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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习笔记《国际法》学习笔记《国际法》学习笔记《国际法》学习笔记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导论导论导论导论知识点列表:1.[识记]国际法的概念是什么?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2.[识记]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201004单选](1)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2)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3)其他国际法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3.[识记]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是什么?[201104单选]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被认为是近代国际法(或称“传统国际法”)产生的标志。4.[识记]格老秀斯在国际法发展过程中占据怎样的地位?[200807单选,200907单选](1)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目睹了欧洲三十年战争的惨状,深感重建和平与法律秩序的必要,遂写下了《战争与和平法》这部不朽名著。该书在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近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全面阐述了当时国际法的几乎全部内容,从而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拟订和内容产生了积极的影响。(2)格老秀斯关于自然法和国际法的学说对近代国际法学的影响颇大,他因此而成为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被誉为“国际法之父”。5.5.5.5.[[[[领会]]]]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两者主要有哪些不同之处?[200907[200907[200907[200907简答,201004201004201004201004简答]]]]作为国际社会法律秩序的国际法与调整某一国内社会关系的国内法相比,两者主要有下列不同之处:(1)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国际法的绝大部分内容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而国内法主要调整一国之内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2)创制法律的方式不同。国际法规范是由组成国际社会的国家以明示的同意(即协议方式)或者默示的同意(即习惯法的形式)共同确认的。换言之,国际法规则是国际社会就某一问题达成法律上的共识之结果。而国内法规范是由一个国家单独创制的,由单个国家的专门立法机构予以制定或认可的。(3)强制实施方式不同。国际法的执行主要靠国家的自我遵守,而不是靠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来维护。而在国内社会,其权力集中于国家,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如军队、警察和法庭等加以维护,并保证国内法的实施。6.6.6.6.[[[[识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有哪些?(1)国际法是法律,它是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2)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3)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也为各国所遵守。7.7.7.7.[[[[识记]]]]《联合国宪章》确立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明确了一国若违反该原则将导致哪些国际法律后果?一国若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将导致下列国际法律后果:(1)违反国将遭受联合国的制裁,包括非武力的和武力的制裁措施。(2)导致受害国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权。(3)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所产生的权益无效,“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的法律原则在国际法上也是适用的。(4)违反国家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5)违反国承担削弱军备义务。(6)战争策动者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8.[识记]为什么在没有“世界警察”和有普遍强制管辖权的“世界法院”的情况下,国际社会能够拥有一定的秩序?(1)国际法的原则或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些原则或规则植根于国家的自我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这两大利益之中。(2)一国如果不遵守国际法,将受到来自国际社会的反对和压力,并为此付出代价。9.[识记]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的概念是什么?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又称“国际法的效力基础”或“国际法的根据”,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10.10.10.10.[[[[领会]]]]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有哪些?[200904[200904[200904[200904多选,200907200907200907200907单选,201104201104201104201104单选,201007201007201007201007简答,201104201104201104201104简答,201107201107201107201107单选,201107201107201107201107多选]]]]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普遍认为,条约和国际习惯在国际法渊源中处于最为重要的地位。一般认为对国际法渊源作了权威性说明的国际文件。(1)条约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和义务关系所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条约包括“一般”条约和“特别”条约两种。(2)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国际习惯”是指各国在国际交往中不断重复的一致实践,并且被认为具有拘束力的惯例的总和。(3)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的渊源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中的措辞“为文明各国所承认”以及该《规约》第9条关于法官的选举应使法官全体确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的规定,将“一般法律原则”理解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是较为恰当的,这也是多数国际法学者所持有的观点。11.[识记]如何理解条约在国际法渊源中的地位日趋重要?(1)缔结条约是国家之间创立国际法的一种最普遍、最重要的方式。(2)同国际习惯相比,条约的规定往往更为明确,因而条约被各国广为采用来调整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缔约国之间的行为规则。12.[识记]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哪些要素?[200904单选]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两个要素:惯例和法律确信意见。13.[领会]简述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形成?[201004单选]一项习惯法规则的确立必须同时具备这两方面的因素,缺一不可。(1)惯例,又称为“通例”,它来自国家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反复的和前后一致的实践,是国际习惯的基础。(2)法律确信,是国家相信体现于惯例中的规则具有法律拘束力。只有当查明了各国重复某一类似行为是出于法律义务的意识时,习惯法才能确立起来。14.[识记]国际法的最初表现形式是什么?[200807单选]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最初表现形式。15.[识记]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有哪些?(1)司法判例(2)公法学家学说(3)国际组织决议16.[识记]成立国际法主体应具备哪三个要件?成为国际法主体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3)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17.[识记]现代国际法的主体有哪些?(1)国家(2)国际组织(3)其他国际法主体除了国家和部分国际组织之外,某些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等其他非国家实体也被国际社会接受为国际法主体。18.[领会]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如何理解这是由国家的特征以及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如何理解这是由国家的特性以及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2)国家的特性决定了它是国际法的完全主体;(3)当代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绝大部分内容是关于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行为规范。19.[识记]简述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几种学说?[200904简答]在理论上,学者们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看法不一,其主要学说或理论有二元论与一元论两种。这两种学说在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还是属于两种不同法律体系的问题上意见相左。一、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即两者同属一个法律体系。一元论可分为两个学派:1、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国内法优先说;2、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国际法优先说。二、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彼此独立存在的。20.[识记]一元论学说的主要代表及其首倡者是谁?[200907单选]国际法优先说成为一元论的主要代表。这种理论的首倡者是奥地利学者凯尔森。21.[领会]简述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201007简答,201107单选]一、关于国际习惯由于国际习惯是否业已形成或其内容方面存在的不确定性,这给习惯法在国内适用带来了困难。因此在宪法中对习惯法作出规定的国家为数不多,但凡是对习惯法作出规定的宪法,一般都对习惯法采取直接适用的方式。1、在英国,习惯法规则如果不与议会立法或终审法院先前的司法判决相抵触,则将被视为本国法律的一部分而予以实施。2、在美国,国际习惯法在美国的效力与英国的情况相似,得到普遍承认或至少已经美国同意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在美国国内有效,为美国所适用。3、在日本,习惯法规则不必经过特别的立法措施即具有国内法的效力。但它们是否与日本法律具有同等地位或高于日本法律,则不明确。4、在中国,国际习惯法规则是否直接适用于中国国内以及它们与中国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的问题,尚不明确。二、关于条约1、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1)直接适用方式。国家在法律上接纳或接受条约为本国法的一部分。(2)间接适用或转化适用的方式。它是指国家通过实施性法律使条约在国内适用。(3)混合制,即兼采直接和间接适用两种方式。以下是关于一些国家在此方面的实践:(1)在美国,被称为“最高条款”的美国《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美国缔结的条约,像宪法本身和美国的法律一样,是美国的最高法律。但这只是对“自执行条约”而言,而那些“非自执行条约”则需要必要的立法规定才能在美国法院适用。(2)在英国,由于缔约权和立法权分离,英国是转化适用条约的典型国家。缔约权和批准条约权属于英王,在议会通过有关的法案后,有关条约才成为英国法的一部分,即条约只有经议会的立法程序后才能在国内适用。(3)在荷兰,该国是条约直接适用的典型国家,条约在该国具有直接的效力,但荷兰法院也曾拒绝直接适用条约的规定,荷兰判决条约可否直接适用的决定因素是条约的内容。2、条约在国内法上的地位(1)规定条约的效力在宪法之下但优先于一般法律。例如,1958年和1992年法国《宪法》第54条和第55条(但以互惠为条件),1993年俄罗斯《宪法》第15条,1946年日本《宪法》第98条,等等。(2)规定条约与本国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如1787年美国《宪法》第6条,1874年和1999年瑞士《宪法》第89条,1987年韩国《宪法》第6条等。(3)规定条约的效力有条件地优于宪法。如1815年和1983年的荷兰《宪法》第91条和第92条,1955年奥地利《宪法》第50条。【简答题】国际条约的主要特征?1、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2、为缔约主体创设国家权利和义务3、必须以国际法为准4、以书面形式为准22.[领会]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有哪些?(1)直接适用方式。国家在法律上接纳或接受条约为本国法的一部分。(2)间接适用或转化适用的方式。它是指国家通过实施性法律使条约在国内适用。(3)混合制,即兼采直接和间接适用两种方式。23.[识记]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其必须具备的三个特征?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根据这一定义,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具备三个特征:(1)各国公认(2)具有普遍意义(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以上三个特征决定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还构成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即属于国际强行法的范畴。24.[识记]国际强行法的概念是什么?强行法(又译“强制法”或“绝对法”),它意指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25.[识记]强行法的特征有哪些?[201107单选]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可以归纳出强行法的几项特征:(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这体现了强行法拘束力的普遍性。(2)公认为不许损抑(或背离)。这是强行法规则最突出的特性,强行法与任意法的根本区别之处正在于此。(3)唯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这反映了强行法规则的法律拘束力优于或高于其他的国际法规则。26.[识
本文标题:自考《国际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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