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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记忆词条建造师:2002年《暂行规定》,标志我国建造师制度的确立。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1.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两个条件缺一不可)2.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不予注册情形(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3)继续教育不合格;(4)正受刑事处罚;(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1)单位破产;(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4)解除聘用关系;(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8)其他。权利与义务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民法主要包括5部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物权法》。法律部门法律部门1.宪法2.民法3.商法4.经济法5.行政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等。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法的形式——法的效力等级2(一)宪法——全国人大(二)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三)行政法规——国务院(四)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五)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七)国际条约(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法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它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①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自然人的3种民事行为能力:第一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16)《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限制民事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②法人法人成立具备的4条件: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财产或经费;第三,有名称、机构和场所;第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1)主体变更①主体数目变化②主体改变-转让(2)客体变更①客体的范围变更②客体性质变更(3)内容变更①权利增加②权利减少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3(1)事法律关系的自然终止是指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2)协议终止①即时协商②约定终止条件(3)民事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民事法律行为1.内涵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2.分类(1)要式法律行为(2)不要式法律行为3.成立要件(1)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代理制度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实施民间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三方当事人(1)被代理人(2)代理人(3)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代理的终止1.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满或完成;(2)取消代理关系;(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2.法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单位取消指定;(5)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债权制度1.依合同或法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与被害人之间也形成债的关系。债的消灭1.履行2.抵销3.提存4.混同5.免除债权人放弃债权。6.当事人死亡诉讼时效制度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2.超过诉讼时效4(1)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2)可以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3)受理后法院查明无合理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4)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存在。(5)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6)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二)诉讼时效时间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年;2.短期诉讼时效——1年,四种情况适用短期诉讼时效:(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赠偿;(2)延付或拒付租金;(3)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4)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3.特殊诉讼时效(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2)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为1年。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1.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继续计算内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2)发生在诉讼期的最后6个月。2.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1)起诉①向法院;②向仲裁机构。(2)债权人提出要求①向债务人本人提出;②债务保证人;③债务人的代理人;④财产代管人。(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①表示同意履行;②明确承认了债务的存在;③同意分期履行。施工许可制度内涵1.时间在建筑工程施工前2.申领单位建设单位3.核发单位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4.审查内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5.批准核发的时间——15日商标权注册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先申请原则;单一性原则。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条件: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落实;其他条件。5建设资金: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合同价的50%,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招标范围: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必须进行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招投标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招标程序:成立招标组织,由招标人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编招标文件和标底;发布公告或邀请书;资质审查;发售招标文件;踏勘现场,答疑;确定投标时间;接受投标书;开标;评标;定标、签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建筑业企业资质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每个序列各有其相应的等级(如施工总承包序列企业资质设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工程勘察资质分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项资质,每种资质各有其相应等级(如工程勘察、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较低的确定资质等级。投标禁止性规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4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权利: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要求赔偿;获得防护用品;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义务:自律遵规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危险报告义务。安全生产监督方式:工会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众举报监督;社区报告监督。现场处理权: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责令紧急避险权;依法行政处罚权。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安全生产费专款专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交底;警示标志;现场生活区、作业环境;环境污染防护措施;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劳动安全管理规定;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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