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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契约、非对称信息与合作社经营者激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理论模型的构建及其应用时间:2011-11-2208:07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作者:孔祥智点击:103次[摘要]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有其自身的特点,通过对符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实践的“委托—代理”理论模型的构建及理论分析可知,合作社代理人努力行为的激励与其自身经营农产品占合作社经营农产品总量的比重、对互惠关注的敏感性程度和占有合作社盈余分配的比例等因素存在正相关关系。合作社内部产生“委托—代理”问题的根源在于合作社内部的不完全契约和非对称信息,为避免合作社经营者可能采取的“隐藏信息”和“隐藏行动”的机会主义行为,建议从信号传递和信号甄别的角度对合作社内部的相关契约加以改进。[关键词]不完全契约;非对称信息;激励;“委托—代理”模型一、问题的提出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Theory)是新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委托—代理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其中,一个或者多个行为主体按照某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或雇佣另外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并根据后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代理关系与一般雇佣关系的不同之处在于委托人授予代理人较大的经营自主权,但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非对称信息,加上两者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委托人追求的是自身财富的最大化,而代理人追求的是工资津贴、闲暇时间等的最大化等),使得委托—代理契约执行在事前容易发生逆向选择、事后容易发生道德风险的情况。所以,现代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就是研究在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对代理人实行有效的激励。委托—代理关系在社会中广泛存在,如公司股东和公司经理、选民与官员、医生与病人、合作社经营者和广大社员之间的关系等都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正是由于委托—代理问题的普遍性,使得与该问题相关的研究文献非常多。例如,科斯的《企业的性质》一文是委托—代理理论发展的基石[1],威尔逊构建了不确定条件下的激励结构模型[2],罗斯讨论了存在道德风险和代理人预算约束情况下的委托—代理问题[3],詹森和麦克林研究了委托—代理成本,认为代理成本是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决定性因素[4],埃斯瓦瑞和科特威构建了一个激励模型来解释资本雇佣劳动的关系[5],等等。目前国内对该类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企业治理[6]、政府管理[7]、金融会计[8]等领域,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研究的文献则相对较少。马彦丽通过对我国以少数人控制为特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考察,提出合作社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即传统的全体社员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小社员与核心社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并指出后者是矛盾的主要方面[9],但文章并没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委托—代理问题的实质及影响给出深入的理论分析。目前针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问题的理论研究及其模型还处于空白状态,本文试图构建符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实践的“委托—代理”理论模型,并通过该模型来分析影响合作社经营者激励的相关因素,对不同发起主体①主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关系概况(一)合作社“委托—代理”关系的分类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合作社的投资者、经营者和惠顾者。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实践中,合作社的投资者除了合作社的社员以外,有些合作社还有来自政府或企业的外部投资;合作社的经营者主要是指合作社的理事会成员,他们往往也是合作社的惠顾者,如很多合作社的理事长自身就是种植养殖大户,他们除了管理合作社的日常事务以外,自身经营的农产品也是通过合作社进行销售的;合作社的惠顾者是指与合作社发生农产品交易关系的合作社社员或非社员。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可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是外部投资者与合作社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这里的外部投资者主要是指政府、企业或其他社会团体。来自外部的资金分为两类,一类属于捐赠资金,一旦捐赠过程结束,此类资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归合作社内部支配,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另一类属于项目委托资金,此类资金的所有权属于项目发包方,而具体的经营权则归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资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了分离,因此,此类资金存在委托—代理问题。第二种是合作社内部普通社员和合作社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普通社员入社时缴纳会费或者对合作社进行投资,成为合作社的所有者,并委托经营者对合作社进行管理,到一个生产周期结束时通过与合作社交易自己的农产品,分享合作社的组织剩余。该种类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普遍存在,是本文所研究的合作社委托—代理关系的主要内容。第三种是合作社经营者自身的委托—代理关系,前文已经提到,当经营者既是管理者又是惠顾者时,经营者将自己的资金纳入合作社的总资金中,并进行统一管理,但由于经营者也是合作社的所有者之一,故此类型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并没有完全分离(或者说是部分分离)。(二)合作社“委托—代理”关系的特点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第二条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参与市场活动,其性质类似于市场中的企业,但由于合作社内部成员实行民主管理和互助合作,所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相比又有着很大的不同,这将导致合作社内部的“委托—代理”问题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相比具有独特之处:(1)合作社中代理方的实力较强。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是指能够主动设计契约形式的当事人,而代理人则是被动接受契约的人。在一般意义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而授权代理人从事某项活动,而代理人则通过代理行为获取一定的报酬,委托人决定着最终契约的形式和内容。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实践来看,合作社中社员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与上述情况正好相反,社员是委托人,合作社的经营者是代理人,但是在委托—代理双方的实力强弱上,合作社代理人往往具备较强的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对合作社决策的影响力也更大。(2)合作社中的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互惠倾向。一般意义上的委托—代理理论沿袭了新古典经济学中关于理性人、偏好不变、预期效用等基本假设,所以在一般的委托—代理模型中,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独立的“理性人”,这些“理性人”在自利偏好的假设下,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委托人追求资本增值和收益最大化,代理人除了追求货币收入最大化以外,还力图获得更多的非货币收入(如奢侈的工作条件、挥霍企业的财产等)。在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由于农民属于弱势群体,所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实现合作社内部社员之间的互助互惠,这也是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且在实践中,对互惠的关注已经成为合作社领导人及社员处理合作社事务及参与合作社管理所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与一般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相比,合作社内部社员的行为偏好前提假设中除了自利偏好以外,还应该加入互惠偏好。(3)合作社中存在不完全“委托—代理”关系。一般意义上的委托—代理理论中,委托方和代理方的界线非常明确,委托方拥有企业的所有权,是企业的所有者。代理方受委托方邀请,成为企业的管理者,代理方只拥有企业的经营权而没有所有权。而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实践中,绝大部分的情况是,合作社的经营者同时也是合作社的所有者,而且对合作社的所有权还占有相当大的份额。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的经营者在经营合作社所有社员资产的同时,实际上也是在经营自己的资产。这种合作社内部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完全分离的委托—代理关系,本文称之为不完全“委托—代理”关系。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理论模型及经营者激励行为(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理论模型1.基本假设结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问题的特点,可以得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理论模型的基本假设如下:(1)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经营者为合作社的代理人,设经营者从委托—代理活动中获得的工资收入为wi;又由于合作社内部存在不完全“委托—代理”关系,即大部分合作社的经营者同时也是合作社的投资者或惠顾者,所以,设合作社的经营者从与合作社的交易中获得的经营收入为mi。此外,经营者还将从合作社的盈余中获取属于自己的股份红利或利润返还,设此部分资金为tiq,其中,q代表合作社产出的待分配盈余(设产出的单价为1),ti表示合作社经营者从q中分得的份额。(2)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之间存在明显的互惠行为,故设合作社代理人对互惠偏好的效用函数为ki=ki(YiQji),其中,Yi表示合作社代理人对互惠关注的敏感性系数,Qji表示其他社员对代理人给予的惠顾程度。当Yi大于0时,表示合作社代理人存在互惠偏好,且Yi的值越大表示互惠偏好越强;当Yi小于0时,表示合作社代理人对互惠持厌恶态度;同理,合作社委托人的互惠偏好效用函数用kj=kj(YjQij)表示。(3)设c(a)是代理人在努力程度为a时的成本,假定c(a)′0,c(a)″0,即成本是努力程度的严格凸函数,努力程度越大,成本越高,且边际递增;s(x)为委托人的投入成本。(4)-u为代理人在不接受合同时的最大期望效用,也称为保留效用。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实力较弱,所以当社员从合作社中得到的效用小于自己的期望效用时,则会选择退出合作社,即终止委托—代理关系,所以本文设-v为合作社委托人(社员)的保留效用。2.理论模型在以上假设条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代理人(经营者)的期望效用函数为:U=u(wi+mi+tiq)+ki(YiQji)-c(a)(1)其中,u(wi+mi+tiq)为货币收入的效用,ki(YiQji)为互惠偏好带来的效用,c(a)为代理成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委托人(社员)的期望效用函数为:V=v[mj+(1-ti)q]+kj(YjQij)-s(x)(2)其中,mj表示委托人自身的经营收入,(1-ti)q为委托人从合作社经营中得到的分红或返利收入(假设q全部分配),kj(YjQij)为互惠偏好带来的效用,s(x)为委托成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关系必须满足的约束条件为:(1)参与约束(IR)。参与约束是指代理人在委托—代理合约中获得的效用必须大于其他地方或市场中可以接受的最低效用水平。如果该条件不能得到满足,那么代理人不会选择与委托人合作,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代理人的参与约束为:u(wi+mi+tiq)+ki(YiQji)-c(a)≥-u(3)委托人的参与约束为:v[mj+(1-ti)q]+kj(YjQij)-s(x)≥-v(4)(2)激励相容(IC)。激励相容是指委托人效用最大化必须通过代理人的最大化效用水平来实现。也就是说,如果a是委托人希望的努力程度,a°∈A是代理人可选择的任何努力程度,那么,只有当代理人从选择a中得到的期望效用大于从选择a°中得到的期望效用时,代理人才会选择a。如果该条件不能得到满足,那么代理人则不会选择委托人预期的努力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激励相容约束为:u(wi+mi+tiq)+ki(YiQji)-c(a)≥u(wi+mi+tiq)+ki(YiQji)-c(a°)(5)综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委托—代理”模型可以表示如下:Max{v[mj+(1-ti)q]+kj(YjQij)-s(x)}(6)s·t·u(wi+mi+tiq)+ki(YiQji)-c(a)≥-uv[mj+(1-ti)q]+kj(YjQij)-s(x)≥-vu(wi+mi+tiq)+ki(YiQji)-c(a)≥u(wi+mi+tiq)+ki(YiQji)-c(a°)(a°∈A)(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代理人激励行为分析框架1
本文标题: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理论模型的构建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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