节简易程序概述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二、简易程序的特点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高等教育出版社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二)简易程序的意义1.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2.简便易行,方便当事人诉讼。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简易程序的特点(一)起诉方式简便《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简易程序的口头起诉方式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原告指的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原告本人是文盲或半文盲,不能亲自书写诉状;其二,原告本人因肢体残疾不能书写起诉状。3.委托他人代写确有困难,是指原告不能委托家人或朋友代写,又因经济困难不能委托法律服务机构有偿代写的情况。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受理程序简便在审查原告的起诉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当即通知原告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可以当即告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的,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可以当即进行审理。如果案件不具备当即审理条件的,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二、简易程序的特点高等教育出版社(三)传唤方式简便1.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打电话、发短信、发传真、发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传唤的时间,不受普通程序规定必须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限制。2.《民诉法解释》第261条规定,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缺席判决。二、简易程序的特点高等教育出版社(四)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独任制。(五)庭审程序简化不必在开庭3日前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以合并进行,也可以穿插进行,灵活掌握;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二、简易程序的特点高等教育出版社(六)审理期限较短1.《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2.《民诉法解释》第258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二、简易程序的特点高等教育出版社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一)普通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基础(二)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与补充(三)一定条件下两个程序可以转化适用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节简易程序的适用和内容一、简易程序的适用二、简易程序的内容高等教育出版社一、简易程序的适用(一)适用的案件1.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2.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高等教育出版社下列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同时,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一、简易程序的适用高等教育出版社(二)适用的法院1.仅限于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2.中级以上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都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的适用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简易程序的内容(一)起诉与答辩1.起诉。在简易程序中,起诉的方式有两种,即书面方式起诉和口头方式起诉。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2.答辩。在简易程序中,被告可以选择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进行答辩。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审理前准备1.送达诉讼文书。2.确定举证期限。3.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4.对适用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1)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法院立案之日计算。(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二、简易程序的内容高等教育出版社(三)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案件除外。二、简易程序的内容高等教育出版社(四)开庭审理1.开庭审理的方式。2.对当事人的告知。3.法庭调查和辩论。4.庭审笔录。二、简易程序的内容高等教育出版社(五)判决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庭宣判。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2)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4)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二、简易程序的内容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节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一、小额诉讼的概念二、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三、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四、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一、小额诉讼的概念小额诉讼是指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的活动与程序。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一)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1.在民事诉讼法之外设置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法,是独立于民事诉讼法的单独法律;2.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例,又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立法规定形式:(1)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置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2)另一种是在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内容中设置小额诉讼特别规定。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小额诉讼程序仅仅是简易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特别规定,是民事诉讼立法在简易诉讼程序中设置的审理较一般简单民事案件更为简单、更为特殊的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或者说是简易程序中涉及争议标的额很小,且十分简单的民事案件的特别程序规定。二、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高等教育出版社三、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一)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原则1.强制适用,是指凡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特别规定进行审理的案件,均应按照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进行审理。2.一审终审,是指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特别规定审理的案件,都实行一审终审制。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1.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2.争议的标的额应当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三、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高等教育出版社(三)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三、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高等教育出版社(5)银行卡纠纷;(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和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三、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高等教育出版社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2)涉外民事纠纷;(3)知识产权纠纷;(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注意:海事法院在级别上属于中级法院,但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海事法院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三、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高等教育出版社四、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1.案件的受理。2.诉讼告知。3.当事人异议的处理。4.举证期限的确定。5.举证、质证。6.裁判文书的简化。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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