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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科斯定理§1科斯定理的表述、本质及人们的误解一、科斯定理的多种表述斯蒂格勒在其《价格理论》一书中首先使用。(简单看看)二、对科斯定理的全面表述——一个定理组(由三个定理组成的定理组)科斯第一定理:如果市场交易费用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使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场机制会自动的驱使人们谈判,使资源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斯蒂格勒对科斯定理的表述:“在充分竞争条件下,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与科斯的表述有差异,但二者无本质区别。)科斯是“交易费用”的发现者和“交易费用学说”创立者。他对正统经济学的挑战正是从“市场零交易费用”的假设开始的。对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的产权安排和资源配置关系的揭示,才构成科斯定理的核心内容。也就是科斯第一定理的反定理——☆科斯第二定理: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因此,为了优化资源配置,法律制度对产权的初始安排和重新安排的选择是重要的。(在既定的产权制度框架下)如果,在这一既定的制度框架下,初始的产权界定,没有保证资源的最优配置,那么,权利就必须让渡或进行交易。两种方式:(一)通过市场等价交换,实现资源产权的重新配置。(二)通过一定方式,施加压力,改变现存的产权的法律状况,即改变法律对产权的配置。☆科斯第三定理:由于制度本身的生产不是无代价的,因此,生产什么制度,怎样生产制度的选择将导致不同的经济效率。产权制度的生产也就是对产权制度的设计、制定、实施和变革,包括对产权的划分、界定等。这些活动本身需要耗费资源。这就是产权制度的成本。产权制度的成本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在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中,制度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即制度供给者)所直接耗费的成本,即内在成本或私人成本。二是,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给制度接受者造成的资源耗费,而这种耗费又不同于他们在这种制度下进行产权交易的耗费。实际上是制度生产的外在成本或社会成本。三、科斯定理的本质及人们的误解△三个科斯定理概括了科斯关于产权制度安排、交易费用高低、资源配置效率三者关系的思想。☆科斯定理具有一般意义,是揭示产权制度安排、交易费用高低、资源配置效率高低之间关系的定理。这正是科斯所要告诉人们的,其中最主要的是要告诉人们如何选择制度,这正是科斯定理的本质所在。△误解:①科斯定理不存在制度的偏好,它可以说是一个中性定理。但是有学者却将它赋予了制度上的偏好,如张五常。②将科斯定理误解为一项资源配置的效率标准。§2科斯定理的基本缺陷之一——方法论的矛盾和效率观的含混•一、基本方法论的矛盾科斯、诺斯等宣称的方法论:逻辑实证主义的证伪方法论○科斯第一定理:如果不看科斯所宣称的逻辑实证主义方法论,那么,科斯第一定理的假设、推演、结论、效率标准都是正统经济学的,并无不妥。但是,如果从科斯等所研究讨论的主题和角度,科斯就不应该用正统经济学的方法论去研究。其次,如果与科斯所宣称的逻辑实证主义方法论相联系,则第一定理的方法论也是与之矛盾的。最后,第一定理中的假定“交易费用为零”和“产权充分界定”属于同义反复(P290)。○科斯第一、第二、第三定理的综合考察首先,方法论上既一致又不一致的矛盾。第一定理在零交易费用下,其方法论使用正统经济学的方法或可理解,但是,在第二第三定理下,已经是正交易费用,则应该按照科斯的宣称,采用逻辑实证主义的方法论,然而,除了基本假设条件(交易费用为零或为正)的不同,三个定理却都采用了帕累托效率标准、以及数学逻辑方法来推导产权安排对配置效率的影响。其次,如果第二、第三定理与第一定理的方法论完全一致,也存在方法论矛盾,以为第一定理的方法论基础是正统经济学的,与它完全一致就是与科斯等宣称的逻辑实证主义方法论完全矛盾。再次,如果第二、第三定理的方法论始终是逻辑实证主义的,可以实现与科斯等宣称的方法论一致,但是与第一定理的方法论则完全矛盾,即变得完全不一致。○因此,第一,用逻辑实证主义方法论重构科斯第一定理;第二,剔除第二、第三定理中的正统经济学演绎主义和客观主义方法论。才能实现方法论的统一。二、效率标准的含混1.接受与自己宣称的方法论不相适应的帕累托效率标准。(P292)帕累托标准是正统经济学的效率标准,是在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下,用逻辑推演得出的。而科斯既然否定交易费用为零,则也应否定与之对应的帕累托标准。原因在于:①逻辑实证主义的效率标准不应通过数学逻辑推导出来,而应在现实中寻找;②既然零交易费用假设已经不存在了,逻辑推演的前提也就不存在了,因此即使推演也推不出帕累托最优。※依据科斯等宣称的方法论,对资源配置效率的检验是必须的,但是检验的标准必须是现实的、客观的、可检验的,而不是演绎主义和客观主义的。2.产权制度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没有理清楚※关系:产权制度效率与资源配置效率——相关而不相等。人类的经济活动包括生产活动和交易活动,从而资源耗费也分成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两大块。(P276-278)交易成本高低即产权制度效率高低与资源配置效率密切相关,但不意味着二者相等。因为资源配置效率既是在效用既定前提下,不仅与交易成本有关,也与生产成本相关。交易成本只是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变量之一。公式:假设资源配置效率为E,效用为U,交易成本为TC,生产成本为PC。则——E=U/(TC+PC)或E=f(u,Tc,Pc)※科斯定理中却将产权制度效率与资源配置效率混在一起。(P293-294)§3科斯定理的基本缺陷之二——缺乏有效的分配理论的支持•一、效率、公平与产权△效率与公平——经济学的永恒难题。△两种观念:一是,人们认为是公平的不一定意味着对自己是有利的或最有利的,而是对一种财富分配状况的内心认可。二是,人们接受某种分配状况并不一定就认可其公平。△公平问题本质上是财富分配问题。正因为经济学不可能不研究分配理论,所以不可能躲开公平问题。△分配制度的三个层次:第一,生产要素所有制。决定其他层次的分配规则,是最根本性的分配制度。第二,生产结果的分配规则。即各个社会成员、各种社会活动主体,参与生产活动的结果——国民收入分配时所遵循的原则。第三,是在分配的一般规则确定后的具体分配方案。※上面无论哪个层次的分配规则,实质都是分配财富的规则,而主体对财富的关系实质上都是产权的分配。【物权VS产权?】因而,财富分配规则也就是产权规则,财富分配问题也就是产权分配问题,分配公平与否,也就是产权安排公平与否。※产权安排不仅直接代表财富分配,而且直接影响公平。而且这种对公平的影响又会间接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当然,产权安排也直接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可见,产权安排对效率的影响既有直接的,又有间接地。效率产权安排公平效率○分配影响效率的6个方面(P298-299)•二、科斯定理绕开公平论产权安排的效率△所谓科斯定理缺乏有效的分配理论的支持,是指论效率而不涉及公平,对产权安排与财富分配的相关性及由此引起的效率变化缺乏应有的解释。△正统经济学把制度视为既定,或者说公平是无须讨论的问题。至于制度公平与否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正统经济学家不予关注。△对于科斯等运用制度分析研究制度对经济效率影响的学派而言,则不应绕开公平而论及经济效率。△如果新制度经济学把制度公平作为前提,则等于把自己等同于正统经济学,同时也否定了自身——等于说新制度经济学不是制度经济学了。三、科斯第一定理忽视零交易费用条件下,产权初始界定与公平和效率相关一、零交易费用的产权初始安排与财富分配△产权的安排实际上是财产的权利的分配。一种安排代表一种分配格局,不同的安排代表不同的分配格局。因此,无论交易费用为零还是为正,产权初始安排不同,都意味着财富分配格局不同,都必然影响分配的公平状况。△产权的初始获得者,不仅意味着获取一定的财产存量,而且意味着拥有了获取更多收入(增量)的条件。市场谈判规则虽然是平等的,但是谈判实力却可能不平等。不平的谈判实力又与谈判者的财产存量相关。财产存量多少实际上又是由已有的产权安排决定的。可见,法律等对产权的初始安排不同,必然影响财富分配和分配的公平状况。(二)零交易费用的产权安排导致的分配状况与资源配置效率•首先,即使只做短期考察,产权初始界定所导致的收入分配不公也会经常性的、明显的通过影响市场需求结构和需求总量,导致有效需求的结构性不足和总量不足,从而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其次,如果考虑到因分配不公对一部分人的情绪、生产积极性的影响,对一些生产要素生产从而供给量的影响,产权初始安排所导致的不公平分配就会从更广泛的意义上,影响资源配置效率。(P306?)•PS:课本解释不充分?零交易费用没有任何摩擦?四、科斯第二、第三定理忽视正交易费用下,产权安排与公平和效率相关(一)正交易费用的产权安排与财富分配第一,法律上不同的产权安排,除了自身界定了不同的分配格局外,“安排”本身的成本也会导致分配格局变化,因为法律上对产权的初始安排本身也是一种交易.[第三定理]第二,对产权初始安排的调整,除了会改变原有分配格局外,“调整”即制度变革本身的成本也会导致财富分配变化,因为能否调整产权实质上是各方力量较量、谈判的结果,“调整”本身是一种交易,存在交易成本。[第三定理]第三,产权安排调整后,在新的产权规则下,从事具体交易的各方所支付的费用很可能不同于在原有产权规则下从事同类交易所支付的成本,可能更多也可能更少,这也导致分配格局改变。[第二定理]第四,在任何既定产权格局,无论初始界定还是调整后的格局下交易各方的交易成本支付额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必然影响财富在交易各方之间的分配。[第二定理](二)正交易费用的产权安排所导致的分配状况与资源配置效率资源配置(科斯)•产权安排分配公平资源配置(黄老师)△正交易费用下,产权安排影响公平从而影响效率的途径与零交易费用下的影响途径的两个方面是一致的。只是比零交易费用下的影响因素多了一个“交易费用”因素。§4布坎南、萨缪尔森等人对科斯定理的批评•一、萨缪尔森的批评与科斯的反批评△萨缪尔森的批评是针对科斯第一定理来的。△萨缪尔森的批评意见是:零交易费用下保证谈判能达成使产值极大化的协议。其理由主要是,交易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会导致交易的垄断。△评价:偷换了概念和目标。萨缪尔森是针对第一定理展开的批评,但是第一定理的条件是零交易费用。垄断却是决定交易费用的因素。二、库特和舒尔茨的批评——无的放矢△库特:批评针对第一定理。*认为,零交易费用假设不足以保证在充分界定产权下,实现资源配置有效率,还必须加上“完全竞争”;此外,库特还认为,当交易者极少时,交易者可能掩饰自己的偏好,而交易者人数多时,交易者可能有“搭便车”动机。*评价:“完全竞争”是零交易费用的同义反复,正统经济学看来,所谓零交易费用的市场就是完全竞争的市场。此外,“小数目谈判条件”导致的谋略行为和“搭便车”行为,不包含在零交易费用中,而是“正交易费用”中的情况。△舒尔茨的批评*认为,交易费用并非妨碍资源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唯一因素,除此之外还有垄断。*评价:实无必要。因为,第一定理中,假定的为交易费用为零;而第二、第三定理中,“垄断”实际上是包含在交易费用之内的。三、布坎南的批评——全面而尖锐(一)反对科斯定理的客观主义效率标准——帕累托最优评价:首先,布坎南对科斯效率标准的批评主要是认为这一效率标准混乱,而不应采用帕累托最优标准。(P314)而没有发现帕累托效率标准不能在科斯定理中存在的方法论矛盾。其次,布坎南从方法论角度反对科斯的效率标准。不过不是揭示帕累托标准语科斯方法论的矛盾,而是反对科斯的客观主义的方法及其效率标准。最后,与对科斯的方法论的批评相联系,布坎南从效率评价的对象或客体的角度否定科斯定理的帕累托标准,并提出所谓的“一致性标准”。(P317)(二)否认科斯关于“交易费用与资源配置效率相关”的观点布坎南坚持对交易过程进行一致性检验,当然也就会否认交易费用与资源配置效率相关。(P319)
本文标题:科斯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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