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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112AY-SPECIFICATIONOFARRANGEMENTS(THEMAINLANDOFCHINA)(AVOIDANCEOFDOUBLETAXATIONANDTHEPREVENTIONOFFISCALEVASIONWITHRESPECTTOTAXESONINCOME)ORDER1Chapter:112AYSPECIFICATIONOFARRANGEMENTS(THEMAINLANDOFCHINA)(AVOIDANCEOFDOUBLETAXATIONANDTHEPREVENTIONOFFISCALEVASIONWITHRESPECTTOTAXESONINCOME)ORDERGazetteNumberVersionDateEmpoweringsectionL.N.234of200627/10/2006(Cap112,section49)[27October2006](OriginallyL.N.234of2006)Section:1Declarationundersection49L.N.234of200627/10/2006Forthepurposesofsection49oftheOrdinance,itisdeclared—(a)thatthearrangementsspecifiedinsection2havebeenmadewithaviewtoaffordingrelieffromdoubletaxationinrelationtoincometaxandanytaxofasimilarcharacterimposedbythelawsoftheMainlandofChina;and(b)thatitisexpedientthatthosearrangementsshouldhaveeffect.Section:2ArrangementsspecifiedL.N.234of200627/10/2006Thearrangementsspecifiedforthepurposesofsection1(a)arethearrangementsin—(a)Articles1to27oftheinstrumententitled“《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whoseEnglishtranslationis“ArrangementbetweentheMainlandofChinaandtheHongKong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fortheAvoidanceofDoubleTaxationandthePreventionofFiscalEvasionwithrespecttoTaxesonIncome”,doneinduplicateintheHongKong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on21August2006intheChineselanguage,thetextandanEnglishtranslation*ofwhichArticlesarereproducedinPart1oftheSchedule;and(b)Paragraphs1to3oftheProtocoltothatinstrument,thetextandanEnglishtranslation#ofwhichParagraphsarereproducedinPart2oftheSchedul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TheEnglishtranslationoftheinstrumentispreparedbytheDepartmentofJusticeinaccordancewiththeChinesetextoftheinstrument.#TheEnglishtranslationoftheProtocolispreparedbytheDepartmentofJusticeinaccordancewiththeChinesetextoftheinstrument.Schedule:SCHEDULEL.N.234of200627/10/2006[section2]PART1ARTICLES1TO27OFTHEARRANGEMENTBETWEENTHEMAINLANDOFCHINAANDTHEHONGKONG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FORTHEAVOIDANCEOFDOUBLETAXATIONANDTHEPREVENTIONOFFISCALEVASIONWITHRESPECTTOTAXESONINCOMECap112AY-SPECIFICATIONOFARRANGEMENTS(THEMAINLANDOFCHINA)(AVOIDANCEOFDOUBLETAXATIONANDTHEPREVENTIONOFFISCALEVASIONWITHRESPECTTOTAXESONINCOME)ORDER2第一條人的範圍本安排適用於一方或者同時為雙方居民的人。第二條稅種範圍一、本安排適用於由一方或其地方當局對所得徵收的所有稅收,不論其徵收方式如何。二、對全部所得或某項所得徵收的稅收,包括對來自轉讓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徵收的稅收以及對資本增值徵收的稅收,應視為對所得徵收的稅收。三、本安排適用的現行稅種是:(一)在內地︰1.個人所得稅;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二)在香港︰1.利得稅;2.薪俸稅;3.物業稅,不論是否按個人入息課稅徵收。四、本安排也適用於本安排簽訂之日後徵收的屬於增加或者代替現行稅種的相同或者實質相似的稅收,以及適用於將來徵收而又屬於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指的任何其它稅收。雙方主管當局應將各自稅法所作出的實質變動,在其變動後的適當時間內通知對方。五、現有稅收連同本安排簽訂後徵收的稅收,以下分別稱為“內地稅收”或“香港特別行政區稅收”。第三條一般定義一、在本安排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釋的以外︰(一)“一方”和“另一方”的用語,按照上下文,是指內地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二)“稅收”一語按照上下文,是指內地稅收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稅收;(三)“人”一語包括個人、公司、信託、合夥和其它團體;(四)“公司”一語是指法人團體或者在稅收上視同法人團體的實體;(五)“企業”一語適用於所有形式的經營活動;(六)“一方企業”和“另一方企業”的用語,分別指一方居民經營的企業和另一方居民經營的企業;Cap112AY-SPECIFICATIONOFARRANGEMENTS(THEMAINLANDOFCHINA)(AVOIDANCEOFDOUBLETAXATIONANDTHEPREVENTIONOFFISCALEVASIONWITHRESPECTTOTAXESONINCOME)ORDER3(七)“海運、空運和陸運”一語是指一方企業以船舶、飛機或陸運車輛經營的運輸,不包括僅在另一方各地之間以船舶、飛機或陸運車輛經營的運輸;(八)“主管當局”一語,在內地是指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代表;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指稅務局局長或其獲授權的代表,或任何獲授權執行現時可由稅務局局長執行的職能或類似職能的人士或機構;(九)“經營”一語包括專業性勞務活動和其它獨立性活動。二、在本安排中,“內地稅收”或“香港特別行政區稅收”不包括根據任何一方關於本安排憑藉第二條而適用的稅收的法律所徵收的任何罰款或利息。三、一方在實施本安排時,對於未經本安排明確定義的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解釋的以外,應當具有當時該一方適用於本安排的稅種的法律所規定的含義,稅法對有關術語的定義優先於其它法律對同一術語的定義。第四條居民一、在本安排中,“一方居民”一語,有以下定義︰(一)在內地,是指按照內地法律,由於住所、居所、總機構所在地、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或者其它類似的標準,在內地負有納稅義務的人。但是,該用語不包括僅由於來源於內地的所得,在內地負有納稅義務的人;(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指︰1.通常居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個人;2.在某課稅年度內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逗留超過180天或在連續兩個課稅年度(其中一個是有關的課稅年度)內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逗留超過300天的個人;3.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為法團的公司,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地區成立為法團而通常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管理或控制的公司;4.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組成的其它人,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組成而通常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管理或控制的其它人。二、由於第一款的規定,同時為雙方居民的個人,其身份應按以下規則確定:(一)應認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一方的居民;如果在雙方同時有永久性住所,應認為是與其個人和經濟關係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一方的居民;(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一方無法確定,或者在任何一方都沒有永久性住所,應認為是其有習慣性居處所在一方的居民;(三)如果其在雙方都有,或者都沒有習慣性居處,雙方主管當局應通過協商解決。三、由於第一款的規定,除個人以外,同時為雙方居民的人,應認為是其實際管理機構所在一方的居民。第五條常設機構Cap112AY-SPECIFICATIONOFARRANGEMENTS(THEMAINLANDOFCHINA)(AVOIDANCEOFDOUBLETAXATIONANDTHEPREVENTIONOFFISCALEVASIONWITHRESPECTTOTAXESONINCOME)ORDER4一、在本安排中,“常設機構”一語是指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二、“常設機構”一語特別包括:(一)管理場所;(二)分支機搆;(三)辦事處;(四)工廠;(五)作業場所;(六)礦場、油井或氣井、採石場或者其它開採自然資源的場所。三、“常設機構”一語還包括:(一)建築工地,建築、裝配或安裝工程,或者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但僅以該工地、工程或活動連續六個月以上的為限;(二)一方企業直接或者通過僱員或者僱用的其它人員,在另一方為同一個項目或者相關聯的項目提供的勞務,包括咨詢勞務,僅以在任何十二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六個月的為限。四、雖有本條上述規定,“常設機構”一語應認為不包括:(一)專為儲存、陳列或者交付本企業貨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設施;(二)專為儲存、陳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業貨物或者商品的庫存;(三)專為另一企業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業貨物或者商品的庫存;(四)專為本企業採購貨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信息的目的所設的固定營業場所;(五)專為本企業進行其它準備性或輔助性活動的目的所設的固定營業場所;(六)專為本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活動的結合所設的固定營業場所,但這種結合所產生的該固定營業場所的全部活動應屬於準備性質或輔助性質。五、雖有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當一個人(除適用第六款規定的獨立代理人以外)在一方代表另一方的企業進行活動,有權並經常行使這種權力以該企業的名義簽訂合同,這個人為該企業進行的任何活動,應認為該企業在該一方設有常設機構。除非這個人通過固定營業場所進行的活動限於第四款的規定,按照該款規定,不應認為該固定營業場所是常設機構。六、一方企業僅通過按常規經營本身業務的經紀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者任何其它獨立代理人在另一方進行營業,不應認為在該另一方設有常設機構。但如果這個代理人的活動全部或幾乎全部代表該企業,不應認為是本款所指的獨立代理人。七、一方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於另一方居民公司或者在該另一方進行營業的公司(不論是否通過常設機構),此項事實不能據以使任何一方公司構成另一方公司的常設機構。第六條不動產所得Cap112AY-SPECIFICATIONOFARRANGEMENTS(THEMAINLANDOFCHINA)(AVOIDANCEOFDOUBLETAXATIONANDTHEPREVENTIONOFFISCALEVASIONWITHRESPECTTOTAXESONINCOME)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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