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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水利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10-30【生效日期】1997-10-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单位考核办法(1997年10月30日水利部印发)第一条为加强对《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持证单位的管理,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水平,根据水利部制定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考核办法。第二条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甲级资格证书持证单位由水利部及其所属的流域机构组织考核;乙级、丙级资格证书持证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第三条被考核单位凡参加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人员,须经发放资格证书单位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第四条具体考核工作由考核部门成立考核小组进行。考核采取定期考核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日常检查不定期进行。第五条考核内容。定期考核是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持证单位综合能力的全面考核,主要内容包括:1.持证单位的机构、人员变动情况;2.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的专业组成及水土保持专业技术培训学习情况;3.设备仪器、分析测试手段;4.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开展情况;5.贯彻执行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和本考核办法的情况。第六条定期考核的程序。1.考核工作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2.持证单位应按考核要求及本考核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考核内容,认真做好准备。按要求填写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负责考核的相应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3.考核小组对持证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深入持证单位进行调查,持证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4.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应提出书面考核意见,经考核部门审定后予以通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乙级、丙级资格证书的考核结果应报水利部备案。第七条凡有《管理办法》第八条列举行为及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1.在方案承揽编制中采取不正当手段;2.因方案编制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八条考核合格者对其资格证书予以确认,考核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中止或吊销其资格证书。第九条持证单位不按要求参加考核或弄虚作假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中止或吊销资格证书。被吊销资格证书的单位,二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编制资格。第十条考核人员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有关规定的,由考核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本考核办法颁布后,新申请证书的单位,除应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应同时附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第十二条本考核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考核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本文标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单位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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