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冶金工业 > 75转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东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监察办法》的通知
-1-鲁煤安监字〔2010〕180号关于印发《山东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监察办法》的通知各监察分局、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矿企业: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监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山东煤矿实际,制定了《山东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监察办法》,请认真贯彻落实。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2-山东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监察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监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山东省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第三条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安全大检查、专业检查、安全质量达标验收等工作中作为重要内容监督检查。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本办法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3-第六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第八条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受理有关举报,省局举报电话053185686222、电子信箱office@sdcoal.gov.cn,各煤监分局应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第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专项监察情况应当报告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察,可以采取查阅制度、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监察以下内容:(一)煤矿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以及严格考核情况1、煤矿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2、带班下井矿领导人员范围;-4-3、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全资格证》,方能带班下井;4、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不少于8个;5、带班人员上、下井时间根据本矿现场实际按“四六”或“三八”制班次运行,并与当班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6、每月底制定下一个月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计划,根据具体状况合理调整,确保每班有矿领导带班下井;7、严格考核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履行职责情况。对完成下井带班计划的,解决井下突出问题、消除安全隐患的,特别是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应进行奖励;未完成计划的,下井次数少于规定的,履行职责质量差的,要进行处罚。(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履行下列职责情况1、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对重点部位、关键岗位和薄弱环节的检查巡视,对重点工程、特殊施工、重大隐患治理等实施现场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2、监督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规程措施的现场落实,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3、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检查生产系统、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作业行为等各方面存在的隐患,并严格督促整改;-5-4、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带班下井领导在接到信息后要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5、井下遇到水、火、瓦斯、煤尘、冲击地压、顶板等突发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6、带班下井矿领导利用带班时间,应尽可能覆盖检查所有采掘头、面及其他重要地点,及时指挥处置井下安全生产出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1、建立煤矿带班下井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2、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带班人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交接班职责,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运转安全情况,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意见,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升井;4、带班人员正常情况下应不超过2小时的时间间隔,向调度室汇报一次井下生产安全情况,按调度室安全指令到需要的工作地点进行现场指挥;5、超过交接班时间,若接班人员不到,交班人员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处理,并追究接班人员不到的责任。若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6-6、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交接班记录簿有专门单位、人员发放和管理。(四)煤矿应加强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1、煤矿应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2、煤矿领导升井后,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3、领导带班下井档案必须由当班带班领导自行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4、领导带班下井档案填写内容要与交接班记录填写内容相符;5、安全管理部门对领导带班下井档案进行整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及时下达《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按规定督促整改、销号;6、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信息记录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五)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六)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抄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第十二条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7-第十三条煤矿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给予煤矿企业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第十四条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第十五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第十六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8-主题词:印发煤矿带班监察通知抄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委会办公室,省监狱管理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10年12月2日印发
本文标题:75转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东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监察办法》的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78380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