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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外代表人士民主监督问题的思考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宋俭要论提示关于党外代表人士的范畴与构成关于党外人士的民主监督提出意见、批评、建议是党外代表人士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主要形式一、关于党外代表人士的范畴与构成党外人士所谓党外人士,并不是泛指一般的党外群众,而是特指没有参加中国共产党,并被纳入到中国共产党统战工作对象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既包括没有参加任何党派的无党派知识分子,也包括参加了各民主党派的知识分子。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一)民主党派成员;(二)无党派人士;(三)党外知识分子;(四)少数民族人士;(五)宗教界人士;(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党外代表人士是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非中共人士,包括民主党派代表人士、无党派代表人士、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宗教界代表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港澳台海外代表人士等。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是党外代表人士的基本标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六条: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第三十七条:省、市两级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县级从实际出发,做好政府领导班子配备党外干部工作。第三十八条: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在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坚持参事室统战性、咨询性和文史研究馆统战性、荣誉性的性质,文史研究馆馆员应当以党外代表人士为主体,参事室中共党员参事不超过30%。参事室、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代表人士。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人员。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党外代表人士的构成第一,担任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及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的党外人士。第二,在各级政府领导班子中担任实职的党外人士(包括在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第三,担任各级政协常委、委员和政协机关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第四,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中担任实职的党外人士。第五,在高等学校、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担任实职的党外人士。党外代表人士的构成第六,担任各级政府参事室参事、文史研究馆馆员及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第七,受聘担任担任各级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人员的党外人士。第八,担任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士。第九,担任工商联、知联会、海外联谊会、欧美同学会、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等团体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第十,新媒体从业人员中纳入到党外代表人士队伍的党外人士。二、关于党外人士的民主监督(统一战线的民主监督)关于民主监督的性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规定:“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这种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关于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规定:“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关于民主监督的内容《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规定:“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党委依法执政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中共中央关于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规定:“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党章》第一章第三条:党员的义务(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关于民主监督的形式《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规定:“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形式主要是: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在组织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时,可邀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加;通过在政协大会发言和提出提案、在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重大问题调查和专项考察等活动;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等。”《中共中央关于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规定:“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等。”《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是指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政治监督。《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一)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对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五)参加党委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六)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七)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八)在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组织的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提案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九)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十)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相关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三层架构第一个层面是最权威最核心层的监督制度,即以中纪委为主要执行机构的的执政党的党内监督。第二个层面即法律层面的监督,是国家专门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监督(人大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等。第三个层面的监督是“来自人民和各方面的监督”,主要有:统一战线的民主监督、其他社会团体的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等。三、提出意见、批评、建议是党外代表人士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主要形式《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第十六条会员有下列权利:(一)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四)对本会的工作和领导机构提出建议和批评;(五)当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要求组织关心和帮助。《中国民主同盟章程》第十六条盟员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二)参加民盟有关会议,讨论民盟工作,阅读盟内有关文件和刊物;(三)参加民盟所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向民盟的各级组织提出请求、建议和批评;(五)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可请求民盟组织帮助。《九三学社章程》第四条社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社内组织的关于国家大事和有关工作的讨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三)对社的工作和社的各级领导机构提出建议和批评。(四)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要求社的组织给以关心和帮助。《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第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对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三)对国家大政方针以及地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在会内,批评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会员;(五)对会的决议和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可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六)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向会的组织反映,请求帮助。苏浚【明】:《鸡鸣偶记》道义相砥,过失相规,畏友也;缓急可共,死生可托,密友也;甘言如饴,游戏征逐,昵友也;利则相攘,患则相倾,贼友也。对于我们党来说,更加需要听取来自各个方面包括民主党派的不同意见,需要接受各个方面的批评和监督,以利于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克服缺点,减少错误。我们热诚地希望和民主党派和工商联都以主人翁的态度,关心国家大事,热心社会主义事业,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各方面的工作,勇敢地、负责地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建议,做我们党的诤友,共同把国家的事情办好。(邓小平)我们党作为执政党,需要接受多方面的监督。要鼓励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做我们党的亲密诤友。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统一战线中努力创造团结、民主、和谐的气氛,广开言路,使大家的意见、要求、批评和建议能够充分地反映出来。(江泽民)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更需要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希望民主党派做我们党的挚友、诤友,经常就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共产党的自身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胡锦涛)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更需要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希望民主党派做我们党的挚友、诤友,经常就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共产党的自身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习近平)健全党外代表人士民主监督的两个维度一方面是包括民主党派成员在内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真正树立诤友意识,将直言敢谏作为党外代表人士的基本政治品质。另一方面执政党要大力营造有利党外代表人士敢说真话,敢建诤言,敢于批评,敢提不同意见,敢于监督的包容多元、宽容不同的良好政治生态。子产不毁乡校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然明谓子产曰:“毁乡校,何如?”子产曰;“何为?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议执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我闻忠善以损怨,不闻作威以防怨。岂不遽止?然犹防川也:大决所犯,伤人必多,吾不克救也;不如小决使道,不如吾闻而药之也。”然明曰:“蔑也今而后知吾子之信可事也。小人实不才。若果行此,其郑国实赖之,岂唯二三臣?”仲尼闻是语也,曰:“以是观之,人谓子产不仁,吾不信也。”结束语新形势下统一战线工作要大力提倡和鼓励党外代表人士做执政党的诤友,在民主监督中,要提倡和鼓励党外代表人士从不同的角度看问题,敢于讲真话,建诤言,提批评意见,发表不同看法。惟其如此,才能够真正起到民主监督的作用!谢谢!武汉·2016年4月12日
本文标题:宋俭:关于党外人士民主监督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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