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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量隔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能量隔离管理,防止生产设备设施检维修期间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作业前能量隔离的方法、程序及管理要求。第四条名词解释(一)能量: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工艺物料或设备所含有的能量。本规定中的能量主要指电能、机械能(移动设备、转动设备)、热能(机械或设备、化学反应)、势能(压力、弹簧力、重力)、化学能(毒性、腐蚀性、可燃性)、辐射能等。(二)隔离:将阀件、电气开关、蓄能配件等设定在合适的位置或借助特定的设施使设备不能运转或能量不能释放。(三)安全锁:用来锁住能量隔离设施的安全器具。按使用功能分为两类:1.个人锁:只供个人专用的安全锁;2.集体锁:现场共用的安全锁,并包含有锁箱。集体锁为同花锁,是一把钥匙可以开多把锁的组锁。(四)锁具:保证能够上锁的辅助设施。如:锁扣、阀门锁套、链条等。(五)“危险!禁止操作”标签:标明何人、何时上锁及理由并置于安全锁或隔离点上的标签。(六)测试:验证系统或设备隔离的有效性。第二章职责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处是能量隔离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第六条安全监督中心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第七条人事处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培训工作。第八条各基层单位负责执行本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建议。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九条为避免检维修过程中设备设施或系统区域内蓄积危险能量或物料的意外释放,对所有危险能量和物料的隔离设施均应进行能量隔离、上锁挂标签并测试隔离效果。第十条隔离或控制能量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移除管线,加盲板。(二)双切断阀门,打开双阀之间的导淋。(三)切断电源或对电容器放电。(四)退出物料,关闭阀门。(五)辐射隔离,距离间隔。(六)锚固、锁闭或阻塞。第十一条抽加盲板应按盲板图进行作业,统一编号,作好记录,具体执行《盲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安全锁必须和“危险!禁止操作”标签同时使用,电气作业执行国家相关电力作业规程。第十三条当隔离点不具备上锁条件时,经作业人和属地单位相关负责人同意并在标签上签字,可以只挂标签不上锁。第十四条在开始作业前,属地单位与作业单位人员都有责任确认隔离已到位并执行上锁、挂标签。第十五条安全锁、锁具及标签的管理(一)个人锁和钥匙使用时归个人保管并标明使用人姓名或编号,个人锁不得相互借用。(二)在跨班作业时,应做好个人锁的交接。(三)防爆区域使用的安全锁应符合防爆要求。(四)集体锁应集中保管,存放于便于取用的场所。(五)锁具的选择除应适应上锁要求外,还应满足作业现场安全要求。(六)“危险!禁止操作”标签除了用于能量隔离点外,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七)“危险!禁止操作”标签应填写清楚上锁理由、人员及时间并挂在隔离点或安全锁上。(八)属地单位发现“危险!禁止操作”标签信息不清晰时应及时更换和重新填写信息。(九)“危险!禁止操作”标签不得涂改或重复使用。第十六条备用钥匙的管理应做到:(一)由锁具所属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保管。(二)备用钥匙只能在非正常解锁时使用。(三)严禁私自配制备用钥匙。第二节能量隔离的步骤第十七条辨识与隔离(一)属地单位应辨识作业过程中所有能量的来源及类型,编制“能量隔离清单”(见附录A),由测试人和作业人双方确认签字,经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张贴在作业现场醒目处。(二)根据能量的性质及隔离方式选择相匹配的断开、隔离设施。管线、设备的隔离执行《管线/设备打开管理规定》;电气隔离执行相关标准与规定。第十八条上锁、挂标签根据能量隔离清单,对已完成隔离的隔离点选择合适的锁具,填写“危险!禁止操作”标签,对所有隔离点上锁、挂标签。上锁分以下两种方式:(一)单个隔离点的上锁。属地单位监护人和作业单位每个作业人员用个人锁锁住隔离点。工作交接时,接班人员先上锁/挂牌,交班人才可解除其个人锁。(二)多个隔离点的上锁。1.用集体锁将所有隔离点上锁、挂标签。涉及电气隔离时,由电气专业人员实施上锁、挂标签;2.将集体锁的钥匙放入锁箱,钥匙号码应与现场安全锁对应;3.属地单位监护人和作业单位每个作业人员用个人锁锁住锁箱;4.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确保每个作业人员要在集体锁箱上上锁;5.属地单位批准人必须亲自到现场检查确认上锁点,才可签发相关作业票证。6.属地单位监护人员交接时,接班人必须先用他的个人锁锁上属地单位集体锁箱后,交班人才可解除他的个人锁。7.检维修施工队伍人员交接时,集体进行换锁交接,接班人员在集体锁箱上锁,交班人员解锁。8.如果工作需要持续多班,检维修人员需要下班时,属地单位及检维修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可容许作业人员不解除个人安全锁,离开现场。9.交接班后或重新开始作业前,作业人员和属地监护人应重新确认隔离清单各点情况,重新签署能量隔离清单。(三)电气设备的上锁。1.电气设备个人上锁。进行电气设备维修时,由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实行上锁、挂牌。其他设备维修需要停电时,涉及的电气设备部分由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实行上锁、挂牌,但钥匙应锁入属地集体锁箱。2.电气设备集体上锁。采用集体上锁方式时,将钥匙放入集体锁箱,电气设备维修人员在集体锁箱上锁。不具备上锁条件的电气开关柜,可以将开关柜钥匙视作集体锁钥匙,锁入集体锁箱,开关柜门上挂警告标牌。3.电气设备隔离说明。主电源开关是电气驱动设备主要上锁点,附属的控制设备如现场启动/停止开关可不作为上锁点。若电压低于220V,且电源是由插头连接时,拔掉插头可算有效隔离,如插头不在工作人员视线范围内,必须在插头上锁或挂牌。若回路采用保险管/继电器控制盘供电方式且无法上锁时,必须摘下保险管,并挂“危险/禁止操作”标牌。第十九条确认上锁、挂标签后属地单位与作业单位应共同确认能量已隔离或去除。当有一方对上锁、隔离的充分性、完整性有任何疑虑时,均可要求对所有的隔离再做一次检查。确认可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在释放或隔离能量前,应先观察压力表或液面计等仪表处于完好工作状态;通过观察压力表、视镜、液面计、低点导淋、高点放空等多种方式,综合确认贮存的能量已被彻底去除或已有效地隔离。在确认过程中,应避免产生其他的危害。(二)目视确认连接件已断开、设备已停止转动。(三)对存在电气危险的工作任务,应有明显的断开点,并经测试无电压存在。第二十条测试(一)有条件进行测试时,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安排人员在作业人员在场时对设备进行测试(如按下启动按钮或开关,确认设备不再运转)。测试时,应排除联锁装置或其他会妨碍验证有效性的因素。(二)如果确认隔离无效,应由属地单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作业安全。(三)在工作进行中临时启动设备的操作(如试运行、试验、试送电等),恢复作业前,属地单位测试人需要再次对能量隔离进行确认、测试,重新填写能量隔离清单,双方确认签字。(四)工作进行中,若作业单位人员提出再测试确认要求时,须经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确认、批准后实施再测试。第二十条解锁(一)解锁依据先解个人锁后解集体锁、先解锁后解标签的原则进行。(二)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后,本人解除个人锁。当确认所有作业人员都解除个人锁后,由属地单位监护人本人解除个人锁。(三)涉及电气、仪表隔离时,由电气、仪表专业人员进行解锁。(四)属地单位确认设备、系统符合运行要求后,按照能量隔离清单解除现场集体锁。(五)当作业部位处于应急状态下需解锁时,可以使用备用钥匙解锁;无法取得备用钥匙时,经属地项目负责人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安全的方式解锁。解锁应确保人员和设施的安全。解锁应及时通知上锁、挂标签的相关人员。(六)解锁后设备或系统试运行不能满足要求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按本规定要求进行能量隔离。第三节其他要求第二十一条质量安全环保处为基层单位提供安全锁、锁具及“危险!禁止操作”标签(见附录B),并进行管理。第二十二条交叉作业涉及同一隔离点时,每项作业都要对此隔离点上锁、挂标签。第二十三条清洗滤网作业时不上锁,执行工艺单项操作卡。第二十四条1.0MPa以下的伴热整改、消漏作业项目不上锁,执行相应检维修作业规程。第二十五条装置大检修期间,对系统整体隔离、置换后,局部作业可不用上锁,执行相应HSE作业计划书或检维修作业规程。第二十六条下列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严重违章给予处罚。(一)没有将所有能量源隔离。(二)没有测试或测试时作业人员不在场。(三)操作已经上锁的阀门和开关。(四)未经授权擅自解锁和拆除标签。(五)持有多余的备份钥匙。第四章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第二十七条公司将对能量隔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组织专项审核;发生的偏离,应报质量安全环保处,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人事处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公司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录A:能量隔离清单隔离系统/设备:危害□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能量/物料隔离方法上锁挂牌点挂牌点□移除管线加盲板□双切断加导淋□关闭阀门□切断电源□其他□移除管线加盲板□双切断加导淋□关闭阀门□切断电源□其他□移除管线加盲板□双切断加导淋□关闭阀门□切断电源□其他编写人:测试人:作业人:批准人:年月日附录B“危险!禁止操作”标签式样(正反面)
本文标题:能量隔离管理规定(正式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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