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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3页EMC基础知识及要求一、EMC: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电磁兼容性(包括两个方面)EMC=EMI+EMS电磁兼容定义: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该环境中任何事物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骚扰的能力。a)EMI:ElectromagneticInterference电磁干扰系统产生的电磁扰动的程度低于一定的标准要求,不致妨碍其他电器装置的正常工作。b)EMS:ElectromagneticSusceptibility电磁敏感度(抗扰性)系统具有一定的抗电磁扰动的能力,在电磁扰动的环境下能正常工作。二、国际、国内电磁兼容标准体系1.国际标准——IEC/CISPR标准国际电信联盟、国际大电网工作会议、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及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R)等单位从事电磁兼容的协调、管理和技术标准的制定。IEC下属的TC77组织主要负责制订电磁环境标准、电磁兼容基础标准、较低频率范围和电磁脉冲的电磁兼容标准.而CISPR主要负责制订有关电磁兼容的产品标准及较高频率范围的电磁兼容标准。2.欧盟标准——EN标准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制定EN标准。它与IEC/CISPR关系密切,其过去颁布的标准经常是引用IEC/CISPR标准。但现在其新制订或修订的EN标准反过来影响IEC/CISPR标准。CE认证需采用EN标准。3.美国FCC法规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制订的法规FCCRules(即联邦法典第47卷)涉及电磁兼容。FCC主要是电磁发射方面的限制要求。4.中国国家标准——GB、GB/T及GB/Z标准我国的标准化工作正在积极与国际接轨,包括标准接轨、规范程序协调、承担国际义务和国际互认。近些年我国制订或修订的电磁兼容标准一般都等同或等效于IEC/CISPR标准。现已发布实施的EMC国家标准有三类:字头为GB的强制性标准,GB/T推荐性标准,GB/Z专业指导性标准。三、欧盟EMC指令2004/108/EC:a.欧盟已于2004年12月31日公布了新版EMC指令2004/108/EC,此指令既出,旧版指令89/336/EEC则将于2007年7月20日失效,新版指令及新旧指令间差异如下:1.新指令2004/108/EC自欧盟正式文稿发布后20日起生效,亦即2005年1月20日2.自2007年1月20日起新指令成为国家指令,且旧版指令89/336/EEC于同年7月20日起失效3.自旧指令失效日起至2009年7月20日为缓冲期,旧版指令不予引用,但引用旧指令之产品可持续有效至2009年7月20日,可继续于市场上贩卖。第2页,共3页四、EMC标准基础是国际标准IEC和CISPR1.基础标准:定义和说明、测量和检测方法、测量仪器和检测方案,IEC的TC77制定IEC/EN61000-X-X系列标准IEC/EN61000-4-2,GB/T17626.2静电ESDIEC/EN61000-4-3,GB/T17626.3辐射抗干扰R/SIEC/EN61000-4-4,GB/T17626.4电快速瞬变脉冲群EFT/BIEC/EN61000-4-5,GB/T17626.5雷击SurgeIEC/EN61000-4-6,GB/T17626.6传导抗干扰C/SIEC/EN61000-4-8,GB/T17626.8工频磁场M/SIEC/EN61000-4-11,GB/T17626.11电压跌落、中断和波动DIPSIEC/EN61000-3-2,GB17625.1谐波电流HarmonicCurrentIEC/EN61000-3-3、GB17625.2电压闪烁和波动VoltageFlicker/Fluctuation2.通用标准旧标准(已经被取代)EN61000-6-1民用、商用、轻工业环境抗干扰标准EN50082-1EN61000-6-2工业环境抗干扰标准EN50082-2EN61000-6-3民用、商用、轻工业环境干扰标准EN50081-1EN61000-6-4工业环境干扰标准EN50081-23.产品标准:产品系列标准、特殊产品标准CISPR11,EN55011,GB4824工、科、医类:微波炉、(医疗用)监护仪等CISPR13,EN55013,GB13837音视频类产品:DVD/CD/MP3/Radio/TV/功放机等EMICISPR14-1,EN55014-1,GB4343.1家电类:电动工具带马达按摩椅、打磨机、空调等CISPR15,EN55015,GB17743灯具类:日光灯、放电灯、卤素灯等CISPR22,EN55022,GB9254ITE资讯类:PC电脑及周边CISPR20,EN55020,GB/T9383音视频类EMSCISPR24,EN55024,GB/T17618ITE资讯类CISPR14-2,EN55014-2,GB4343.2家电类IEC61547,EN61547,GB/T18595灯具类4.特殊产品标准:EN50091-2UPS不间断电源(EMI+EMS)第3页,共3页五、测试场地1.屏蔽室2.开阔场(Opensite)3.半电波暗室(替代场地)4.全电波暗室六、国内外EMC标准及执行情况1.中国中国3C,从2003年8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批强制性认证19类132种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销售。2.欧盟(1)欧盟27个成员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2)进入欧盟国家产品强制性标准符合标志,包括EMC和LVD两条指令。(3)汽车及零部件:E/eMark认证3.美国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对电子产品EMC的认证标志,目前只有EMI方面的要求。4.日本日本国内的EMI标准,VCCI主要监管信息技术设备,其规定与CISPR的标准相对应,目前没有抗扰度方面的标准。5.澳大利亚C-Tick澳大利亚C-Tick对电子产品EMC的国家标准认证标志,目前只有EMI方面的要求。IEC:InternationalElectrotechnicalCommission国际电工委员会CISPR:INTERNATIONALSPECIALCOMMITTEEONRADIOINTERFERENCE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第4页,共3页六.其他1.欧洲联盟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ropeanUnion--EU)是由欧洲共同体(Europeancommunities)发展而来的。是当今世界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政治、经济集团组织。现有15个成员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创始国)、英国、丹麦、爱尔兰(1973年加入)、希腊(1981年)、西班牙、葡萄牙(1986年)、奥地利、芬兰和瑞典(1995年)。2004年5月1日,欧盟将正式吸收10个中东欧国家,即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等国,成员国将增只至25个。欧盟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法律大街200号一座十字形的大厦内。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在巴黎签订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1957年3月25日,这六个国家又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1965年4月8日,六国签订的《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三个共同体的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但三个组织仍各自存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布鲁塞尔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欧洲共同体正式成立。1973年后,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和葡萄牙先后加入欧共体,成员国扩大到12个。欧共体12国间建立起了关税同盟,统一了外贸政策和农业政策,创立了欧洲货币体系,并建立了统一预算和政治合作制度,逐步发展成为欧洲国家经济、政治利益的代言人。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以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为目标的《欧洲联盟条约》,亦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马约”指出,欧洲联盟的宗旨是“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1993年11月1日“马约”生效,欧洲联盟成立。这标志着欧共体从经济实体向经济政治实体过渡。1995年,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入,使欧盟成员国扩大到现在的15个。截至1999年,欧盟总人口达3.764亿,总面积为333.7万平方公里,正式语言是15个成员国使用的11种官方语言,1998年国内生产总值约为88441亿美元。2002年11月18日,欧盟15国外长会议决定邀请塞浦路斯、匈牙利等10个中东欧国家入盟。2004年5月1日扩大后的欧盟将从15个成员国增加到25个。欧盟统一货币为欧元,1999年1月1日正式启用。除英国、希腊、瑞典和丹麦外的11个国家于1998年首批成为欧元国。2000年6月,欧盟在葡萄牙北部城市费拉举行的首脑会议批准希腊加入欧元区。这次会议还决定在2003年以前组建一支5000人的联合警察部队,参与处理发生在欧洲的危机和冲突。2002年1月1日零时,欧元正式流通。第5页,共3页2003年7月,欧盟制宪筹备委员会全体会议就欧盟的盟旗、盟歌、铭言与庆典日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根据宪法草案:欧盟的盟旗仍为现行的蓝底和12颗黄星图案,盟歌为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中的《欢乐颂》,铭言为“多元一体”,5月9日为“欧洲日”。至此,筹委会自去年2月以来经1年多努力,终于完成了构架宪法草案的任务。欧盟的主要组织机构有:部长理事会,欧盟的决策机构,拥有绝大部分立法权,分为总务理事会和专门理事会;欧洲理事会,即首脑会议,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欧盟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总秘书处设在布鲁塞尔;欧盟委员会,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欧洲议会,在欧盟内部执行监督、咨询的机构,议会大厦设在法国斯特拉斯堡,议会秘书处设在卢森堡;欧洲法院,设在卢森堡,是欧盟的仲裁机构;欧洲审计院,设在卢森堡,负责欧盟的审计和财政管理。
本文标题:EMC基本知识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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