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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电子/通信 > 综合/其它 > 中铁九局高等院校毕业生管理办法
高等院校毕业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院校毕业生管理,优化毕业生队伍结构,强化人力资源配置,为九局扩大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按照精细化管理的工作要求,结合九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九局范围内所有高等院校毕业生。第三条中铁九局人力资源部是高等院校毕业生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高等院校毕业生的接收、见习、定职、职业发展规划等管理工作。第四条中铁九局其他各部室负责本系统专业高等院校毕业生的见习、职业发展规划管理的指导与监督。第五条子分公司负责本单位高等院校毕业生的见习、定职、职业发展规划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毕业生的接收第六条接收原则(一)实行总量控制按规定条件接收的原则,立足生产急需,突出主要专业,严格接收标准,确保接收质量。(二)编制毕业生接收计划必须坚持当前和长远有机结合的原则。(三)毕业生洽谈坚持“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四)接收毕业生坚持以接收本科毕业生为主,紧缺专业及边远地区可接收少量专科毕业生的原则。(五)毕业生分配安置坚持“专业对口、按需分配、统筹兼顾、均衡分布”的原则。既要考虑单位需求与毕业生的个人意愿,又要统筹考虑人才总体分布。(六)坚持学用一致的原则,做到分配合理、使用得当、用其所长,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局本部原则上不直接安置毕业生。(七)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第七条接收条件(一)国家正规全日制院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二)思想品德端正、学习成绩优良、身体健康。第八条接收程序(一)子、分公司在每年六月末上报次年需求计划,局人力资源部根据上报情况提出接收计划预案,经总经理审批后下达毕业生接收计划,并报送股份公司、相关省市高校毕业生指导中心。(二)参加全国各大高校的毕业生洽谈会,与毕业生签订《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及《中铁九局毕业生就业补充协议书》。(三)按签订协议书办理户口增长计划指标。(四)毕业生报到。毕业生按规定日期携带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户口迁移证报到,并进行户口、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自报到之日起(没报到者按报到证规定之日期算起)超过三个月不到岗的,由中铁九局取消接收资格,退回原毕业学校。(五)毕业生由各子分公司统一组织体检,对患精神病、传染病、伤残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退回原毕业学校。第三章毕业生的见习第九条毕业生报到后,对不实行见习期的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含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聘任;本科及以下(含研究生结业)毕业生实行见习期,见习期限为一年,见习期间聘任为见习生。毕业生试用期为六个月。第十条毕业生实行岗前培训,由局人力资源部或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教育、企业概况、企业文化、企业发展战略、思想政治、局现行有关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第十一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要根据毕业生所学专业,按照“专业对口,学用一致”的原则进行分配。第十二条毕业生实行见习指导老师制度。为确保毕业生有专人指导、专人培养,使其尽快成长,要严格推行见习指导老师制度。为保证指导质量,各单位要做好指导老师的选配工作,选思想素质好、工作作风踏实、专业技术能力强、有丰富实践经验、专业对口的人员担任指导老师。第十三条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要会同各专业部门,为每名毕业生有针对性的建立《见习手册》,分阶段制定“见习计划”,见习内容经各专业部门负责人审阅合格后实施。第十四条毕业生见习期间,要服从工作安排,遵章守纪,虚心学习,努力钻研,奋发向上,严格按计划进行见习并填写见习总结与见习鉴定。第十五条指导老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履行指导职责,严格按照见习内容,通过各种形式,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使毕业生熟悉工作程序,了解专业特点。分阶段填写《见习手册》,做好见习鉴定,阶段见习计划没有完成的,要在下一阶段进行补习,确保见习质量。第十六条建立毕业生见习监督检查制度,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至少每半年对毕业生见习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局人力资源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抽查,对毕业生的分配、见习计划制定、指导老师的配备、见习计划的落实等工作进行监督,保证毕业生见习期内得到有效指导与培养,见习工作不流于形式。第十七条毕业生见习期间不得办理调动、离职、外出劳务、留学、报考研究生等事项,以保证见习计划的落实。第四章毕业生的定职第十八条见习期满后,毕业生本人写出见习总结,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与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考核,做出全面鉴定,并提出定职定级意见,填写《高等院校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经局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办理定职手续。第十九条毕业生见习期间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按月顺延。见习期满没有完成见习计划要求的,应延长见习期半年,延长期满仍达不到要求的,定职为工人职务。第二十条各子分公司每年七月底前要完成定职毕业生的考试、考核工作,确保毕业生按期定职。第五章毕业生的职业发展规划第二十一条毕业生自定职之日起,纳入职业发展规划管理。第二十二条职业发展规划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个人发展与企业需求最佳匹配的原则。(二)坚持准确评价、合理定位的原则。(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规划培养原则。(四)坚持职责明确、分工负责、逐级落实的原则。(五)坚持有奖有罚、奖罚明晰、有效激励的原则。第二十三条为加强领导与管理,各子分公司应成立毕业生职业发展规划与培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各业务系统的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负责职业发展规划与培养的领导、决策及监督工作。第二十四条毕业生职业发展途径分两种,一是专业技术途径向专家方向发展,二是行政、党群管理途径向高层管理者方向发展。专业技术途径具体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教授高级-专家。行政、党群管理途径具体为:工程类:技术员-项目技术主管-项目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或机关部门副职)-项目经理(机关部门正职)-公司领导层。管理类:项目部职员-项目部部门负责人-机关部门职员-机关部门副职-机关部门正职-公司领导层。第二十五条毕业生首次职业发展规划期限为五年,培养目标如下:(一)专业技术途径:定职为助理级的毕业生,自定职之日起两到三年内要基本达到中级专业技术水平,六到八年内基本达到高级专业技术水平。(二)行政、党群管理途径工程类:自定职之日起,两到三年内达到项目技术主管任职标准,三到四年内达到项目总工程师(副经理)任职标准,四到五年内达到项目经理任职标准。管理类:自定职之日起,两年内达到项目部部门负责人任职标准,两到三年内达到机关部门职员任职标准,四到五年内达到机关部门副职任职标准。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每年在对定职毕业生进行全面考核、谈话的基础上,结合个人发展意愿,按照专业技术与管理的一定比例,为每名毕业生进行科学合理的职业发展规划,填写职业发展规划表,建立职业发展规划与培养档案。第二十七条子分公司各业务部门的分管领导,结合本单位专业特点,组织制定本业务系统各规划阶段的培养内容,包括应主持或参与的工作,参加专业技术理论的培训计划等,培养内容要按季度详细分解制定。第二十八条对毕业生的培养实行“导师带徒”的方式进行,导师负责按培养内容进行理论与实践的具体指导,并按季度进行阶段总结与检验。第二十九条毕业生在培养过程中,可根据实际培养与成长情况,对规划进行调整。第三十条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达到培养目标任职标准的,可延长培养时间,待达到培养目标任职标准时再转入下一目标的培养。第三十一条建立毕业生职业发展规划与培养的检查、考核制度,局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单位的毕业生职业发展规划与培养进行抽查,各单位每年要对本单位进行年度检查与考核,对达到培养目标的师徒给予年度奖励,对未达到培养目标的师徒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第三十二条导师的选聘(一)导师选聘的基本条件是,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扎实,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具有培养目标岗位一年及以上的工作经验,乐于向毕业生传授知识。(二)导师的人选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提出,经本单位毕业生职业发展规划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下达聘书聘任。(三)导师可根据其能力同时担任不超过三名毕业生的指导,导师应结合每个毕业生能力、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传授。第六章待遇与激励政策第三十三条毕业生的待遇与激励(一)保障工资。毕业生实行保障工资,自报到之日起,凡正常出勤工作的,每月工资收入不低于保障工资,不足部分用效益工资补齐。见习期间当月出勤不足15天或受处分的,按薪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二)安家费。对主要专业或当年紧缺专业,发给一定数量的安家费,在毕业生报到时由各子分公司统一一次性支付,费用由子分公司列支。安家费数额根据学校、专业及接收当年实际情况另行确定。第三十四条指导老师、导师待遇(一)指导老师、导师津贴标准。对见习生的指导老师及毕业生职业发展的导师均实行指导津贴,见习生的指导老师每指导一人每月给予100元的津贴,每名指导老师可指导不超过三名的见习生。毕业生职业发展的导师,每指导一人每月150元,导师每人可指导两名毕业生。导师每月指导津贴最高不超过300元。(二)指导老师、导师评先制度。子分公司每年按见习生指导老师一定的比例,以指导态度、指导责任心、指导内容完成情况、见习生成长情况等为考核指标,评选出优秀的见习指导老师,由局或子分公司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两年对毕业生职业发展的导师进行评选,主要以工作态度、责任心、培养内容完成情况、培养目标实现情况等为评选内容,按导师的一定比例评选出优秀导师,由局或子分公司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优秀导师在职务晋升上,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三)指导老师或导师在指导工作过程中不履行责任,态度不端正,不能按期完成指导与培养内容,指导没有效果的,扣发指导津贴,不得再聘任指导老师或导师。第七章劳动合同管理第三十五条毕业生经单位体检合格后,自报到之日起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的期限为五年,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满五个月时,对所有毕业生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后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表现较差的,由单位领导研究是否留用,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报局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三十六条各单位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做好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毕业生的合同续签工作,对日常工作表现较差,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全面考核并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上报局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不再聘用。第三十七条毕业生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退回单位支付的安家费及各类专项培训费用,因违约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九条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四十条本办法由中铁九局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附表:1.见习手册2.高等院校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3.高校毕业生定职对应表4.高校毕业生工资待遇5.职业发展规划表6.职业发展规划检查表附表1:见习手册姓名:单位:年月日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填表说明1.此表应用黑兰钢笔或碳素笔填写。2.此表由指导教师保管,见习期满后,此表交到人力资源部。姓名性别年龄入学时间毕业时间毕业学校专业政治面貌学校职务见习计划姓名:顺号见习岗位见习内容预期效果时间安排负责人部门见习时间指导教师自我总结盖章备注部门见习时间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评语部门负责人评语本人意见及盖章附表2:高等院校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姓名工作时间填表时间国家教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所学专业及学习年限何时入党(团)毕业学校及时间见习试用期起止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自我鉴定:所在单位考核鉴定及定职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同意按期转正的理由或延长转正的原因:批准单位(盖章)年月日备注:说明:考核鉴定内容包括一、思想方面:政治思想表现,劳动和工作态度,思想和政策水平,组织纪律,群众关系,受过何种表扬、批评。二、业务方面:专业基础理论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如何,做出了哪些突出成绩有哪些合理化建议,有何特长。附表3:高校毕业生定职对应表第一年见习期第二年定职为备注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中级相应的中级博士学位助理级相应的中级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相应的助理级相应的助
本文标题:中铁九局高等院校毕业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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