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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原告:XXX,X,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工作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XXXXXXXXXXX。被告:XXX公司,(法人代表),(住址),联系方式:XXXXXXXXXXX。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退还给原告被违法扣除的滞纳金47844.80元和单位缴费部分28039.20元,共计人民币75884元。二、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无法享有相应养老保险待遇(被迫延迟退休年龄)而造成的损失,精神损失费30000元,务工费5000元,交通费620元,共计人民币35620元。三、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3年5月6日入职XXXX公司,在加工车间从事钻工、铣工工作。在原告工作期间,被告没有给原告缴纳1993年5月6日至2013年5月1日的所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2018年6月被告同意给原告补缴2008年3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是被告财务科于2018年6月27日违法收取了原告8万元用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用如下:个人部分:11215.60元,单位部分:28039.20元,滞纳金:47844.80元。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单位缴费部分和滞纳金的费用,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被告应退还原告不合理收费人民币75884元,并依法赔偿原告。理由和依据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原告是低保户,家庭经济困难,与被告多次沟通无效。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证据和证据来源: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公安局签发2、被告信息资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单(2018年8月30日),XX县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局出具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单(2018年6月15日),长沙县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局出具4、工资条,中国农业银行出具6、捌万元收据,XXX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出具7、表扬信《XXX,好样的!》,《XX简报》(2004年第10期第6页)8、劳动竞赛奖励名单,《XX简报》(2005年第01期第2页)此致XX县人民法院附:本起诉状副本1份起诉人:2018年9月6日
本文标题: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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