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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010欧盟官方公报C130/1欧洲联盟委员会关于纵向限制的指南*(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2010/C130/01)目录I.导言1.本指南的宗旨2.对纵向协议适用第101条II.通常不适用第101条(1)款的纵向协议1.影响较小的协议和中小企业间的协议2.代理协议2.1代理协议的定义2.2对代理协议适用第101条(1)款3.分包III.《集体豁免条例》的适用段落1-71-45-78-228-1112-2112-1718-212223-73*翻译:苏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中国科学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与咨询中心研究人员;审校:韩伟,中国科学院大学博士后,中国科学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与咨询中心研究人员。译者注:本中文译本依据EuropeanCommissionGuidelinesonVerticalRestraints[2010]OJC130,pp.1-46。在本中文译本中:(1)注释采用连续编号;(2)正文所援引欧盟法规名称均已译成中文,注释提供了法规的英文全称,以便查询相关法规的官方英文文本。19.5.2010欧盟官方公报21.《集体豁免条例》创设的安全港2.《集体豁免条例》的适用范围2.1纵向协议的定义2.2竞争者之间的纵向协议2.3零售商协会2.4含有知识产权条款的纵向协议2.5与其他集体豁免条例的关系3.《集体豁免条例》中规定的核心限制4.可能不违反第101条(1)款或可能满足第101条(3)款条件的核心限制个案5.《集体豁免条例》所排除的限制6.可分割性7.通过同一分销体系销售的产品组合IV.集体豁免的撤销和《集体豁免条例》的不适用1.撤销程序2.《集体豁免条例》的不适用V.市场界定和市场份额计算1.《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委员会通告》2.依据《集体豁免条例》计算30%市场份额上限时的相关市场3.依据《集体豁免条例》计算市场份额VI.个案的执行政策1.分析框架1.1纵向限制的消极效果2324-4624-2627-2829-3031-454647-5960-6465-6970-7172-7374-8574-7879-8586-958687-9293-9596-22996-127100-10519.5.2010欧盟官方公报31.2纵向限制的积极效果1.3分析方法1.3.1依据第101条(1)款进行评估的相关因素1.3.2依据第101条(3)款进行评估的相关因素2.对特定纵向限制的分析2.1单一品牌2.2排他分销2.3排他客户划分2.4选择性分销2.5特许专营2.6排他供应2.7进场费2.8品类管理协议2.9搭售2.10转售价格限制106-109110-127111-121122-127128-229129-150151-167168-173174-188189-191192-202203-208209-213214-222223-22919.5.2010欧盟官方公报4I.导言1.本指南的宗旨(1)本指南阐述了依据《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下文简称“第101条”)评估纵向协议所遵循的原则。12010年4月20日《关于对各类纵向协议和协同行为适用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3)款的欧盟委员会(EU)第330/2010号条例》2(下文简称“《集体豁免条例》”)第1条(1)款(a)项界定了“纵向协议”(参见本指南第(24)至(46)段)。本指南不影响对纵向协议可能平行适用《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下文简称“第102条”)。本指南的结构如下:-第II节(第(8)至(22)段),论述了通常不适用第101条(1)款的纵向协议;-第III节(第(23)至(73)段),澄清了《集体豁免条例》的适用条件;-第IV节(第(74)至(85)段),论述了有关撤销集体豁免以及不适用《集体豁免条例》的原则;-第V节(第(86)至(95)段),就如何界定相关市场和计算市场份额提*自2009年12月1日,《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分别成为《欧盟运行条约》(TreatyontheFunctioningoftheEuropeanUnion)第101条和第102条。该两套条款本质上是相同的。为本指南之目的,在适当情形下,对《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和第102条的援引应分别理解为对《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的援引。在专门用语上,《欧盟运行条约》引入了若干变化,如:以“欧盟”取代“欧共体”,以“内部市场”取代“共同市场”等。本指南将使用《欧盟运行条约》的专门用语。1本指南取代TheCommissionNotice–GuidelinesonVerticalRestraints,OJC291,13.10.2000,p.1。2参见CommissionRegulation(EU)No330/2010of20April2010ontheapplicationofArticle101(3)oftheTreatyontheFunctioningoftheEuropeanUniontocategoriesofverticalagreementsandconcertedpractices(the‘BlockExemptionRegulation’),OJL102,23.4.2010,p.1。19.5.2010欧盟官方公报5供了指导;-第VI节(第(96)至(229)段),论述了委员会在有关纵向协议的个案中所采用的一般分析框架和执行政策。(2)本指南的所有分析既适用于商品(goods)也适用于服务(services),尽管某些纵向限制主要用于商品的分销。同样,纵向协议可以为中间商品和服务而订立,也可以为最终商品和服务而订立。除非另有表述,本指南的分析和论述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商品和服务以及贸易的所有环节。“产品”(products)一词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供应商”和“购买商”指所有贸易环节的供应商和购买商。当最终消费者并非以经营者身份订立协议时,《集体豁免条例》和本指南不适用于与最终消费者达成的协议,因为第101条仅适用于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3)委员会发布本指南旨在帮助企业依据欧盟竞争规则对其纵向协议进行自我评估。适用本指南所阐明的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形,而不应该机械适用这些标准。个案评估必须以具体案情为依据。(4)本指南不影响欧洲普通法院(GeneralCourtoftheEuropeanUnion)和欧洲法院(CourtofJusticeoftheEuropeanUnion)就第101条对纵向协议的适用作出解释。根据利益相关方和成员国竞争主管机构反馈的市场信息,委员会将会继续检测《集体豁免条例》和本指南的实施,并可能根据未来的发展和观点的演进修订本指南。2.第101条对纵向协议的适用(5)第101条适用于可能影响成员国间贸易,并且阻碍、限制或扭曲竞争的纵向协议(下文简称“纵向限制”)。3第101条对限制竞争效果和促进竞争效果加以3参见欧洲法院判决JoinedCases56/64and58/64Grundig-ConstenvCommission[1966]ECR299;Case56/65TechniqueMinièrevMachinenbauUlm[1966]ECR235;以及欧洲初审法院判决CaseT-77/92ParkerPenvCommission[1994]ECRII549。19.5.2010欧盟官方公报6区分,提供了评估纵向限制的一个法律框架。第101条(1)款禁止显著限制或扭曲竞争的协议,而第101条(3)款对产生的利益超过其反竞争效果的协议适用豁免。4(6)对于多数纵向限制,只有当一个或多个贸易环节的竞争不充分的情形下,即在供应商环节、或购买商环节、或这两个环节同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市场力量时,才会导致竞争问题。在通常情形下,纵向限制比横向限制所造成的损害要小,且可能提供显著的效率。(7)第101条旨在确保避免经营者通过协议(在本指南中特指纵向协议)限制市场竞争而损害消费者。实现一体化的内部市场(anintegratedinternalmarket)是更为宏大的目标,在这一背景下评估纵向限制同样非常重要。市场一体化促进了欧盟的竞争。当成员国壁垒已被成功清除,不允许企业在成员国之间重新设立私人壁垒。II.通常不适用第101条(1)款的纵向协议1.影响较小的协议(agreementsofminorimportance)和中小企业间的协议(8)第101条(1)款不适用于未显著影响成员国间贸易、或未明显地以限制竞争为目的或导致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仅适用于第101条(1)款适用范围内的协议。本指南不影响委员会《关于影响较小的协议的通告》5或任何未来《关于影响较小的协议的通告》的适用。4委员会关于第101条(1)款,尤其是第101条(3)款适用条件的总体方法和解释,参见CommunicationfromtheCommission–Notice–GuidelinesontheapplicationofArticle81(3)oftheTreaty,OJC101,27.4.2004,p.97。5参见CommissionNoticeonagreementsofminorimportancewhichdonotappreciablyrestrictcompetitionunderArticle81(1)oftheTreatyestablishingtheEuropeanCommunity(deminimis),OJC368,22.12.2001,p.13。19.5.2010欧盟官方公报7(9)在不违反《关于影响较小的协议的通告》中有关核心限制(hardcorerestrictions)和累积效果(cumulativeeffects)所列条件的前提下,若订立纵向协议的各方不具有竞争关系,且在相关市场上的份额分别不超过15%,该协议通常被视为不适用第101条(1)款。6然而,这并不是推定若协议各方的市场份额超过15%,该纵向协议就自动违反了第101条(1)款。这类协议可能并未显著影响成员国间的贸易,或可能不构成对竞争的显著限制。7应依据此类协议的法律和经济背景对其进行评估。本指南第(96)至(229)段阐明了对单个协议进行评估的标准。(10)对于《关于影响较小的协议的通告》中界定的核心限制,如果其对成员国间贸易和竞争产生了显著影响,即使协议各方的市场份额低于15%的市场份额界限,仍可适用第101条(1)款。在这方面,欧洲法院和初审法院的相关判例具有重要意义。8还应参照本指南(特别是第(47)段)有关评估核心限制的积极和消极效果的论述。(11)此外,委员会认为,当未出现累积效果和核心限制时,《关于界定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的委员会建议》9附件中所界定的中小企业间的协议很少能够产生第101条(1)款意义上的对成员国间贸易的显著影响或对竞争的显著限制,因此,这类协议通常不适用第101条(1)款。即使这类协议符合适用第101条(1)款的条件,委员会通常会以缺乏充分的欧盟利益为由避免启动程序,除非订立协议的企业在内部市场的重大部分共同或单独具有支配地位。6对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订立的纵向协议,市场份额下限是协议各方在每个受影响的相关市场上的合计市场份额不超过10%。7参见欧洲初审法院判决CaseT-7/93Langnese-IglovCommission[1995]ECRII-1533,第98段。8参见欧洲法院判决Case5/69VölkvVervaecke[1969]ECR295;Case7/71CadillonvHöss[1971]ECR351;CaseC-306/96JavicovYvesSaintLaurent[1998]ECRI-1983第16、17段。9参见CommissionRecommendationof6May2003concerningthedefinitionofmicro,smallandmedium-sizedenterprises,OJL124,20.5.2003,p.36。19.5.2010欧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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