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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单元:教育法律关系(1)主要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教育法律关系的特性•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1.什么是教育关系?2.什么是法律关系?3.什么是教育法律关系?教育关系:从人类教育发展史分(1)不定型教育阶段:教育关系道德化•教育关系即是教育教学关系(师生之间)•由习俗、道德调整,是一种伦理道德关系•教育关系源于人类的血缘关系,是从血缘关系中分化出来的一种社会关系•“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子贡守墓子贡守墓•子贡十七岁拜孔子为师,深得孔子学说真谛和儒家思想精髓,成为孔门高徒,位列“孔门十哲”之一(德行:颜渊、闵子骞、冉伯牛、仲弓;言语:宰我、子贡;政事:冉有、季路;文学:子游、子夏)。•孔子死后,三千弟子云集其墓前守墓三年,然后相继离去,惟有子贡守墓六年。子贡为什么给老师守墓六年,说法不一。一种说法是子贡为了尽弟子的孝道。第二种说法是子贡对孔子内心有愧。孔子病危时,子贡外出不在身边。孔子思念子贡,不停的唠叨子贡的名字。等子贡赶到时,孔子埋怨他说:“赐也,来何迟也!来何迟也!”因此,子贡觉得对不起老师,决定守墓六年报答老师的教诲之恩。还有的说是子贡家中富有,不用为生计担忧,有条件守墓六年。但是不管怎么说,子贡独自守墓六年,体现了子贡对孔子的特殊感情。魏昭求师•魏昭,东汉时期知名儒家学者。远近闻名的大儒郭林宗熟读各家典籍,魏昭在都城洛阳做官,早在太学就学时,他就久闻郭林宗的大名,尽管郭林宗远在南阳,而自己在京城任官,但是,他不管这些,毅然决定拜其为师。•郭林宗决定还是要考验一下他的诚心。于是,他故意说:“不见,任何人我都不见!”•三次煮粥教育关系:从人类教育发展史分(2)形式化教育阶段:教育关系等级化•教育组织——学校的产生(形式化标志)•师生之间一对一的关系——学校、教师、学生、举办者之间的复杂关系•传统的道德关系——以知识传授为特征的教学关系•教师与学生之间不平等的教育关系(官学、书院中教育关系体现为一种等级关系与权力关系)学在官府•西周教育的显著特点主要体现在:•①礼不下庶人,学术和教育为王宫及各级政府把持,礼器也全由官府掌握,民间没有条件举行学术活动,更无学校•②官师不分,学校设在官府之中,官吏既是教育官员,也是学校教师•③政教合一,教育机构与行政机构不分,教育与行政合一(以法为教),以史为师•秦代的教育制度,源自于法家的教育主张。•以吏为师即整个社会除文吏外,没有具备文字能力的人,人们要学习文字,只能向政府官员学习。政府官吏承担教育行政官员和教师职责。(学习的内容是朝廷的法令,以法为教)教育关系:从人类教育发展史分(3)制度化教育阶段:教育关系法律化•公共教育制度的形成(即国家资助学校的制度)•需要规范来作为尺度衡量学校的工作•教育社会化程度越高,教育主体难以调节其与外部的关系,需要立法教育关系的演变道德关系等级关系法律关系家庭教育权主导社会教育权主导国家教育权主导法律关系•什么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各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道德关系、职业关系等并不全部都是法律关系只有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予以干预的社会关系,才会由一般的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只有通过国家的教育立法,被确定为由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调整的教育关系,才能成为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调整的基本法律关系主要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家庭的关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1.根据教育法律关系所体现的教育内容性质划分(1)基本教育法律关系(2)普通教育法律关系(3)诉讼教育法律关系2.根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是否平等来划分(1)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3.根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化划分(1)绝对教育法律关系(2)相对教育法律关系基本教育法律关系•由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的,直接反映教育制度、教育性质等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教育权利和义务关系,国家机构之间的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存在于以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为指导的实体法之中的各种教育法律关系•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SubstantiveLaw)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普通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学位法》《义务教育法》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等•“受教育者要履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等义务。”诉讼教育法律关系•是指依据诉讼教育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诉讼程序过程中的教育法律关系•当基本教育法律关系和普通教育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或侵犯当事人权利时,由于当事人提出诉讼而产生诉讼教育法律关系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叫横向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又叫横向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如不存在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存在一方支配另一方的关系学生之间;•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主要以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民事纠纷)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叫纵向法律关系,可能存在与具有职务关系的上下级之间,也可能存在于依法享有管理职权的国家机构和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被管理的主体之间•行政法律关系是最典型的隶属型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有管理和隶属的关系。•学校与学生;教育局与教师;教育部与学校等绝对教育法律关系•指存在特定的权利主体,没有特定的义务主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不是具体的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标志:“任何”、“一切”等。•如,《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相对教育法律关系•指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具体的•明确规定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如,教师聘用合同,具体规定受聘者与聘用者的权利与义务。(以教师聘用合同样本为例)教师聘用合同.doc三、教育法律关系的特性1.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存在前提2.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而结成的社会关系3.其存在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4.是反映教育规律的社会关系四、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在教育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可以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有生命并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也可理解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法人:与自然人相对的概念,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我国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A,公民(自然人)–我国公民(全部教育法律关系)–居住在我国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部分-国际条约)•案例:教育部严打“跨国高考移民”首设国籍年限案例•2009一份2008年北京大学医学部外国留学生的录取名单一度成为网络热点。54人的录取名单中,22名学生来自非洲西部国家几内亚比绍,而这些学生的姓名都是中文,引发网友质疑,怀疑其中涉及“跨国高考移民”。•近年来,国内部分城市发现,有国内高考落榜生以“外国留学生”的身份,持伪造的护照和相关证件“曲线高考”进入内地数所名牌大学。•相比国内学生高考,留学生申请内地高校门槛低了很多,加上目前各高校对留学生的审核规定并不统一,特别对国外居住、学习时间无要求,客观上为“跨国高考移民”提供方便。•教育部要求,自2010年起,来华留学申请人必须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之前)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B,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政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C,国家–国际:以国际法主体参与国际教育活动,签署国际教育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教育交流合作协定》(2000年)•《中德职业教育合作协议》(2010年)–国内:行使国家的教育立法权,教育行政权和教育司法权•人民代表大会等•教育部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查院、法院)2)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由法律赋予•都需要具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即要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或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指由法律确认的,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权利能力•不具有权利能力,就没有资格享有权利,也没有资格承担义务•取得权利能力的四种方式–依法律规定取得(义务教育法)–依法定程序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取得(专业设置权)–申请并经核准登记取得(申请举办一所民办小学)–经培养、考核或考试取(获得就业分配的权利;获得学位证书的权利)权利能力(根据主体不同来分)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特殊权力能力所有公民都普遍享有的法律权利与从事法律活动的资格,如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以跨国高考移民为例•一般权利能力•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教育法》•特殊权利能力教育部要求,自2010年起,来华留学申请人必须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之前)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权利能力(根据主体不同来分)•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结束于法人的解体或撤消•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根据法人的性质不同,可分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高校)第三十条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得,承担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法人行为能力•具有教育权利和能力的人或组织要独立地享有教育权利,实现教育权利、承担教育义务,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以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不是做出一定行为的能力,而是取得权利、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权利能力具有“公民”的属性,而行为能力更强调行为的可行性行为能力•法人:教育权利能力与教育行为能力同生同灭•自然人:教育权利能力与教育行为能力的产生与消亡不一定一致案例:人一出生就有受教育的权利能力,但只有等到符合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才具有接受学校教育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有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法律上确定行为能力的依据是主体的意志自由•考虑年龄大小和精神是否健康两个方面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民法通则》把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第一类: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案例:四川大学曾世杰杀人案案情回放•2010年3月30日晚,四川大学突发一起刑事案件。晚9:20左右,四川大学保卫处接到保卫巡逻人员和学生的报告,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8级信息资源
本文标题:教育法学之教育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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