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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总行零售培训版权所有第1页总行零售培训版权所有第1页2020/4/16小微金融事业部产品研发部2012年11月小微企业共同基金担保授信一、小微企业共同基金二、小微企业共同基金担保授信三、担保类产品比较四、同业产品/模式简介及案例目录一、小微企业共同基金基金定义涉及主体基金构成运作流程基金定义成立目的指符合我行授信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小微型企业或小微型企业实际控制人以“相互了解、相互监督、自愿联合、共担风险”为原则组成共同体,并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为该共同体内成员在我行办理授信业务提供担保而设立的担保资金集合。初始组建成员人数不低于50人(最低不少于40人),且初始募集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创设后借款人即可持续加入申请贷款。基金仅为基金成员在我行贷款担保而设立,各基金成员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其他成员的贷款风险(有限责任)。业务宗旨:积极搭建小微企业互助成长平台一、小微企业共同基金基金定义涉及主体基金构成运作流程1、基金牵头人2、基金成员3、合作银行一、小微企业共同基金基金定义涉及主体基金构成运作流程1、基金牵头人是指牵头发起设立小微企业共同基金的机构,我行也应参与基金的牵头组织工作共同基金资金须在我行开立专用账户保存,一般缴存于基金牵头人名下,基金牵头人以其名下的基金资金及其孳息为限承担担保责任优先支持具有一定政府背景的社会团体法人作为共同基金牵头人,或选择符合我行条件的产业链核心企业作为共同基金牵头人,审慎开展服务管理机构、商会/协会作为基金牵头人的共同基金担保业务一、小微企业共同基金基金定义涉及主体基金构成运作流程2、基金成员是指获得我行授信并自愿缴纳小微企业共同基金的个体工商户、小微型企业或小微型企业实际控制人小微型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小微型企业应视为同一基金成员,只能通过一个基金在我行申请授信,不得分头参与基金基金成员之间不得为关系人(关系人是指,配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主要收入来源于同一企业的股东关系、交叉持股关系或控股关系;其他关联关系,导致财产收入来源相同或经营风险无法分散的。)一、小微企业共同基金基金定义涉及主体基金构成运作流程3、合作银行银行参与基金的组织及管理,并与基金建立整体合作关系,为基金成员提供金融服务合作银行的经办机构:参与基金项目发起、组织、设立等;负责基金项目申报;负责基金会员贷款申报;参与基金日常管理等工作共同基金采取结构化设计,风险准备金为第一级损失补偿,保证金为第二级损失补偿,可缓释业务开展运行中保证金部分的频繁波动。基金结构具有相当的扩展性。共同基金构成共同保证金风险准备金为全体基金成员在我行授信业务提供风险补偿;原则上存续期内不得赎回,特定情况下可转让或退还为全体基金成员在我行授信业务提供风险补偿;基金存续期内准备金不予返还一、小微企业共同基金基金定义涉及主体基金构成运作流程共同保证金风险准备金资金来源:基金成员缴纳地方政府财政缴纳比例:最低不低于成员授信金额的10%管理规定:原则上存续期内不得赎回,特定情况下可转让或退还。参与清算。资金来源:主要来源:基金成员缴纳补充来源:国家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补贴,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赞助等缴纳比例:(按次缴纳)贷款期限6个月以内:不低于贷款金额0.5%;6个月-1年:低于贷款金额1%管理规定:基金存续期内准备金不予返还。可参与清算。就收取比例采取“双线控制”的就高原则:不低于我行规定的最低标准;还应充分考虑地区差异,综合考虑本行和当地同业存量业务的情况(尤其是不良率水平)。一、小微企业共同基金基金定义涉及主体基金构成运作流程一、小微企业共同基金基金定义涉及主体基金构成运作流程积极支持由地方政府财政全额拨付专项资金作为共同保证金,为基金成员在我行授信业务提供风险补偿的业务模式鼓励开展稳妥尝试由地方政府财政、授信申请人共同出资组建共同基金的业务模式,经办机构应努力争取政府提高出资比例,并及时跟踪财政资金到位情况由授信申请人自主缴纳资金组建共同基金,为基金成员在我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业务模式共同基金几种构成模式一、小微企业共同基金基金定义涉及主体基金构成运作流程1、基金设立2、成员资格审核3、基金运营4、基金代偿•满足基金设立的基本要求•基金成员资格确认流程•日常业务开展运营要求•风险补偿规则5、基金退出•成员退出的要求7、基金清算•基金运作结束6、基金预警•基金预警一、小微企业共同基金基金定义涉及主体基金构成运作流程1、基金设立2、成员审核3、基金运营4、基金代偿5、基金退出6、基金预警成员招募准入达标文件签署基金设立基金牵头人组织招募《加入申请》《基金章程》《会员公示》《合作协议》《质押合同》基金专户开立成员基金缴交项目获批基金成员入会申请初始50人初始金额1000万合作银行参与招募资格审核7、基金清算一、小微企业共同基金基金定义涉及主体基金构成运作流程1、基金设立2、成员审核3、基金运营4、基金代偿5、基金退出6、基金预警基金风险部审核成员公示银行审核基金牵头人与我行共同召集意向小微客户筹备初期,应首先组织拟加入成员开展预申请,预申请成员人数以及认缴资金达到规定后,方可向我行申请授信新成员入会须履行公示程序,全体成员无异议后该成员方可向我行申请授信可采用的公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会网站公告、短信通知、书面送达等,采取书面送达的公示材料应取得成员面签回执新成员入会公示通过后,方能向我行发起基金项下贷款申请我行经营机构独立开展贷款调查7、基金清算一、小微企业共同基金基金定义涉及主体基金构成运作流程1、基金设立2、成员审核3、基金运营4、基金代偿5、基金退出6、基金预警保证金管理定期对账资金运用基金资金可存放于基金牵头人名下,并在我行分别开立共同保证金专用账户、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等账户(内部户),分别核算各类资金,由我行进行日常监控管理经办机构应设定基金管理台账,登记各基金成员的资金收支明细,每季度至少应对帐一次仅用于风险代偿保证金改变用途的需报总行审批7、基金清算一、小微企业共同基金基金定义涉及主体基金构成运作流程1、基金设立2、成员审核3、基金运营4、基金代偿5、基金退出6、基金预警1、启动代偿条件2、基金代偿顺序当基金成员在我行连续发生欠息/逾期/垫款超过30日,以及其他影响我行债权实现的风险事件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启动共同基金代偿程序,并须在15日内履行完毕。(一)先行扣划给违约成员自身缴纳的共同保证金余额;(二)剩余部分优先从风险准备金中扣划,扣完为止;(三)风险准备金扣划不足的部分,继续从小微企业共同保证金账户扣划。各基金成员按照代偿时其共同保证金所占总额的比例承担代偿责任。7、基金清算一、小微企业共同基金基金定义涉及主体基金构成运作流程1、基金设立2、成员审核3、基金运营4、基金代偿5、基金退出6、基金预警1、转让或退出情况2、退出程序基金存续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基金成员清退认缴的保证金,但对于参与基金期限已满2年的成员,在满足下列情形下允许成员转让:(一)成员信用良好,经营规模快速成长,我行授信金额不能满足其需要;(二)当成员在存续期内出现可能危害我行贷款安全的情况;(三)符合其他我行规定的允许转让条件。1.基金成员结清基金项下债务后,向我行提出基金退出申请;2.我行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基金退出资金结算,结算资金由共同保证金账户直接划入授信申请人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7、基金清算一、小微企业共同基金基金定义涉及主体基金构成运作流程1、基金设立2、成员审核3、基金运营4、基金代偿5、转让和退出6、基金预警7、基金清算1、预警标志2、应对措施出现以下情形的,基金进入预警状态:1.基金成员总数不足初始设定人数的90%;2.共同保证金不足授信总额的7%;3.其他影响我行债权实现的重大事件或违约事件。1.当基金进入预警状态后,须暂停基金项下业务发放,并向基金牵头人、基金成员提示预警2.要求基金牵头人组织基金成员补充保证金或逐步压缩基金项下业务余额提前清算基金成员总数不足初始设定人数的75%;小微企业共同保证金不足授信总额的5%;其他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控、基金牵头人破产结算等原因一、小微企业共同基金基金定义涉及主体基金构成运作流程1、基金设立2、成员审核3、基金运营4、基金代偿5、转让和退出6、基金预警基金清算清算资金为共同保证金账户及风险准备金账户的资金余额中由基金成员缴纳的份额。共同保证金账户资金按照会员的保证金余额清算。风险准备金账户资金在扣除剩余的其他机构捐赠或政府奖励,补贴以后,按照每个会员在基金存续期间累计缴纳的风险准备金比例计算清算时的分配金额。正常清算全体基金成员在我行基金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后,经成员大会审议,至少三分之二成员表决同意后,可对小微企业共同基金进行清算。7、基金清算一、小微企业共同基金二、小微企业共同基金担保授信三、担保类产品比较四、同业产品介绍及案例目录业务方向业务定义基本条件授信要素风险控制二、小微企业共同基金担保授信业务定义申请人类型是指符合我行授信条件的授信申请人缴纳资金组成小微企业共同基金,用于为基金成员在我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办机构应按照规定组织发起基金,对基金资金进行规范管理,遵循“联合共赢、批量开发、小额分散”的原则开展业务共同基金担保授信申请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型企业和小微型企业实际控制人。目标客户群优选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具有一定自主品牌优势的核心企业,该核心企业同时应符合《平安银行小微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中对于核心企业的有关规定产业链类集群具有一定经济区位优势和市场竞争力,产业结构完善,整体信用环境良好,符合国家扶持政策和我行授信政策的大型商圈内的小微客户集群商圈类集群经济发达地区的,信用良好,具有大量小微客户,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商会等商会/协会其他符合我行授信政策,具备相当客户数量的其他行业、地区或经济体其他群体应首先考虑经济发达、信用情况良好的区域,优选符合我行授信准入的小微客户,秉持“相互了解、相互监督、自愿联合、共担风险”的原则组成共同体开展该项业务,且信贷资金投放应与国家政策导向、地方政府政策相结合。业务方向业务定义基本条件授信要素风险控制二、小微企业共同基金担保授信业务方向业务定义基本条件授信要素风险控制二、小微企业共同基金担保授信1、基金牵头人2、基金成员3、经办机构业务方向业务定义基本条件授信要素风险控制二、小微企业共同基金担保授信1、基金牵头人优先支持具有一定政府背景的社会团体法人作为共同基金牵头人,或选择符合我行条件的产业链核心企业作为共同基金牵头人,审慎开展服务管理机构、商会/协会作为基金牵头人的共同基金担保业务。基金牵头人应具有规范的管理模式和高效尽职的管理团队,有严谨审慎的风险管理流程,能有效与我行经办机构合作对接。基金牵头人在当地应具有一定社会号召力和影响力,能够与基金成员、政府部门进行广泛有效的沟通,对成员具备一定控制能力,以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风险。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能积极履行担保责任,具备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益心,以促进基金成员互助合作、实现成员企业发展壮大为主要目的。业务方向业务定义基本条件授信要素风险控制二、小微企业共同基金担保授信2、基金成员(授信申请人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自然人(授信申请人为法人的,其实际控制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其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当前贷款无逾期,无不良嗜好,无重大民间借贷行为,无重大经济纠纷;2.应具有我行允许辖属范围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3.家庭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4.从事生产经营期限不低于5年;5.从事行业正常合法,不属于我行信贷政策禁止介入的行业;6.授信申请人(基金成员)之间应相互了解,自愿组建共同体,并在愿意配合我行在后续业务开展中相互监督、共担风险;7.基金成员之间不得为关系人。企业(授信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其控制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个体工商户除外):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有固定的住
本文标题:小微企业共同基金担保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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