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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13页深圳市企业破产学会深圳市第一届企业破产法实务论坛会员单位疑难问题汇总一、关于与评估、审计及其中介机构合作问题1.评估的基准日实践中是依据破产案件受理日为准,但是依据破产法强裁的规定,债务人重整清偿率不低于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时的清偿率,那么评估的基准日是否以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更为准确?2.破产企业没有财产但有账册被接收的情况下,通过法院摇珠确定了审计机构,但审计机构要求管理人先交付审计费或者要求约定五万元以上的审计费用才出审计报告,经管理人请示法院不同意,审计停止导致程序无法继续,该如何处理?3.评估问题相关规定: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即从基准日开始。但实际问题是:在评估报告到期前进行了第一次拍卖,但流拍,根据规定需下浮20%进行第二次拍卖,但在第一次拍卖后,评估报告已过期,根据评估规范需重新委托评估,则下浮,是以新的评估值为基础还是以第一次拍卖的底价为基础。4.债务人在进入重整程序前与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对第三人在该行一定额度内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后,最高额保证协议约定的保证期限尚未届满,此时银行在约定的额度范围内向第三人发放借款,债务人对新发生的借款是否还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关于债权审核(含职工债权)1.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需通过调查作出职工债权列表,目前大量的债务人财务资料、社保资料、劳动合同等资料缺失。部分债务人员工向管理人申诉,告知欠薪,并说明劳动合同已遗失。管理人仅能核查到债务人财务第2页,共13页资料中有上述员工的工资发放记录,经调查社保记录也无该员工信息,调查公司财务人员表示不知道该等员工是否正常离职。此种情形是否可以确认员工债权?2.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本金为外币,如何计息?计息利率标准?3.民间借贷的约定或法定利息过高,而其他类债权人没有利息或利率较低,管理人审查债权时该如何平衡各类债权之间的利益?4.管理人审核债权时,对有判决的债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支付的迟延利息的认定问题。按照民诉法的规定,迟延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否应当认定为破产债权?不予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5.有企业在受理一年前大幅提高所有员工的工资,且部分员工(不限于董监高人员)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且提薪时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资金紧张,导致欠薪。如何确定经济补偿金和欠付的薪酬等?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发现该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严重混同,如何处理?7.对逾期后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费用如何界定问题。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这部分费用具体可以包含哪些?管理人可以按什么标准收取?8.破产清算案件中,因债权涉诉,该笔债权在分配方案中已予以预留。后债权之诉因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侦查而被移移送至公安机关,现破产案件已终结超过2年,债权之诉仍没有裁判结果,且短期难以出具裁判结果。请问,该笔债权的确认及分配是否必须以债权之诉有裁判结果为前提?三、关于破产重整1.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又裁定其关联企业与债务人合并重整,在债权审查时的止息日以及在处理可撤销行为、追回财产时限是以债务人的重整申请受理日为准,还是以法院裁定合并重整的时间为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是否从裁定合并重整之日开始计算?2.债务人重整成功后,其在法院、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的失信或不良记录如何协调消除?以避免影响重整后的企业继续经营。第3页,共13页3.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重整计划内容的,需要履行什么程序?建议明确重整计划的可变更范围及程序。4.重整企业的股权查封问题。为保证重整计划顺利执行,法院是否可以对其做保护性查封?法院是否可以为保证重整计划的执行,在平衡查封申请人或质押权人利益的情况下解除此前的查封?5.破产重整案件中,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需要根据财务账册核查债权,为保证重整计划表决通过后顺利执行,一般有财务记载的应付账款在重整计划草案中都予以预留。往往财务记载的应付账款和实际情况差异较大,不乏一些案例中预留了大量偿债资金,而申报债权的数额较小。若根据财务账册核查到的应付账款,都需要作为潜在债权对其偿债资金予以预留,将加大投资方的投资额度,同时增加重整难度。请问,破产重整案件制定重整计划预留债权有无确定标准,是所有核查到的潜在债权都应预留,还是仅应预留已申报但未成就的债权?可否仅预留已申报但未成就的债权的偿债资金,由投资人对重整计划通过后补申报的债权的清偿进行承诺。6.破产法规定破产清算案件的预留债权在案件终结后两年预留债权人未受领的(债权涉诉,在审理中的除外),管理人应当对其他债权人进行补充分配,但破产法没有规定破产重整案件中无人受领的预留清偿资金的处理方式没有规定。那么,破产重整案件中的预留债权,债权人在案件终结后两年内不申报不受领的,应当怎样处置预留清偿资金?其权属属于重整成功后的企业还是债权人,应归还给企业还是补充分配给债权人?7.股东持有的债务人股权存在被质押或保全情形对重整程序的影响,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股东持有的债务人股权被债权人外的第三方(仅为债务人股东的债权人)保全,且第三方拒绝解除对上述股权的保全措施,法院是否会认为前述条件下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无法执行而不予裁定批准重整计划?8.法院裁定批准前述条件下的重整计划,但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无法解决股东持有的债务人股权被保全或质押的问题,法院是否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解除保全或质押情形并协助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第4页,共13页四、关于税务1.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置所得是否须纳税?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4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税款债权是否应列入无财产担保债权计算范围?3.绝大部分破产企业无法作税务注销,有无解决方式?4.对于税务机关的税收债权,是否与普通债权一样核查?税务机关只能从系统中打印相关资料,无法提供其它任何证据的,是否不予核定?5.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均采取按年计算、分期缴纳。但实际问题是:受理日一般不是年初或年末,而该等税项需按年计算,假设受理日为5月15日,根据规定亦需缴纳当年度,即受理后承担的税额如何处理?6.滞纳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的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第六十一条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但实际问题是:债务人因未及时缴纳受理前的税额所产生的滞纳金,受理后产生的滞纳金如何处理?五、关于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问题1.考虑到清算工作效率,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承担管理人是否可以从入围管理人名册的单位中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审计/法律服务合同,然后报备法院?2.债权人会议已表决停止追收长期对外投资,法院也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第5页,共13页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子公司未注销为由不受理管理人的破产人注销登记申请。另,因实行三证合一,企业工商登记系统与税务系统为一体绑定状态,注销工商登记前,要求先行注销税务登记。但如破产人下落不明,管理人无法接管到财产、印章、账册、文书等资料,且破产人的营业执照为三证合一的,则管理人无法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注销破产人的税务登记。导致即使办理注销破产人的工商登记的资料齐全,也会因为相关系统被税务机关锁定而无法办理。上述两个情况,导致管理人后续亦无法办理包括提交终止执行职务报告、向法院申请援助资金等工作。如何处理?六、债权人会议及表决程序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是否继续营业是由法院决定,法院决定的效力是否及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2.在破产程序中,债权转让后,如何确定表决权的问题。例如:管理人确认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享有1000万债权,甲将该笔债权分拆转让给3个主体,此时有表决权的人数如何确定?3.仅有一个债权人的破产案件,是否需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4.重整案件中,法院决定由债务人自行管理经营事务和财产的,是否还需要债权人会议对重整期间继续营业进行表决?5.简易程序中,对于各项表决事项,经管理人多次催促仍无回应也不提出异议,电话口头表示同意但无书面回复。哪些表决事项可设定期限,哪些不可以,如果不可以但债权人不提异议也不同意怎么处理?6.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不积极配合,致使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出席人数未达到法律要求,议事规则、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等无法通过;而由于议事规则未通过,管理人以会后表决的方式通过相关文件有失严谨,此情况应如何解决?7.在债权人表决,特别是在对债务人无财产价值的股权进行处置的表决时,有的债权人往往既不同意停止追收,又不同意垫付费用,导致破产程序无法顺利开展,如何有效处理?8.另有部分债权人,在表决时不发表意见,管理人在向该类债权人提出处第6页,共13页置意见时,已明确表示,如果不按要求的时间提供表决意见,视为同意,且债权人亦填写过表决方式确认书,确认在逾期不表决时,视为同意。在此情况下,管理人可否认定债权人已同意处置意见?七、关于强制清算以及执行转破产程序问题1.强制清算程序中,公司自成立后未实际经营无任何对外债权,但清算组发现公司注册资本未实际出资,清算组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第38条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主张(1)清算组可按照注册资本金额计算费用和共益债务,股东可支付上述费用;(2)股东缴纳注册资本支付费用后再返还股东无实质意义;(3)无法律规定,清算组仅检索到《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9条中,如------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清算组为简化强制清算程序(如追收注册资本需要通过诉讼,且无人支付诉讼费用),可否在要求股东支付清算全部费用后,不再追收注册资本?2.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拒绝申报债权,同时又没有其他债权人申报,案件该如何处理?3.破产宣告前,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后终结破产程序的,如债权最终未获清偿,债权人能否重新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即能否重新启动破产清算程序?4.强制清算程序中,清算组发现被强制清算的企业符合破产条件的,清算组能否直接以被清算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而申请受理强制清算的法院将案件移送深圳中院,由深圳中院审查并受理被清算企业破产(清算组举证到什么程度)?5.强制清算过程中,债权人的债权发生于强制清算案件受理后,可否与其在强制清算案件受理前存在的债务主张抵销?6.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申请人能否请求撤回申请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9条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第7页,共13页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强制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实践中,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务人向福田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福田法院裁定受理后指定我所为清算组。我所接受指定后通过电话、电邮、函件等各种方式通知债权人前来申报债权,债权人虽口头答应但始终不来申报债权,最后表示要撤回强制清算申请。该案属三无案件,申请人亦未预交任何费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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