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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机械/制造/汽车 > 汽车理论 > 《汽车配件经营与管理》情景1:任务二现代汽车配件经营者的素质要求
汽车配件经营与管理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任务二:现代汽车配件经营者的素质要求•教学目标:掌握(订立汽车维修合同)的各项知识。一、职业道德•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在一定职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规范。汽车配件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时,也必须遵循一定的准则与规范。具体地说就是:•(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违法经营;•(2)遵守公平竞争、公平买卖的市场规则,不搞不正当竞争;•(3)讲求商业信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4)接待客户真诚守信;•(5)维护企业与客户正当利益,不损人利己,不损公肥私;•(6)热情服务、耐心周到、平等待人、文明经商;•(7)有强烈的市场开拓精神,能吃苦耐劳;•(8)严于律己,工作认真负责,不懈怠,不懒散。二、法律常识•(一)反不正当竞争法•1.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1.假冒或仿冒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低价倾销行为•6.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而销售商品的行为•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8.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0.限定专购行为(三)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1.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的要件•(1)竞争者有过错的行为;•(2)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具有违法性;•(3)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4)损害事实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2.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形式•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形式。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应承担的相应的、具体的法律责任。•(1)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3)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4)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5)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6)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7)经营者违法进行有奖销售,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8)投标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9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四)产品质量法•1.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称《产品质量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定产品质量的专门法律,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范围包括:•①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包括工业产品,手工业产品和农产品。未经加工制作的矿产品、初级农产品、初级畜产品、水产品等,都不在本法的调整范围之内。②用于销售的产品。未投人流通的生活自用的产品、赠予的产品、试用的产品等,都不在本法的调整范围内。另外,建筑工程产品、军工产品也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质量。内在素质指产品的各使用属性,具体包括使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维修性等几个方面。产品质量除内在素质外,还应包括产品的外观形态,能给人以美感,满足消费者感官上的要求。2.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1)统一立法、区别管理、产前保证、产后监督的原则。•(2)贯彻奖优罚劣的原则。•(3)从重从严处罚的原则。3.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形式•(1)民事、经济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所谓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消费者权益”的涵义•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由于消费者所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或者所接受的服务是由经营者提供的,因此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经营者首先负有直接的义务。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该法下列四项基本原则,其中的第二条我们作为重点介绍:•(1)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则。•(2)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3)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4)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所谓自愿就是指经营者包括生产者和经销者与消费者在进行交易时,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完全出于自愿,不允许一方强迫对方屈从自己。•所谓平等就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在进行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不是隶属的、服从的关系。•所谓公平就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要进行公平交易,作为经营者其商品出售应得到公平的价值补偿,而作为消费者应得到公平的价格和选择。•所谓诚实信用就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要诚实、守信用。不能欺诈、胁迫等手段来订立各种销售协议,商品的买卖要明码实价,按质论价、质价相符,禁止经营者向消费者推销各种假冒伪劣商品,以保护消费者权益。3.消费者的权利•用法律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就必须在法律上赋予消费者一定权利。消费者的权益主要有以下内容:•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求救获知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六)经济合同法•1.经济合同的概念•经济合同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经济合同,按不同标准,可有各种不同的分类,一般包括以下九种经济合同: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3.经济合同订立的原则•(1)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2)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4.经济合同订立的程序•(1)要约。要约也称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或他方提出订立经济合同的建议。要约中要有与对方订立经济合同的愿望和经济合同应有的主要条款,要求对方作出答复的期限等内容。在要约约定的对方答复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2)承诺。承诺也称接受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完全同意要约方提出要约的主要内容和条件的答复。要约人收到承诺时,双方就要订立经济合同;如收到承诺时已具备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合同就成立了。5.经济合同的形式•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时清结的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6.经济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1)订立经济合同的主体必要具有合法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要有法人资格,或者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济户依法具有经济合同当事人的资格。•(2)经济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即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能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经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一致。•(4)订立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法定形式。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的经济合同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经公证、鉴证后才能生效。维修合同范本•(1)承修、托修双方名称;•(2)签订日期及地点;•(3)合同编号;•(4)送修车辆的车种车型、牌照号、发动机号、底盘号;•(5)送修日期、地点、方式;•(6)交车日期、地点、方式;•(7)维修类别及项目;•(8)预计维修费用;•(9)托修方所提供材料的规格、数量、质量及费用结算原则;•(10)质量保证期;•(11)验收标准和方式;•(12)结算方式及期限;•(13)违约责任和金额;•(14)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15)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合同签订的范围•1)汽车大修•2)汽车总成大修•3)汽车二级维护•4)维修预算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汽车维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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