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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伦理学的历史演变轨迹——义务论伦理学定义:“义务论”,指人们的行为必须按照某种道德原则或按照某种正当性去行动的道德理论。有某些事情是一个有道德的人无论如何都不会干的。……你无论如何都不能做撒谎或谋杀这些事情,是这么一个思想的一部分:撒谎或谋杀是错的,不仅仅是坏的。它们不仅仅是一个计算中的负数,可以被你可能行的善或你可能避免的更大的恶所压倒。这样,表达义务论判断的规范——例如,不许谋杀——可以说是绝对的。它们并不是说:“在其他情况相同时,避免撒谎”,而是说,“不要撒谎,没得讲”。——查尔斯·弗雷德特征:看重动机后果主义只关心行动带来的结果,看一个行动是否正确,就看它是否产生了最大效果。义务论看重行为的动机。目的不为手段提供辩护后果主义认为行为的目的决定行为的手段,或者目的为手段提供辩护。义务论只看行为正当与否,一个行为的目的永远不可能为它的手段提供辩护。对最大化善的理解后果主义强调对最大化善的追求。义务论认为最大化的善并不是我们追求的。自由度后果主义,它要求人们做能带来最大善和最大利益的事情。义务论认为,在不违背规则的情况下,个人有选择余地。即每个人都有在不违反道德规则之下的自由度。有特殊关系之义务在后果主义的计算之中,基于特殊关系的考虑是看不到的。义务论者承认由特殊关系所引起的义务或责任。分类多元义务与一元义务;绝对义务与非绝对义务;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行动义务论与规则义务论;三个主要流派:先验责任论伦理学——康德契约论伦理学——休谟、洛克、卢梭、罗尔斯程序论伦理学——哈贝马斯先验责任论伦理学——康德生平:1724年4月22日生于哥尼斯堡。1740年考上哥尼斯堡大学。1748年大学毕业。1755年,以“自然通史和天体论”获得硕士学位1770年,被任命为逻辑和形而上学教授1804年2月12日上午11时,康德在家乡科尼斯堡去世。著书:《关于自然神学和道德的原则的明确性研究》(1764)《伦理学讲演录》(1775-1782)《道德形而上学基础》(1785)《实践理性批判》(1788)康德这人的表面生活和他那种破坏性的、震撼世界的思想是多么惊人的对比!——海涅“有两种东西,我们愈时常、愈反复加以思维,它们就给人心灌注了时时在翻新、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畏:头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法则。”——康德它出自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最后一章,刻在康德的墓碑上。一、时代背景——理性主义感性:以人的自然经验(感觉、欲望、自然生理要求)为人性基础,宣扬人的自由、权利神道→人道英:快乐痛苦、利益、功利法:自爱自利理性:用抽象思辨的形式来表达资产阶级追求物质利益的愿望。理性:“哥白尼革命”理性是伦理学的基础人的本质以外引申道德律令:上帝→道德原则;政府法规→道德原则;感性感观苦乐→道德原则;所有这些他律伦理学说,都没有找到道德价值的真正根据,没有找到行为的普遍必然性法则。伦理学使命:确定道德法则康德的一这思想,是针对英国经验主义和法国唯物主义的伦理观。它们都主张从人的自然本性和经验中引申出快乐论和幸福论的道德体系。在康德看来,人固然是有感性欲望的动物,但人和动物的区别却不在感性欲望,而在于理性。如果一个人只把自己当作一个感性存在物,一味地追求感性快乐和幸福,那就同畜类没什么区别了。二、善良意志1、作为惟一的无条件善的善良意志,是一切道德价值的必要条件。人的一切内在品质,只有具备善良意志才具有善的道德价值。人所追求的身外之物,离开善良意志,将会成恶行。2、善良意志不仅是一切道德价值的必要条件,而且其自身就是善。“就他自身来看,它自为地就是无比高贵。任何为了满足一种爱好而产生的东西,甚至所有爱好的总和,都不能望其项背。如果由于生不逢时,或者由于无情自然的苛待,这样的意志完全丧失了实现其意图的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他竭尽自己最大的力量,仍然一无所得,所剩下的只是善良意志,那么,它仍然如一颗宝石一样,自身就发射着耀目的光芒,自身之内就有价值。”3、善良意志是理性的。经验主义伦理学把经验作为道德法则的基础,情感主义伦理学把情感作为道德法则的基础,功利主义伦理学把利益作为道德法则的基础,具有个别、偶然、和主观的特点,而不具有普遍性、客观性和必然性。三、义务(责任)遵照源自善良意志的、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法则行事。命题一:义务是道德价值的根据和标准。命题二:出于义务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达到的目标,而取决于它所遵循的道德法则。命题三:义务就是由尊重理性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四、绝对命令道德法则作为理性法则,必须排除一切感性经验、排除道德主体的偏好、兴趣和利益欲求,而纯粹出自理性对规律的尊重。这样的道德法则就是“绝对命令”。假言命令绝对命令只有一个:“无论做什么,总要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可普遍化检验当一个行动者按照某个准则采取一个行动时,这个行动是否正确,依赖于这个行动者是否可以一致地意愿这个准则成为所有理性存在者都采纳的行动准则。康德列举了四个无法普遍化的例子:许假诺言、自杀、不珍惜自己的天分、拒绝帮助他人。许假诺言准则:无论什么时候我需要钱而又没有其他方法弄到,我将通过许假诺言来搞到钱。自杀准则:无论何时,倘若活着很可能带来更多的坏处或无甚好处,我应当结束自己的生命。不珍惜自己的天分准则: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候,随性妄为,不珍惜自己的天分。拒绝帮助他人准则:无论什么时候我境况不错且有能力帮助他人,我将不这么做。特点:第一,无论它的道德要求的内容如何,总应当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的人,因而它必定是先验的,或超经验的。第二,绝对命令不应有任何条件。它是自律的意志给自己制定的法则,因而有强制性,那就是:“我应当”或“我必须”如何。第三,绝对命令的正当性不因在实际行动中不可能运用而受到影响。五、意志自律主体性道德体系的诞生:伦理学上重大的方向性转变感性移到理性,他律移到自律;自律:不受外界约束、不为情感所支配,根据自己的“意志”、“良心”为追求道德本身的目的而制定的道德原则;只有自律的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人是目的:“你须要这样行动,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目的,总不能把它只当做工具。”“任何人都不应被视为或用为达到别人目的的手段,每个人本身就是独特的目的——至少在道德上说来是如此。”六、特点1、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意义,认识到内因是构成道德的最重要的因素,建立了系统的动机论。2、看到了义务与责任在道德中的重要意义和价值。3、看到了道德的普遍性与绝对性的一面,强调了严格按照道德规律办事的重要性。4、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是建立在一种抽象人性论的基础之上。5、康德以“实践理性”为基础,给道德规定了一种先验的模式,并以此来代替宗教中的上帝和机械唯物论者的“感性”的地位。契约论伦理学道德律法是从自然律那里延续而来,经过某种最初的契约而形成。契约论者把道德律法看作人们在生活、交往、尤其是社会组织中约定的东西,认为这种约定构成对缔约各方的后续行为的规约。程序论伦理学程序的“正确”是构成决定或结果正确的充分根据。因为实践事务非常不确定,在许多实践事务上我们不可能有独立的正当标准,而仅能依赖于所设计的程序。思考题:义务论相比于功利主义,其特征是什么康德的义务论在伦理学上的意义是什么下一节:美德论伦理学
本文标题:伦理学课件――义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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